第六讲 征收管理
(一)征收(缴纳)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由此可见,税款入库必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一段时间。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影响国家稳定地、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为此,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都采取了预缴及汇算清缴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l/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在4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在次年4月底前进行纳税申报;进行寿险业务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底前进行纳税申报,即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但是,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纳;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纳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1997年1月1 日起,实行33%的税率。
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内企所得税征收管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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