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扫荡式并购给我们留下些什么?
反思中国GDP增长质量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GDP与GNP的含义,才能准确分析我国GDP增长的质量。GNP是按国民原则核算的,而GDP是一个“领土”概念,外国企业在本国领土上的产值也计算在该国GDP中,但不是该国的GNP。实际上,欧美国家的GNP会远远高于其GDP,因为它们有大量的资本输出,把外国的“领土”作为它们控制的生产基地,获得了巨额的收入,但并没有计算在其GDP中,而发展中国家很少在欧美国家投资,也不会增加欧美国家的GDP。自从1995年,联合国把宏观经济的统计指标从GNP改为GDP以后,就大大地虚增了发展中国家的GDP数值。
近几年,我国GDP强劲上升,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一下,GDP的增长究竟反映了什么?是中国本国企业的增长,还是外国资本在中国的增长?在外资巨头行业扫荡式并购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想一想,究竟是我国GDP的哪一块在强劲增长?GDP增长的质量如何?
反思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工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衡量一国产业竞争力最常用的指标,近年来“中国制造”的工业品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快速提高,是否真正反映了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呢?我们需要在“中国制造”前面加个定语,才能真实分析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制造”包括“在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和“由中国制造”(Made by China)两种情况。“在中国制造”决定的是国内生产总值(GDP),而“由中国制造”决定的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外国资本(外国国民)在中国的产出计入中国的GDP,却不是中国的GNP。外国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的必然结果是,中国的GNP将明显小于GDP,GNP增长率也会明显低于GDP增长率。因此,“在中国制造”工业品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外资巨头在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反思我们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只要外国资本参与和控制(持股25%以上)的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内资企业。
外国资本在华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给我国经济带来三点不良影响:一是变相鼓励和刺激了大量的“假外资”企业产生,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二是在与外国资本的竞争下,内资企业一家接着一家地倒下,因为制造业是一个微利行业,这么大的税率差异导致同行业的内资企业处于严重不利的竞争地位;三是内资企业被挤垮后,大批国有企业老职工下岗,既增加了财政补贴负担,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在国内资本大量闲置的金融环境下,现行的对本国企业极其不公平的差别税率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反思我们的金融政策
从产业组织结构来看,我国许多产业急需要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快速做大企业的规模,以抵抗外资巨头的攻击。但是,产业整合需要巨额资本,整合资本从何而来呢?
在证券市场不发达和严格管制的条件下,产业整合的资本只能来自商业银行。中国与美国的金融环境不一样,美国有发达的证券市场,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例如美国的垃圾债券(即高收益高风险债券)曾为许多并购案例提供了强大的资本支持,中国目前没有这个途径。
尽管原来的国家经贸委和现在的国家发改委都在鼓励产业内的并购重组,但是我国企业的自有资本根本无法支撑产业整合需要的巨额资金,大多数国有企业由于社会负担重,没有太多的资本积累;民营企业发展历史短,也没有资本积累。那么,中国产业整合的重任由谁来担当?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通则》彻底堵死了我国产业整合的这条路。目前仍在使用的1996年8月1日生效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股票投资。在2004年4月6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贷款通则》第23条仍然规定:借款人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股票投资。条文的不变,表明了我国企业的产业整合之路依然不通!
中国的金融政策不改变这一条,中国内资企业就无法担当起整合产业的历史重任,国有企业不行,民营企业也不行。过去已有许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试图“自觉”地担当起这个功德无量的历史大任,但无一不是倒下的结局,传统产业本来就是微利产业,通过地下钱庄高息融来的资本肯定要被利息负担彻底压跨。
既然民族企业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金融环境来承担起这个历史大任,那么只有全民族拱手相让外资巨头了。如果我国金融政策继续墨守成规,外资巨头行业扫荡式并购的风暴会来得更加凶猛!
反思对外资不设防的产业政策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或限制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极少,甚至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也很少,对一般制造业几乎就没有任何限制,连部分军事工业也对外资开放。
无论是恶意并购还是善意并购,任何国家对垄断都必须进行限制。在美国,对本国资本的垄断也是通过立法限制的。1890年,在对摩根和洛克菲勒等垄断行为的抗议声中,美国诞生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诞生了两部主要的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它们与《谢尔曼法》共同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主体。
在我国,目前对外国资本的垄断式并购几乎不加任何节制,任由外国资本巨头在中国的产业市场畅通无阻地展开“圈地运动”。现在,到了对这种“不设防”的产业政策进行深刻反思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