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收入分配改革起步的。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曾经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注入了生机、激发了活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以工资制度改革为先导,由微观到宏观,从初次分配逐步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到再分配积极丰富和创新手段;从工资管理体制改革,到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福利体制改革;从开征个人所得税,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收入分配的体制和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也已从当初的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逐渐提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当前,收入分配又一次成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焦点,贫富差距扩大、分配秩序混乱等问题再一次引起公众的热切关注和议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进行系统的回顾,并从体制和机制的角度,客观地分析收入分配体制中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正在解决,哪些问题尚未破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对于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解决阻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特征
收入分配是由相互联结的若干部分构成的。从层次上看,它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从运作上看,它包括企业分配、财政分配、税收分配、工资分配以及社会保障分配等;从体制上看,它包括财税体制、工资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从机制上看,它包括收入形成机制和财税调节机制等。收入分配呈立体的网状结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内容也很丰富。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进展
1、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制度改革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先导。从构成上看,工资制度改革包括三大块:一是企业工资改革,二是行政机关工资改革,三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迄今为止,我国大规模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有两次,一次是在1985年,一次是在1993年。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在工资制度上,国有企业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现脱钩,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到1993年进一步发展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则实行体现其特点的工资制度,即根据事业单位所处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和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等。
在工资制度改革方面,国有企业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相比,目标明确、步伐最大、成效最明显,特别是那些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已初步确立,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工资收入逐步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一致。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企业工资分配越来越受产权约束;同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企业工资分配也越来越受市场约束。
2、国有单位福利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城市职工的劳动报酬被“一分为二”,一块以货币工资的形式支付,一块是以福利的方式提供。同时,福利的范围也很广泛,大到住房、交通,小到子女入托上学、就餐、洗澡等生活服务的方方面面。福利的提供大都采取实物和低价服务等方式,提供主体则是各类国有单位。
国有单位福利制度改革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被纳入视野,最早被重视的是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停止福利分房等阶段。同时,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办社会问题也很早就被重视,从最早实行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分开,到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国有单位福利制度改革的思路已清晰,一是实物福利货币化,二是生活服务社会化。即:一方面国有单位停止提供实物福利,把过去由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折算成货币,以工资和补贴的形式发给个人,最典型的就是住房和交通;另一方面则把福利品转化为商品,由个人通过市场选择购买。其结果是,不仅使人工成本真实化,而且扩大了市场范围。
3、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个人所得税既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到1994年实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再到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个人所得税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
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时纳税的主要对象是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开征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也只有区区20万元。1986年和1987年,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家相继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扩大了纳税范围。1994年,我国实施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使纳税人不仅包括在华工作的外国人,而且包括本国公民;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有特殊职业的高收入者,而且包括越来越多的工薪收入者。
自1999年11月起,国家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明确把储蓄存款利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到2004年11月,5年共计征收利息税1300多亿元。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737.1亿元,其中利息税321亿元,利息税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1.25%和18.5%。⒈需要指出的是,当年恢复征收利息税,其指向很明确,就是用这笔税收收入专项用于低收入人群,包括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农村扶贫等。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课税模式。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分类所得的税率有所不同,既有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这几年,有关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讨论很多,其中关注点有两个,一是个人所得税税制采取哪种模式,是继续实行分类课税模式,还是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二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要不要调高。
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具有城乡有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的特点。就城市社会保障而言,企业有自身的制度安排,自1951年起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有别于企业实行另一种制度安排,比如在医疗保障制度上,企业叫劳保医疗,机关事业单位叫公费医疗。就城乡社会保障而言,城市主要面对如何改革的问题,而农村主要面临如何发展的问题。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按照先企业、后机关事业单位的次序推动。目前,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形成,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随着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出现了“并轨”趋势,其基本思路是,在基本制度层面,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但辅之于附加养老金和医疗补助等特殊办法。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在医疗和失业两项制度方面,在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已经完成“并轨”,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在养老制度改革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并轨”方案,只在部分地区实行改革试点。截至2002年底,事业单位同企业养老金制度“并轨”的参保人数,在职职工占34%、离退休人员占31%;行政机关这一比例更低,在职职工占24%、离退休人员占17%。
目前,已在农村开展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二者仍处于试点或局部推行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开展最早,自1991年起由民政部授权进行试点,1998年该项工作从民政部转给劳动保障部负责。劳动保障部接手该项工作时,国务院已经“叫停”,使其处于清理整顿的停滞状态。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覆盖农村人口约8025万人,到2004年底已减至5378万人。新型合作医疗从制度渊源上看属于恢复性质,是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和发展。2002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远景目标是到2010年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全国约有310个县(市)参加试点,覆盖农村人口9504万人,实际加入者约6899万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不再是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而变成了城乡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数,已经超过城镇就业人数。城乡二元结构转向三元结构,这是符合工业化、城市化规律的。与此相适应,社会保障实际上就要在“三线”作战,即在搞好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还要搞好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除了上海等极个别的地区采取“量体裁衣”方式,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做出有别于企业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以外,绝大多数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都套用了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5、社会救济制度改革
社会救济是政府运用再分配手段,对低收入者生活予以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破产、下岗分流等政策,一部分城市居民家庭在生活上暂时遇到了很大困难。自199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市家庭实行生活救助。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955.5万户、2205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三无”人员(即传统的救济对象)95.4万人,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分别为141万人、468.9万人、73.1万人和423.1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52元,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172.7亿元,“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水平65元,比上年提高12%。⒉
此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局部地区兴起。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8个省份、1206个县(市)开始试行,已有488万村民、235.9万户家庭受益。⒊
6、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较为简单。随着“大包干”性质的农村生产方式的普及,农村收入分配不再以生产队为基础,而是以农户为分配主体,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小生产者的分配方式,但它是同农村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也是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
(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
1、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起始目标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很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酬脱节,即职工之间的劳动技能和贡献存在很大差距,但工资报酬相差无几,甚至出现了师傅和徒弟领取同样工资的现象。二是“论资排辈”,即职工升级要凭工资年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长时间的工资冻结,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增长;二是工资定级办法僵死,学徒期满,无论劳动技能高低、贡献大小,都定为“二级工”;三是工资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统一,工资升级由全国统一定政策、划杠杠。
早在1978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为此,中央决定成立全国工资改革委员会,对当时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1983年6月,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提出要逐步改革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的劳动贡献密切联系起来。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正是由于当时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根源和危害有了清醒的认识,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心才大,力度也很大。
2、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扣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配套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为此要同步进行配套改革。改革开放20多年来,无论是工资制度改革,还是福利制度改革,无论是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还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是紧紧围绕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这一主题而展开,其目的既是为国有企业注入动力,也是为国有企业卸下包袱。
3、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有先有后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推进战略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所面对的问题很多,既有体制层面的,也有机制层面的,还有制度层面的;不仅涉及初次分配环节,而且涉及再分配环节;微观上触及工资、保险福利,宏观上牵扯财政、税收等。改革开放之初,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并没有选择全面推进,更没有先去设计全面推进的宏伟蓝图,而是坚持分别轻重缓急和难易、有先有后,坚持“一个目标”,即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明确“一项政策”,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富民政策,围绕“一个中心环节”,即增强企业的活力,有选择、有重点的稳步推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轨迹是:在分配层次上,先抓好初次分配,然后推动再分配;在分配制度上,以工资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由点及面逐步从微观向宏观拓展,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三)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职能分工更明显,初次分配逐步引入市场机制。
过去,企业既要为职工支付货币工资,也要筹措资金在企业范围内进行保险福利的再分配。企业不仅是初次分配单位,也是再分配单位,企业办社会状况十分严重。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保险福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企业所承担的保险福利等再分配职能,或通过理入工资并入初次分配(如住房),或由政府承接并纳入本来意义上的再分配(如医疗、养老保险),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职能分工更明显。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劳动力资源配置逐步市场化,市场导向的工资形成机制基本确立,工资水平大体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目前,除了部分垄断性行业外,初次分配已引入市场机制,企业可分配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工资按照市场规则确定。
2、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制度上得以规范,税收和利润已分开。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十分简单,表现为财政上的统收统支,即国有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包括折旧费)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维持生产及扩大规模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都由国家财政拨付。这种分配制度扼杀了国有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需要进行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曾采取了多种方式去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这些方式包括利润留成办法、两步利改税、承包制、税利分流试点等。应当说,我们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认识和改革探索,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出现了“以税代利”的倾向,简单地用税收关系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混淆了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随后进行的“税利分流”试点,为正确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创造了条件。但由于试点范围较小,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并没有从制度上理顺。
税收和利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国家从企业征税,是它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行为,是无偿的、强制征收的,这对所有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国家从企业分得利润,是它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只能按其股份大小及企业可分配利润来决定。真正能从制度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最终还是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因为在公司制中,税和利是分开的,公司在分配利润以前必须先缴税,税后利润才是可供股东分配的。
3、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已脱钩,“三驾马车”并驾齐驱。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国家不仅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定工资制度,而且对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管得很严,造成国有单位的工资制度趋同、工资调整“齐步走”格局。经过1985年和1993年两次大规模的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三者的工资制度已实现脱钩。
相对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而言,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其标志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初步确立,工资由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实行监督和调控。
4、再分配体制框架已初步确立,政府对低收入者、特定人群的救助手段增多。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随着改革开放事业逐步深入,如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重要。为此,这些年来,在坚持初次分配追求效率的同时,再分配问题愈来愈被重视。除了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在调节收入差距上发挥更大作用外,特别注重推动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改革,既对就业人群遇到生老病死残等特殊困难予以物质上的帮助,又对低收入者、特定人群生活中的困难予以一定救助。
二、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若干认识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始终在稳步推进,并且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三方面的创新上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一方面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内在矛盾和问题有待解决,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期望值很高,甚至有些失望。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首先要对这种内外交困的局面保持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谋划对策。
(一)收入分配缘何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可能没有一个问题像收入分配这样,总是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总是被作为焦点问题而不断引发议论。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学术界曾就按劳分配问题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讨论。那场大讨论,在理论上、思想上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到了80年代后期,收入分配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焦点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现实问题,集中表现为对分配不公的不满。“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等顺口溜,在当时很流行。最近一个时期,人们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议论又多了起来,核心问题是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上各种看法和说法都有。
人们为什么一次次关注收入分配问题?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改革开放是利益调整的过程,利益格局的变化必然会在收入分配上体现出来。人们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说到底是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利益格局变化的关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将会贯穿于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利益格局的变化大一些,人们的关切度就会高一些;利益调整的不平衡点,往往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第二,这些年来,收入分配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总体上看没能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需正视的几个关键问题
1、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的结果。无论收入差距过小、过大,都会引起人们的议论。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我国收入差距很小,究其原因,一是个人收入来源单一,城镇职工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农民则来源于务农收入;二是分配制度上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抹煞了劳动差别。所以,在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在农村就是对农民自己创造的小生产者的分配方式予以认可,在城市就是改革工资制度,在分配政策上就是倡导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收入差距已呈现扩大的趋势,这已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关于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程度,不少学者习惯于用基尼系数来衡量。而基尼系数又区分为全国的、城镇居民内部的和农村居民内部的三类,其中全国的基尼系数最高,常常被媒体所看重。据收入分配专家赵人伟先生介绍,目前对我国全国的基尼系数有三种估计,低估计为0.4左右,中估计为0.45左右,高估计为0.5左右。如果不考虑计算方法上的差异,这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低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中估计较多考虑了实物收入;高估计不仅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⒌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比如,腐败、瓜分国有资产、地下经济等,除此之外,分配本身的因素也值得关注:
首先,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一方面关键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收入往往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造成“人才留不住”,单位内部的平均主义十分严重;另一方面普通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收入常常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有的垄断行业一般岗位职工比其他行业同工种职工收入要高出几十倍。这种现象不正常,更不合理,既损害公平,也无益于提高效率,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
其次,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经过公房出售这个环节,默认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造成的不平等,福利分房时代分到更多、更好的住房的,利用出租或出售房改房,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或利益,收入差距因此而扩大。⒑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允许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从这些年的实际状况看,能够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都是处于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不但在职时工资收入高,而且退休后还能得到企业年金,因而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潜在因素。
再次,劳动和资本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过去,人们对劳动差别决定工资差距较为熟悉,其实资本占有差别也会引起收入差距。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货币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近年来,一些居民开始把货币转化为资本,从而跨入了先富行列。这是收入差距扩大的新动向,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同劳动差别相比,资本占有差别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程度要大得多。但是,无论是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还是资本占有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它们都发生在初次分配过程中,都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这类收入差距,国家应当通过税收手段予以调节。
2、分配不公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自从农村转向城市后不久,分配不公就不绝于耳,并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达到了顶峰。关于分配不公的表现,人们常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对于平均主义是一种分配不公,人们不会产生歧义,因为平均主义抹煞了劳动差别,在工资分配上表现为劳酬脱节,这也正是工资制度改革需要或着力解决的。但是,对于收入差距过大也属于分配不公,就需要进一步推敲。收入差距过小或过大,它是作为分配的一种结果,考虑到一些收入是不经过分配环节而形成的,分配不是收入差距过大或过小的唯一渠道。即使把收入差距过大视为一种不公,那也只能属于收入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公,收入和分配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
分配公平与否,判别的标准是什么?这是在讨论分配不公问题时常被忽略的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公平不公平,关键要看投入和回报是否相符。对于要素投入者来说,可从主观上做出是否相符的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继续投入;但是,分配是要素投入者之间的行为,分配的标准只能是客观的,不能由要素投入者说了算,只能由市场决定,在竞争中确定。以工资分配为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力价格,工资收入要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一致。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我们就会对目前垄断性行业的分配状况具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处于垄断性领域的企业,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造成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而普通岗位的工资收入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比其他行业同工种职工的收入高出很多,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分配不公。无论是哪种范围内的分配不公,都需要通过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予以解决。
当前,分配不公,除了在垄断性行业较为严重以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很严重,在单位内部表现为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多年的实践已经表明,市场是平均主义的“天敌”,工资改革只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才能彻底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经营者收入分配也存在同样的分配不公问题,只有坚持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逐步引入市场机制,这个问题也才能迎刃而解。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思路研究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会对收入差距是否继续扩大产生复杂影响。因为工资分配同市场脱节,在某些特殊行业表现为两个方面,即以劳动力市场价位衡量,既存在该低的没能低下去的问题,也存在该高的没能高起来的问题。对于经营者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主要问题是其收入明显低于市场价位;而对于普通岗位或技能较低人员而言,主要问题恰恰是其收入明显高于市场价位。深化改革若以工资收入同市场接轨为目标,势必造成这些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分配秩序
分配秩序混乱,是影响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问题,也是引起人们议论的焦点问题。而国有单位的分配失控,是造成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
分配秩序是分配规则的外在表现。国有单位的分配失控,主要表现在分配规则的混乱、无序。首先,不少单位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及福利项目。这些工资制度以外的收入名目很多,来源秘密,不易监控,而且大多是按人头发放,从而加剧了平均主义倾向。其次,部分垄断行业中的普通职工,比如司机、清洁工,他们的收入远远高于劳动力市场的价格,甚至高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工人,这样,不仅扭曲了劳动力的价格,还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再次,国有单位有些领导人的工资又远远低于经理市场的价格,导致领导人追求在职消费,使职务消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
资金渠道过多、过滥,是造成国有单位分配失控的主要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单位的资金都由财政供给、分配,资金渠道单一,收入分配容易控制。目前,这种资金管理方式已被根本改变,不仅国有企业完全拥有了资金支配权,甚至靠财政供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并自由支配。国家垄断经营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差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行政机关把通过财政以外的渠道获得的资金,也转化为职工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公务员的收入过分悬殊。
4、分配格局
提起分配格局,人们较为熟悉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其实,这只是分配格局的一种。还有一种分配格局正在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即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国家所得比重有所下降,集体和个人所得比重有所上升。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这种分配格局调整过程中,曾一度出现的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局面,已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最近几年,财政收入稳步增加,占GDP的比重有所提高。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流程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住房、教育、医疗等项制度改革,工薪阶层的货币支出项目普遍增多。进一步扩大内需,必须稳定居民的支出预期。
近年来,我国分配格局的变化,还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上。过去,由于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很小,分配格局就像一个“矩形”。现在,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分层很明显,分配格局就像一个“倒三角形”。这样的分配格局对保持社会稳定是极为不利的。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剧烈变动期,应当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现有分配格局进行及时调整,逐步形成“两头尖、中间大”的分配格局。
(三)当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涉及的几个热点问题
1、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党的十六大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应当说,这段话的指向是非常明确的,是为改变目前“倒三角形”分配格局而言的。所谓“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直白地说就是扩大分配格局中的“中间层”,既要努力使目前的低收入者能够尽快变为中等收入者,又要保证目前的中等收入者不能落为低收入者。
然而,学术界在解读十六大这段话时,出现了两个偏差或误读:一是把中等收入者解读为中产阶层,用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视角和语言解读分配政策,热衷于估算我国中等收入者(实为中产阶层)比重;⒒二是把改革开放中先富起来的人解释为中等收入者,比如有的经济学家提出有五种人能成为中等收入阶层,这五种人是:科技企业家、金融证券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专家(律师、分析师、会计师等)、私营企业者和炒股票者、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⒓
我们认为,十六大提出的中等收入者是相对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而言的,不应把中等收入者解读为中产阶层,更不能把目前的高收入者当成中等收入者;应当对研究“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重心进行转移,多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角度,去研究阻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现实问题。
首先,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对中等收入者的收支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突出表现为工薪收入开始分流,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明显上升,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从收入分流看,按照已经出台的住房、养老、医疗等项制度改革方案测算,职工每月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目前约占其工资收入的13~16%,将来要上升到21%。从支出看,由于停止了福利分房,中等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一般采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办法,仅此一项,老职工要拿出多年的储蓄,中青年职工除了把存款全部提取以外,还需要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向银行贷款;还有子女教育费用,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这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支出压力非常非常大。
其次,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不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大规模实施以前修订的,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其一,纳税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对家庭财务支出因素考虑不够,特别是对有子女的家庭。其二,费用扣除中尚未考虑购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因素,这对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减轻中等收入者的支出压力是不利的。
2、公务员“阳光工资”
自1999年以来,公务员几乎每次增加工资都引发争论,更有学者观点鲜明“举双手反对”。2004年,北京市实行公务员“阳光工资”(也称“3581工程”),旨在规范公务员收入,即把公务员的行业差、地区差,收入缺乏透明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隐形”收入,都显性化,然后统一发放。规范后的公务员工资,科级3000元、处级5000元、司局级8000元、部级1万元,因而人们通俗地称之为“3581工程”。对于北京市此举,社会上也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早在北京市之前,深圳市就曾实行“阳光工资”,即党政机关一律取消“小金库”,原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由市政府在清理的基础上统一标准、统一发放。这一举措对于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实,深圳市在实行“阳光工资”以前,在公务员住房分配上有别于国内其他地区,实行公务员统一“大排队”,由市住宅局统一负责。这样就避免了有钱的单位住好房、没钱的单位无住房等弊端,有利于体现住房分配公平,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
这些年来,人们都在抱怨分配秩序混乱,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有一个强烈的感受和判断,即分配秩序混乱首先乱在国有单位,因为非国有单位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受产权约束和市场约束,不会拿投资人的钱为雇员乱发工资,更不会在工资约定之外额外增加补贴。而在国有单位中,相比较而言,国有企业的分配秩序好于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中最乱的要数中央党政机关。有鉴于此,整顿分配秩序,中央党政机关应当做表率。中央党政机关公务员收入分配都搞不好,全国分配秩序有所好转就是奢望。
3、公车改革
公车改革全称应叫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这件事自1998年提出以来,经常受到大家的关注。199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曾经牵头制订了中央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方案,原来曾设想自1999年年初实施,经媒体披露后在全国引起一场“轩然大波”。最终虽没有正式实施,但却收到了思想发动的效果。从那时开始,一些地方和单位曾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对公车改革不以为然的渐渐多起来,更有个别地区公然“叫停”公车改革。
公车这种制度安排在现实中造成的弊端,被大家看得越来越清楚,有关部门也曾专门出台文件,千方百计予以规范,但收效甚微。按照规定,中央机关只有正部级才配备专车,副部级只配备“工作用车”,事实上“工作用车”都是准专车。更令各单位一把手和车管部门头疼的是,退下来的领导干部虽公务活动已很少,但仍保留专车或准专车,而且要求随在职领导干部一起更新。
机关配备公车,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实行的一项制度。当时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原因之一是物质资源极其匮乏,交通条件远没有现在便利,为保障机关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已才购置专用车辆。应当说,当时的公车只是一种便捷的代步工具,尽管乘车人也有职务要求,但大家都把它看作是工作需要。至于说越往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物质条件好起来,公车渐渐超出了代步工具的范畴,被赋予身份、官位等特殊含义,公车越来越豪华、奢侈,甚至造成车轮上的“腐败”,这表明这种制度急需改革。
4、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始终是人们议论的热点问题。世纪之交,先是围绕富人逃税展开讨论,随后又对工薪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表示疑义,现在更为关注的则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初始收入的调节,其收入再分配功能是双重的:一方面调节初始收入所形成的差距,另一方面聚积可供收入再分配的财政资金。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虽短,但其成长性较强。2002年一项小型民意调查显示:对于个人所得税是否对调节贫富差距起到作用,只有11.1%的受访者认为基本做到,高达82%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做到。究其原因在于,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率不够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8年月薪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占1.83%,其纳税金额约占当年工薪所得的13.32%。另据统计分析,外籍管理人员是工薪所得的主要贡献者,1997年占40%,2000年有所下降但仍占29%。美国是个人所得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尽管高收入者的逃税问题也很严重,但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
说到个人所得税,人们讨论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利息税问题。自1999年11月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这种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最近一段时间再一次升温。2003年,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在对我国2004年国内商品市场进行预测时,明确建议取消征收利息税。⒔自此就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意见赞成,另一种意见反对。赞成者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利息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小,取消征收无妨大局;二是利息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因而使其失去再分配的功能。反对者则建议,利息税应与其他的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并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富人以更多的税赋标准纳税,穷人则以低税赋标准纳税,改变目前单一的20%税率。⒕也有人建议对利息税实行分类征收,如对养老储蓄、子女学费储蓄、就业储蓄等可以免税。⒖
三、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无论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看,还是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看,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报告前两部分既对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进行了客观评价,也对下一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所面对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剖析,据此我们认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创新任务很重,既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创新,也有制度上的创新,更有改革推进方式方法上的创新。
(一)抓住收入分配体制和机制创新的关键环节
1、初次分配要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改革
初次分配引入市场机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收入分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同初次分配市场导向改革不到位密切相关的。比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既是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重要因素,又是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更是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初次分配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改革,重点应放在国有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上:
一是继续推动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工资收入要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一致,即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参照系,理顺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对于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关键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收入,按照“留住人才”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对于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普通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收入,可维持现状,但决不允许随关键岗位或工种增资而再增加。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和调整,使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趋于科学、合理。
二是推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如同事业单位盈利能力及其生存状况千差万别一样,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收入水平也参差不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有两条:其一,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同市场脱钩,即工资收入不是依照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的,而是仍然依照行政方式认定;其二,事业单位将其经营或创收收入,或部分或全部用于收入分配。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无论转制或改制为营利性机构,还是改组为非营利机构,其工资分配都应同市场接轨,在这方面,二者不存在任何差别。工资收入的高低,不应当取决于所供职的单位,而取决于所从事的职业。只有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才能判定收入水平的高低。对于非营利机构来说,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聘用何种人员,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确定聘用多少人。至于事业单位将其经营或创收收入用作收入分配,这是由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确定的非市场方式造成的。根据国际经验,非营利机构也会有盈利,但盈利部分既不能用作投资分红,更不能用于收入分配。做出这样的制度性安排,前提是工资分配同市场接轨。非营利机构在同所聘人员的契约中,对工资收入规定得很清楚,无论其是否盈利,都不会再同工资收入发生任何关系,该给多少就给多少。
三是推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法》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将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及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在审议《公务员法》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曾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包括公务员工资实行属地原则,期望借助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能在全国范围内理顺公务员工资分配关系。
四是稳步推进公车改革。建议把公车改革纳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视野。其方向应是交通费用货币化、工资化,最好结合公务员工资改革,将交通费用一步到位理入公务员工资;同时,应实行公务用车社会化,一步到位取消公车和机关车队最好,确有困难可分步实施。第一步要关闭旧制度的大门,机关公车不再更新,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一律不配车,鼓励已配车的领导干部参加新制度。随公车自然淘汰,所有公务员一律执行新制度。
五是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了低工资、高福利体制,货币工资虽低,但福利待遇项目很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住房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国有单位的后勤社会化,福利待遇货币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国有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一些单位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形成了新的单位福利待遇。这些福利待遇名目很多,资金来源不透明,不易监控,应结合深化国有单位收入分配改革,认真予以清理,合理的部分应理入工资,不合理的部分应取消。与此同时,对于国有单位领导干部在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也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工资,逐步改变货币工资不高而职务消费过多过滥的现象。
2、再分配要体现社会公平
10多年前,我们常常听到“一次分配没章法、二次分配没办法”的议论。所谓二次分配没办法,指的是收入再分配缺乏手段。10多年过去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说,二次分配没办法的状况已被扭转,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或方式越来越多、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基础也更扎实。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收入再分配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
一是着力解决再分配的“逆向调节”。目前,再分配“逆向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贡献率并不高,相反,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二,垄断性行业的职工不仅在职时能领取很高的收入,而且退休后通过企业年金等形式也能领取丰厚的退休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逆向调节”,不仅对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极为不利,而且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潜在因素。为此,建议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加以解决。
二是进一步完善税收调节体系。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差距,居民的财富占有形态呈现多样化,因此,对贫富差距的税收调节应是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是有效的,但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通过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来调节,健全从收入分配到财富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对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可以引导极少数富人向社会转移财富。
三是增加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救助方式。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国家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收入救助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在住房、就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仍面临很大困难,今后应重点研究如何完善廉租房制度,进一步改善其居住条件;实施医疗救助,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奖学金制度,解决其子女“上不起学”问题。
四是建立减少和防范老年贫困的长效机制。这些年来,为减少和防范老年贫困,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和城乡“低保”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们的局限性也正在显现。我国目前仍处于“人口红利”期,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很大,但再过30年,现在的青壮年将步入老年,届时恰逢人口老龄化高峰。为此,建议从现在起就要“未雨绸缪”,针对目前尚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实施社会保障新计划,积极防范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老年贫困。
(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创新
1、转移支付制度
国外经济学研究结果表明,在税收和转移支付二者对收入不平等调节方面,前者的作用小于后者。对所有家庭来说,在减少收入不平等方面,转移支付要占3/4,而税收只占整个变化的1/4。
近些年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财政实力增强,政府在运用转移支付手段对低收入者予以救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制度建设上,除了发挥优抚安置、临时性救济等作用外,还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运用转移支付手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转移支付总量不大、结构不平衡。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超过1000亿元,但直接用于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总量显然与此不成比例。恢复征收利息税,其目的也很明确,但各级财政2004年用于城市“低保”的资金,也只占当年利息税的一半。反过来,中央财政用于养老保险补助额已超过400亿元。二是地区间因财力不平衡,越是被救助的低收入者较多的地区,恰恰是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从而影响其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在财政支出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此外,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政府举办和社会组织承办两类,但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政府主要负责向贫困家庭提供廉租房,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在部分公立大学设立专项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社会组织则通过接受个人特别是富人的捐赠,建立面向贫困人口的专科医院,或资助公立医院设立专门救治贫困人口的病区等;同时还应建立面向贫困家庭子女的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并鼓励贫困学生在获得稳定收入后积极向非营利机构捐款。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2、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行多年,所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很多。总的看,过去大家对社会保障“欠帐”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比较关注,但对社会保障如何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关注不够,对社会保障如何放眼未来、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如何防范老年贫困关注不多。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不再是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而变成了城乡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数,已经超过城镇就业人数。
城乡二元结构转向三元结构,这是符合工业化、城市化规律的。与此相适应,社会保障实际上就要“三线”作战,即在搞好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还要搞好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应当承认,面对农村、面对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凸现其制度创新与储备的严重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设计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障旧制度的新制度,新制度绝对要放眼于未来、面向全社会,在制度安排上绝不能只为兑现旧制度的承诺而设计。二是关闭社会保障旧制度的大门,门里边的人可以出来(参加新制度),但门外边的人不能再进去。三是选择稳妥的从社会保障旧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方式,主要针对已被关进旧制度大门里的人而设计。
3、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制度
对国有单位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在这方面进行过积极探索,也采取了不少办法,比如工效挂钩、计税工资等。但从实施情况看,管理者很费劲,被管理者大多时候不满意。尤其是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管理,谁都不能说没管,但要么管死了,要么根本管不住。究其根源,就在于管理方式和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为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应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办法。可考虑参照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或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也可根据国家垄断经营企业设立的不同岗位或职位,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去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管理部门应把精力放在培育劳动力市场上来,探索借助市场中介机构(如薪资调查机构)收集整理同国有企业相关的工种或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位。
垄断行业的利润率高是正常的,但工资水平畸高就不正常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责任抑制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作为所有者,有义务督促垄断行业降低人工成本,并把垄断利润转化为国有资本金。鉴于利益分配的刚性,把他们的收入降低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考虑在3年内对其实行工资总额“零增长”,期间,这些行业也要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目标是拉大不同岗位人员的收入差距。三年后,可根据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完成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决定是否增加工资总额。
4、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收入分配的税收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几种倾向:一是重视在企业分配之前的环节征税,轻视在企业分配之后的环节征税。体现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双重主体税;二是重视对劳动所得的课税,轻视对资本利得的课税。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三是重视对收入环节的税制建设,轻视对财产环节的税制建设。这些倾向都不利于发挥税收的分配和再分配作用,急需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予以解决。
关于后两种倾向,人们已经引起重视;但对第一种倾向,过去大家很少涉及。在此,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我国贫富差距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即从收入差距转向财富差距。过去,收入差距是贫富差距的主要表现形式,但随着财富占有形态趋于多样化,收入差距已不能全面反映贫富差距。⒗为此,税收制度改革应当密切关注这一变化。对贫富差距的税收调节应是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是有效的,但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通过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来调节。二是税收的分流功能。下面对这一点予以分析。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所得方式,它首先具有聚集功能。税种、税率以及纳税人的不同搭配和组合,就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模式。如果把这些不同的税收模式置于收入分配这个整体之中加以分析,就会发现税收还有一种鲜为人知的特殊功能,即分流功能。
从课税客体的角度看,如果税种选择偏重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从市场上所获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就成为课税对象,并使之相当部分尚未经过企业分配,就径直成为财政分配的对象。其结果是,财政分配规模的扩大,要以企业分配规模的缩小为代价,势必损伤企业分配的效率;如果税种选择偏重于所得税类,税收是在企业分配之后才进行的,企业可以将经营所得的绝大部分用于分配,政府在要素所有者获得各类收入之后课税。这样,政府获得财政分配的对象,就不会缩小企业可供分配的规模,财政分配的功能发挥是建立在企业分配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上。其结果是,企业分配和财政分配实现了功能互补,收入分配形成整合功能。
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选择法人拟或自然人作为纳税人,税收同样具有分流功能。如果纳税主体的选择倚重于法人,要么直接减少企业分配的规模(间接税),要么降低法人的实际所得(直接税),从而影响再生产的投入;如果纳税主体的选择倚重于自然人,只能以自然人的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以及财产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其结果是,通过征税使自然人在分配中的所得实现分流,即一部分作为税金流入财政分配领域,剩余部分作为个人可支配收入流入市场(包括消费市场和金融市场)。
(三)具体建议
1、抓紧研究收入分配的长远和战略问题
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发展中不协调的因素,都会在收入分配中这样那样体现出来。特别是目前收入差距或贫富差距的扩大,尽管尚未构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索,但是,一旦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有效调节和控制,势必会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收入分配的结果同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特别是分配格局对社会分层、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有鉴于此,中央应从现在开始,充分发挥政界、学界各自的优势,对收入分配的长远和战略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为中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成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机构
1990年,国务院曾经成立分配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入分配的现状、政策和体制改革进行综合性研究。但鉴于委员会采取了松散的协调形式,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比那时的情况更为复杂,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为此,我们建议以研究制订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为契机,国务院应成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机构。考虑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也不会在几年内完成,这一综合协调机构最好不要搞成松散的、临时性的。
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重点项目《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研究》(批准号02AJY004)的主报告。项目负责人为宋晓梧,执笔人高书生、宋军花。
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有关数据计算。
⒉ 民政部公布的2004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来源于民政部网站。
⒊ 民政部公布的2004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来源于民政部网站。
⒌ 参见赵人伟:关于收入分配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22期。
⒑ 对此,赵人伟先生率领的课题组曾进行过分析,参见赵人伟: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
⒒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李春玲女士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她曾率领“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对我国中产阶层状况进行调查,认为“中产”有四方面标准,即职业标准、收入标准、消费及生活方式的标准和主观认同标准。根据这四个标准,课题组描摹出我国的“中产”范畴,其中一点是认为中产阶层成员应该是从事白领职业的人,与蓝领工人(体力劳动者)相对应。(参见李径宇,中国“中产阶层”仍是泡沫概念,原载《新闻周刊》,转引自《人民文摘》2004年第3期)卢现祥先生的观点更形象,“即使我们天天坐在的士上也不是中等收入者,而拥有自己的私家车是中等收入者的一个基本条件。打的和拥有自己的私家车是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参见卢现祥,“中等收入者”简论,《湖北日报》2003年2月27日)
⒓ 原载《北京现代商报》,转引自深圳新闻网2004年4月3日,社科院测算中国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已近20%。有学者进一步发挥,从现在的就业热点、行业景气和职位市场价格指数看,在不久的将来构成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有七类人:科技发明人和科技企业家;金融服务等热门行业或效益好的企业管理人员;“五师一工”,即律师、分析师、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和高级技工;学术团体或机构中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外企和外企服务机构的高中级管理人员;私营企业家和农村工商业者等。(参见严成:未来20年谁成为中等收入者,新华网2003年2月25日)
⒔ 参见齐雁冰:专家建议取消利息税、提高个税起征点,原载《北京青年报》,转引自新华网2003年10月24日。
⒕ 参见周敏、余颖、蒋铮、李宜航、张演钦:“取消利息税”建议顿成两会代表委员的焦点话题,《羊城晚报》2005年3月7日。
⒖ 参见吴旭东:应分类对个人储蓄征税,《中国税务报》2005年4月20日。
⒗ 参见宋晓梧、高书生:关于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建议,《中国改革》2000年第10期;赵人伟: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赵人伟、李实、丁赛: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研究,《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4月25日、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