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困境和完善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困境和完善措施

陈柳钦  冯涛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上海,201701

[内容摘要]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自推出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进一步推广。本文对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尝试着从国家助学贷款的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高等院校、贷款学生、政府部门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助学贷款;商业银行;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切实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46,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的政策出台后,情况仍不能令人乐观。200521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南银监局等组织的首次高校助学贷款业务招标、开标大会“流产”,中行、农行、建行、工行4家商业银行拒绝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业务。即便是那些落实了贷款承办银行的省市,有的也只是落实了部分高校,那些省会城市以外的高校、地市所属高校和专私仪高职)院校的助学贷款尚未落实,成为助学贷款的‘老大难”。有些省市迄今只是签订了协议,确定了承办银行,还未开展实质性的贷款发放工作。对许多贫困生来说,助学贷款仍然是“水中月”少镜中花”。而且,截至目前全国尚有6个省、自治区(河北、内蒙古、江西、甘肃、新疆、海南)没有完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银行。 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基木判断:银行仍旧对国家助学贷款待‘怀疑”态度,相当部分尤其是地方院校的贫困学生可能仍旧无法得到贷款。因此,我们需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新认识和反思。[1]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准公共品性质的制度安排,在落实中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缺陷。因此,反思这一制度的各个环节是否还存在问题是必要的。

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较短。2004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前,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还款期被延长到6年。尽管如此,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还款期还是显得较短,经济负担比较重,因为毕业后头几年正是他们经济上最拮据的时期,一方面,由于是刚参加工作,工资收入不会太高;另一方面,这几年正是他们要结婚成家的时期(尤其是对毕业研究生来说),需要付买房的首期付款(如果一次付清,则需要更多钱),需要置办其他家庭用品,正是花钱最多的时候,这两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本来就是不小的经济压力,再加上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可想而知。而现在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水平怎么样呢,根据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和毕业生就业”课题组从20036月对7省区市的45所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来看,毕业生的起薪平均值为每月1500元,这样看来,大学毕业生除去必需的生活开支,再还还国家助学贷款,也就所剩无几了。[1]

2、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较为单一。现在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只有一种,不能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不同的贷款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情况,有的毕业后工作较为稳定,易于寻找;而有的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到处流动,不易寻找,如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有的专业较好,毕业后能找到薪水较高的工作;有的专业较差,毕业后找不到薪水较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业,这些因素决定了不同的学生在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上都存在着差别,也使得贷款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有的学生风险较大;有的学生则风险较小,按照贷款的定价方式,风险大的贷款应索取较高的价格,也就是较高的利率,风险低的贷款应索取较低的利率,这样才能适应不同的客户,但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只有一种,而且偏低,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3、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国家助学贷款只规定要发放给那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时不好掌握。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因此,许多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差的学生也提出了申请,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审核时遇到很大的困难,究竟什么才算“经济确实困难”的情况呢,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域性差异,在东部发达地区算经济困难到了西部不发达地区可能就不能算是经济困难了,这种东西部的差异又该如何换算呢?这些都缺乏进一步的细化,也造成了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的一些混乱。

4、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存在着不平衡现象。(1)国家助学贷款在投入的地区结构上不平衡。从全国范围看,中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助学贷款发展很快,而西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助学贷款业务进展缓慢。2003,上海市共有29846名高校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满足率和申请金额满足率均达100%,国家助学贷款在上海实现了申请一个批准一个。同一省内不同地区的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及资助力度差异也很大。以湖南为例,湘北地区比湘南、湘西等地的助学贷款业务进展得好。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学生更倾向于报考发达地区高校,使得地区间人力资本增量及存量差距加大,继而加大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2)不同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差别较大,很不平衡。《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指定银行,因此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中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占份额则很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工商银行由于最早被国务院选定开办此项业务,开办此项业务时间最长,因此在四大银行中所占比重最大,占63%,其他三家银行农行、建行、中行所占份额相对较少一些,分别为12%、12%、7.3。不仅全国存在银行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不平衡的问题,省际国家助学贷款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以湖南为例,截至2003年底,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各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占全省助学贷款发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3%25%9%8.7%,可见各银行教育助学贷款发放结构并不平衡。这种国家和省际范围内存在的银行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极度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助学贷款发放面的进一步扩大。3)中央部属院校和各省的地方院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投入分配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比例不合理。从学校方面来看,教育部部属高校尤其是一些名牌大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份额较多,而地方高校则获得较少。地方高校申请贷款学生是部属高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的2.5 倍,实际发放贷款金额地方高校仅为部属高校的1.6 倍,而从实际支付的贴息金额来看,两者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别。(4)国家助学贷款在投入的专业结构上不均衡。一些名校、综合类院校、学生就业状况好的院校较为容易获得助学贷款,而农、林、石油、矿业、师范、航海类等院校,助学贷款的实际发生额非常低。热门专业学生所获贷款较多,一般专业和冷门专业学生所获贷款较少,这些情况也容易理解,名牌大学、热门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好,预期收入高,还款能力自然也高,而一般院校、冷门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不好,还款能力差一些,自然银行就会青睐于前者了。[2][3]

5、现行的贴息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责。这样就给地方财政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压力不大,而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呢,由于地方财政十分紧张,很多地方都是“吃饭财政”,仅能维持当地的日常开支而已,哪里还有多余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呢?而正是这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人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反而更加需要国家助学贷款上的贴息补贴,这就存在着这样的矛盾现象: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好从而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小,而地方财政实力较强,从而财政贴息压力较小;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差从而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大,然而地方财政实力却较弱,从而财政贴息压力反而较大。这种矛盾现象必然影响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1][3]

6、风险补偿机制存在一定问题2004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其内容是: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帐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财政来进行补偿理所当然,因为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本来就是一种半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其他的政策性贷款也都是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由高校来进行补偿则不太适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公共机构,不适宜承担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补贴,学生毕业后,高校也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却要为他们拖欠还款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高校本身经费就十分紧张,每年还要拿出这么一部分学费收入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

二、造成这些缺陷的制度原因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它以学生个人的信用为担保,用将来的收入承担学业中的部分教育费用。但信用贷款的回收率取决于贷款人的守信程度,而学生的守信程度又取决于多种不确定因素。

1、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上存在着非对称信息现象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表现出典型的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特征。商业银行在借款学生完成学业后个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存在高变异、高离差风险的前提下,既没有任何经济抵押,也没有任何信用评估和履约保证,就发放纯信用贷款,必然导致较高的违约风险。这类发生在签约之后的博弈行为,在非对称信息理论中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预见到存在着无法控制的高额违约风险时,能够作出的惟一选择,就是退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避免遭受经济损失。这类发生在签约之前的博弈行为,在非对称信息理论中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导致非对称信息制度性缺陷的根源在于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缺乏完备的市场机制。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推动的,我国的商业银行受政府的影响还比较大,迫于政府的压力,虽然要冒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也不得不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对信用情况不同的大学生索取不同的利率,而只能索取统一的利率。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高校的,而教育不仅具有生产性,还具有信号传递的作用,因此,名牌大学、重点大学向银行传递出未来高收入、良好信用的信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然会向这些高校的学生倾斜,对地方一些名气小、学生就业难的高校惜贷。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道德风险突出表现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关心借人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校不努力学习,教育资本无法实现向人力资本的转化,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使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效益受到损失,削弱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金融资助功能;银行在贷款后又无力掌握借款人的行动,特别是当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住在偏远的农村时,交通、通讯都很不方便,如果借款人不主动还本付息,商业银行根本不可能逐一上门催收。当然,要避免风险,银行最好的办法是获取学生更多的信息,但那是要花费成本的,所以银行更愿意采用利益刺激的方法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即奖励安全行为,惩罚违约行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说明仅依靠市场来调节这一领域是无效率的,这种情况下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来解决。[4][5]

2、教育制度变迁导致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大于供给。教育制度变迁的角度看,1986年以前我国高等院校实行的是免费就读和人民助学金制度。随着人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和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有限的政府财力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在这种背景下,1996年中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当年大学新生平均学费超过了2000元,以后学费逐年上涨,每年上涨幅度超过20%20世纪末“科教兴国”、“跨越式发展”的浪潮中,高等教育又得以突飞猛进的发展。高等教育政策的重大变动有三个主要方面:高校合并、调整,大学扩招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1999年初,国务院决定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并提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从而为长达十余年的关于高等教育该不该大力发展的讨论作出了官方结论。1998年,普通高校共招收本专科学生108.36万人,研究生7.25万人。从1999年起,连续三年大规模扩大招生,年增幅平均达30%左右,为历史所罕见。1999年高校实行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到2003年底,全国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已达到2000万人,其中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接近1200万人。在高校在校生人数急剧增加的同时,高校的在校贫困生也在迅速增加。1999年,我国560万在校生中,贫困生有100.5万人;2000年则增到了142万人,增长率为41 .7 %2002年我国普通高校953万在校生中,贫困生有182万人,与2000年相比增加了40万人,增长率为28.2%;到20048月底,我国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约240万人,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58万,增长率为31%。而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到20046月底仅为52亿元,贷款学生83万人,目前我国高校240万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还有160万特别困难的学生,需要通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但现在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人数仅仅占经济困难,需要贷款学生的1/3。这种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面大与放贷面小的矛盾仍未解决,远满足不了高校贫困生对助学贷款的渴求。[6]

3、我国尚没有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只能以贷款大学生的信用作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系统就显得十分重要。个人信用系统是一种信息系统,它记录了借款人从开立第一个银行户头开始的所有借款、还款记录,从这些历史记录中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借款人的信用如何,在发达国家,每个人都是很看重自己的信用记录的,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自己信用记录中出现了污点,将会直接影响他们以后的贷款行为,而贷款在他们的生活中简直太重要了。因此,这种个人信用系统的存在对他们起着一种监督与制约的作用,督促着他们及时、足额的归还自己的各项贷款。而我国目前有关个人信用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个人信用系统没有建立起来,信用资料极其缺乏,个人信用情况无法评估。从一些学校已出现的大学生不还贷的情况看,很多人不是还不起贷款,而是不愿意还款,这里既有这些大学生认识上的问题,如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还贷款太傻等;但更重要的则是缺乏这种个人信用系统,无法对他们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才使得他们不归还贷款。[1][7]

4、政策性贷款本质与商业化运作模式之间的矛盾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无担保信用贷款。这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复杂的混合体,是帮助贫困高校学生完成学业的、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一种以信用方式提供的个人教育消费信贷,它更讲求社会效益性。因此,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政策性金融业务,本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但是,由于这项业务刚刚推出不久,没有适当的机构来承担下此项业务,只好把它交给商业银行来运作,这也很容易理解,商业银行有现成的机构、人员、资金,网点又多,确实也存在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利条件。然而,由商业银行来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商业银行毕竟是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企业,由其来承担政策性贷款必然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承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企业,银行倾向于将全部贷款作为商业性贷款,它讲求的是财务效益性。而国家助学贷款属于零售业务,单笔贷款金额小、学生在校期间又不支付利息,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性机构,要对其业务的成本、风险和收益加以比较,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过大、收益太小,因此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原则。[2][7]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只要是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就符合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就可以向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这意味着不管是热门专业还是冷门专业,信用是好还是坏,商业银行都应向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只要其提出申请。然而,作为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又有着自己的经营原则,即“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而国家助学贷款却并不十分符合商业银行的这些经营原则。因此,商业银行的经办人员和管理层对国家助学贷款这样高风险的业务积极性不高,没什么动力。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措施

改革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科教兴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长效机制。

1、商业银行方面可采取的措施。(1要实行助学贷款归还优惠政策。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的助学贷款政策都规定了助学贷款归还优惠政策,即提前还款或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作,将给予贷款人减免贷款、延期偿还贷款的优惠,如日本的助学贷款规定:凡贷款人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者,可以免偿贷款金额;美国的助学贷款规定:毕业后加入军队、到特定的公立中小学任教可以减少或免除贷款,参加社区服务(如扫盲)也可以减少还贷金额。而在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却没有太多相应的减免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制定类似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进行某些宏观调控,满足某些行业人才需求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部分大学生的还贷压力,获得综合的社会效益。(2)尽可能的细化助学贷款的种类、标准,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要改变当前这种助学贷款品种少,结构单一的情况,因为不同的学生在家庭背景、专业、就业前途方面情况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各不相同的贷款品种,而不是千篇一律。例如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都是针对学生而设计的,可考虑借鉴美国联邦父母贷款的经验,推出并推广针对学生父母的国家助学贷款,实际上,我国已经存在类似的这种贷款,即已在部分地区出现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但是仍属于商业性助学贷款的范围,条件也比较苛刻,一般需要担保和抵押,今后可将其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同样由财政贴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3)要加强对助学贷款的审核,从源头上把好关。在这里并不是指让商业银行象审核商业性贷款那样来审核国家助学贷款,而是指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给那些确实需要的学生,大部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实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部分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差,他们看到国家助学贷款有这么优惠的条件(优惠的利率、国家财政贴息),因此产生了不借白不借的想法,而审核的商业银行在这方面一是无法了解太多的情况,因为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地一般不在一地,包括学校也不是很了解学生家庭的情况;二是也没有仔细的审核,就都发放出去了,这就为以后助学贷款的收回留下了隐患。(4)可在助学贷款利率方面做一些细化,做一些调节。不同的学生情况不同,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可考虑采取不同的利率。另外,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助学贷款都是固定利率,如果还贷时通货膨胀率较高,商业银行必将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可考虑试行浮动利率。还有当前助学贷款利率整体水平定的比较低,我认为不必定的太低,因为并不是要贷款学生在求学期间还款,而是在毕业以后工作时还款,因此利率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即可。(5)可推出一些新的贷款品种,如类似委托贷款的“个人教育风险投资”。“个人教育风险投资”是一种新型的教育经费金融工具,个人教育风险投资的对象主体是大学生,并直接按个人将来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获得投资入股回报。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投入大学生教育及发展所需,大学生在获得一定教育培训后,按个人未来收入的一定比率回报给投资者。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个人教育投资风险可能更高,收益也可能更大,但是风险不用由商业银行承担,而是由投资者承担。新时代的个人教育风险投资主流将促进教育的产业化,并将加速经济的发展。个人教育风险投资产业化不仅可以让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科教兴国,而且可以直接带动社会需求。[7][8]

2、高等院校要做的工作。在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中,学校事实上成为连接银行和学生的中介媒体,是贷款的组织者。从实际效果看,学校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而且是最大最先的受益者,“国家助学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学生的欠费率。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校对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有义不容辞的义务。20046月颁布的新政策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突出了高校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如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50%,要求各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借款额度均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强化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作用,是基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特殊感情纽带关系的考虑。在了解毕业学生就业动向等信息方面,比起银行等其他部门,高校具有比较优势,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道德风险。因此,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助学贷款发放工作:联系、介绍银行;集中推荐贷款申请;根据银行要求了解贷款人有关情况;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并在学生毕业后将其离校后的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银行。同时,要大力加强对大学生的宪法教育和公民责任感教育,凡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统一组织其参加成人宣誓仪式,这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在学校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及日常思想教育中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教育,增强大学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在校内应积极发现、培养并大力宣传合理借贷、节约用贷、按期还贷的学生和校友典型,在校园内造成一种合理借贷、节约用贷、按期还贷光荣,奢侈浪费、拖欠还贷可耻的浓厚氛围。

3、贷款学生方面可采取的措施国家助学贷款之所以采取无需经济担保的形式,主要是考虑大学生整体素质较高。高等学校作为高层次的育人场所,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观念教育,把信用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树立良好的贷款求学意识和如期还款意识,珍惜自己的借贷信用和名誉,毕业后能自觉履行还贷责任,成为具有良好诚信意识的公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一个人的信用记录是十分重要的,要珍惜和爱护个人的信用历史,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这对于他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继续经济和社会活动都是十分重要的。可考虑在教育部大学教育学历查询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与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信息系统、个人账户信息系统相连接。在国家助学贷款问题上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还贷工作,因为国家助学贷款将是大学生在这个社会中的第一份信用记录,应该重视和珍惜自己的这份第一个信用记录。高等学校经济困难的学生有这样一个机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归还,这不仅是获得资助完成学业的问题,也给了大学生一个机会可以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还有利于培育他们自立的精神品质,有利于增强他们的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是一举多得的好事。[1][8]

4、政府机构方面可采取的措施政府部门应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自己的工作。财政部门一是应继续安排好各项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足额、及时的拨付到位;二是需要为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并做好承担部分助学贷款损失的准备,因为国家助学贷款这种政策性贷款的本质决定了在现阶段出现部分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与其让这部分损失由正处在金融改革关键时期的商业银行承担下来,不如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下来,换句话说,也就是“暗亏”不如“明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宏观管理、统计分析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另外,教育部门还应和民政部门一起,制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衡量标准,建立识别机制。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要发放给那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大学生,但却并没有规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这使得各地在执行起来尺度不一,有些混乱。今后应由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标准,提供给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参照,这个工作可放到省一级来做。

央行应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监管与协调,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等工作。例如助学贷款利率区间的确定,操作程序的规范等等。另外,央行还可考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为提高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可考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以这些基金来弥补商业银行核销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就不用由商业银行自身来承担损失,会提高他们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另外,政府要尽快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措施,今后在通过充分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争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法》或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对助学贷款的原则、主体、资金来源、偿还方式和期限、操作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国家助学贷款。

总之,要在政府、学校、学生、银行四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其中政府应担负更多的风险和责任:政府不仅要贴息还要为贷款本金提供担保,不仅要把好贷前审查关还要强化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作用。在整个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唱主角者非政府莫属。只有当政府唱好主角之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才能真正让每一个寒门学子迈入大学殿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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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