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物权法》的几点期待


对中国《物权法》的几点期待
刘正山
(博讯2006年3月16日)
 
    从微观角度看,物权法与每位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它是分配、保护各个主体财产权的一部法律;从宏观角度看,物权法是巩固经济改革成果、创设新的分配制度、引导改革发展的制度工具。法律的变革,实质上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草案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在不久将出台一部体系化的物权法。也就是说,我国将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国情,在现有的物权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在物权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构筑可流转的不动产权利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初期,土地资源面临市场化配置问题。深圳等地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面的成功探索,促成了《宪法》的修改。1988年4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在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20世纪90年代初,“圈地热”风起,耕地资源流失严重,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油然而生。1996年,中央领导从“粮食安全问题”的高度出发,提出要对耕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保护措施。1997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启动,新《土地管理法》提出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有,在大力推进市场机制供地方式中,一些地方在拍卖、招标方式外,创造出挂牌出让方式,国土资源部也态度鲜明地在11号令中肯定了这种新形式;类似的实践创新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复垦整理、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一系列成果,都在准中实践创造的立法改革精神中得到了反映。从这次公布的草案看,它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些积极成果吸收进来,加以理顺,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改革成果,顺应了改革的方向。
     法律的变革,是对既有改革成果的认可、对未来改革方向做出指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决策权的分配,应该是相对完美的,应该是立足现在、规范现实、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草案做得还不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部相对完美的物权法,应该能够充分反映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改革创新的成果。成功经验、改革的成果巩固了,才能够推进新的改革。这就像打仗一样,只有阵地固若金汤,才能发起新的攻势。譬如,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大胆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草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还比较模糊。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能,应该怎么界定,草案里边基本上没有涉及。那么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是没有的,它和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
    
    一部相对完美的物权法,应该反映现实生活。不反映现实生活的法律,是没有生存根基的。从草案的情况看,部分条文没有准确反映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缺乏可操作性。譬如在农村自留地问题上,草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法律应有的定争止纷作用难以发挥。
    
    一部相对完美的物权法,应该放眼未来,指引改革的方向。如果缺乏足够的前瞻性,物权法即使出台了,将很快面临突破、修改的尴尬。而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人们就不会对改革形成稳定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步伐。草案在这方面显得不够。譬如草案中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生活、工作,不愿再回农村务农的人越来越多,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对这部分人而言正在失去其传统的意义。如果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自由转让其住房,那么宅基地上的住房则有可能成为权利人的负担。同时,草案还有一些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人为地强化了城乡二元分割,与构筑城乡一体化背道而驰,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我们期待物权立法发扬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只求全不求大,将多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实践等相关方面的改革成果转化为物权立法,并以高瞻远瞩的眼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土地物权制度;在促进我们建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我们期待立足现在,放眼未来,具有坚强生命力的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