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没有高院,他的结局会如何?


近悉,公民在和公安局产生了矛盾后,被莫须有的罪名错判了三年刑期。在法院重新审理后,被告被宣判为无罪而获得释放。法院对被告人为此而提出的赔偿申请时,一个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又带给了我们新的思考。
焦点的起因: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孙孝文在承建县公安局的办公大楼时,因建筑工程款等问题与该县公安局发生了矛盾。县公安局于2003年4月11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为由,对孙进行了刑事拘留。5月7日,被涞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的刑期。
更让人感到奇怪和痛心的是发生在9月27日的事:按说应该在“服刑”孙,却被挂上了“非法持有枪支犯孙孝文”的招牌去游街示众。
虽然我们也看到了孙在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指定了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为孙孝文无罪并当天予以释放。也看到了涞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所提出的赔偿申请时,所作出的赔偿孙35361。82元的判决。最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审后,由涞水县人民法院、涞水县检察院赔偿孙孝文35361。82元。
一个普通的建筑工程款等问题,为何引发了这个“冤案”的发生;涞水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中什么人又在制造的“冤案”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在“服刑”孙孝文如何又被挂上了“非法持有枪支犯孙孝文”的招牌去游街示众,这种对当事人进行人格侮辱是什么性质的行为;由涞水县人民法院、涞水县检察院赔偿孙孝文35361。82元的金额到底是什么法律条款中的依据;一个公民被错误的拘留和500多天的冤狱之灾又价值几何?
一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的感觉又说明了什么?
如果不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义之声;如果不是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的最终改判?那么说,法律的尊严将会被践踏到何种地步;司法程序中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中的一些人执法犯法就不该为此而得到应有的追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