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礼:外企所得税问题解答(三)


21、问题:根据[86]财税字第290号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由15%减按10%执行。今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8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86]财税字第290号从2003年1月份废止。问现在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按多少执行? 
答复:目前,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按10%执行。
22、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无法取得开具给该企业的发票,问该企业是否可以凭租赁合同和开具给出租方的发票将所发生的水、电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各项会计纪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企业不能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所购货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3、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的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问文件所规定的不准税前列支的利息是指企业在规定限缴期内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还是指在出资限缴期到期后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答复:对上述不予税前列支的利息,不论其贷款发生在限缴期内还是限缴期后。
 24、问题:某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台设备在2003年发生了毁损,保险公司在当年底给该企业出具了赔偿确认书,但约定在2004年实际支付赔偿款,问企业应将该笔赔偿款在2003年收到赔偿确认书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在2004年实际取得赔偿款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该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2003年确认财产损失时应扣减有赔偿的部分。
 25、问题:从事服装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部分一线职工支付的工伤险可否税前列支。 
答复: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如果作为工资可以税前列支,如果不作为工资,不允许单独税前列支。
26、问题: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高科技的生产性企业,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减半征收的三年内是按15%、7.5%(15%/2)还是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的三年内按照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7、问题: 企业收到的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是是否要做纳税调整,具体文件依据是什么?请予以答复。 
答复: 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应调整固定资产原入帐价值,并对已提折旧等进行相应调整。
28、问题: 涉外企业在享受“两免”期间被税务局调增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后有盈利的,是不是不补税?是按偷税定性还是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复:可以不补税。处罚规定请参照国税发[1997]102号和国税函[2004]296号文。
29、问题: 2004年山东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多少
答复: 全省40%。
30、问题: 涉外企业在享受“两免”期间被税务局调增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后有盈利的,是不是不补税?是按偷税定性还是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复 可以不补税。处罚规定请参照国税发[1997]102号和国税函[2004]296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