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是一个最最基本的原则,很多人经常性地将之挂在嘴边,然而具体操作起来却又是另一回事。宁波镇海法院的这个审判范例可谓是为执法者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法律的尊严必须建立在确确实实的事实基础上。调查取证、法庭辩论、法院裁判、定罪量刑,这些全都不能脱离事实这个最基本的出发点,这些事实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大程度就体现在被告的真实年龄上,因为年龄决定了被告是否应该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多大的问题。对于躁动莽撞的青少年,一旦行为出轨,触及了法律这张敏感的社会规则大网,其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就成了庭审争议的关键所在,搞清楚这些问题,作出公正的判决,对走了迷途的青少年的成长甚至将来的一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说来,身份证可以证明真实的年龄,但是出生日期一旦按照阴历计算,年龄就不能仅凭借一张身份证说了算,必要的实地调查是势在必行的。来自宁波的这个案子,实地调查,核准事实之后,公正机关毅然撤诉,这才是神圣法律的公正体现。
中国汉字中“法”字以水为偏旁,其实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古而来的对公平公正的渴望和追求,水是平静的,法律,也请一碗水端平!现代的文明社会,法字带水又有了执法如水透明裁判滴水不漏的新的现实意义。法律不是经济,不能单方面要求速率,要求高效,一旦案件到来就求快、求速还把具体的涉及细节的事实暂且搁下,这不是当今社会执法者的素质,而是司法衰败的体现。像宁波的这个案子,有身份证为凭,法院假如据此一锤定音按照惯例也是可行的,可我们负责的执法人员就是要弄个水落石出,就是要搞个心知肚明,就是要判一个公平漂亮,为此不惜千里寻证,这不能不说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在这个过程中,神圣的法律发出了耀眼的光彩,告诉人们,我在决不放过你时也决不亏待你的公正观念,不由得不使人心服口服。
反过来,我们看看刚刚过去的那一串名字:聂树斌、佘祥林、腾信善、胡志为……每一个字眼都被缭绕在无边的冤气和怨气之中。思考一下针对他们的办案过程,我们看到的是什么?主观臆断、刑训逼供、限期办结、远离事实。到了最后的终审时,司法机关竟然还弄不清受害人的身份,却根据子虚乌有逼迫交代的所谓“口供”,和强拉胡掩的什么证人证词,形成了所谓的“完整的证据链条”,编造了栩栩如生的犯罪情节,使无辜者受罪,让罪恶者逍遥。这些荒谬的行径都是源于对事实的轻视,于是疑罪从有,于是胡乱定罪,于是误人子弟,于是枉夺性命。法不单单是为了尽可能多的惩罚犯罪的,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远离事实,胡编乱造,草菅人命,这于荒唐的文革时期有何区别?中国法律的尊严何在?
愿越来越多的法院能为了一个失足少年的出生日期策马千里,愿所有的执法者都能把“以事实为依据”落到行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