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的农业税完税凭证


1935年的农业税完税凭证

 

    我手中有一张1935年的农业税纳税证明,可以作为我们研究农业税的一份实物证明材料。这份历经七十一年的“田赋单凭”早已发黄,印章有些模糊。

   

民国二十四年

第下期田赋单凭

天门县政府为絷给田赋凭 事查5区四二保三甲文东业户高旺福有田六亩九分,每亩年纳正税国币八分,附税国币四分,堤捐国币八厘。本期田赋照上列,原额征收半数,该户应纳正附税及堤捐计国币()。

又券票捐每张附征正税三分三厘,附税二分二厘,共五分五厘。兹据该业户前来完纳本期正附税及堤捐券票捐共国币四角七分五厘。

业经如数收讫,合填此为证。

逾期  月,按正税加征滞纳罚金   分之一国币。此外不准浮收分文。

 

县长  

征收生(员)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         

 

70年前,国民政府对于农业税征收还是比较轻的,当时,农业税不到半块大洋(孙中山头像的那种银圆)。1933年,鲁迅全年的收入是10500元(他的月收入为300元左右,其他为版权收入和讲课收入)。笔者暂时没有查阅到当时的中国农民每年的经济收入,所以,就无法断定这个税收是多还是少了,是轻还是重。

从“此外不准浮收分文”这八个字来看,当时的国民政府还是反对向农民滥收税费、滥搞摊派的。

在当时,县长亲自管税收工作,要加盖私章。这可能有利于强化县长的职责,同时,县长管得太具体,也增加了他们贪污腐败的机会,特别在当时根本就没有什么监督和审计等制约机制。

税收征收生(员)也是要加盖私章的。说明县长和税收征收生(员)之间有分工,相互之间也有一层监督制约关系存在。

本人不是专门研究税收问题的,对这个“文物”没有多少发言权,在此,也希望有兴趣的专家就当时的农业税(田赋)状况给各位博客做一些说明。

拜托价值中国网站的税收专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