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的农民《土地房产所有证》
中国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并非一直像现在这样,而且,中国农民的土地曾经是有可能变成资本的。
众所周知,按照德·索托的解释:一个国家的贫困根子在于“死资本”。他和同事曾经计算过,全世界的穷人拥有的财产大约在9万亿美元,主要是住宅,这远远高于外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记录,所以他们不能以此作担保去借贷。由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赶不上人口流动、城市化等社会变化的步伐,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财产只能游离于法律系统之外,因而成为“死资本 ”。而资产需要在正规的产权制度中,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剩余价值。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
几天前,我从一位来自湖北的老军人摆的地摊上购得一张53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对我们研究土地资本化具有一定的启发。
该证书的内容如下:
湖北省天门县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字 第 号
第九区徐马乡(镇)江家台村居民江莫儿、江永执、吴虾贵: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非耕地(段、丘)五亩四分二厘零毫,房产共计房屋半栋壹间,地基(段、丘)零亩三分七厘零毫,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
县长:黄希芳
一九五三年四月 日发
1、土地位置:
座落 |
种类 |
原田地单位数 |
折市亩数 |
四 至 |
长宽尺度 |
附属物 |
备考 |
荒田 |
旱 |
贰亩 |
贰亩四分捌厘 |
东: 坟 西:费宏祥 南:江凤山北:杨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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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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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季 |
旱 |
柒分 |
捌分柒厘 |
东:余宏主 西:余向全 南:沟 心北: 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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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季 |
旱 |
叁分 |
叁分柒厘 |
东:余宏主 西:余向全 南:江凤祥北: 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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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门 |
旱 |
壹亩 |
壹亩贰分肆厘 |
东:余XX 西:江凤祥 南:余顺杏 北:沈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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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 |
旱 |
壹分柒厘 |
贰分壹厘 |
东:沈法二 西:余向彩 南:江凤祥 北:路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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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 |
旱 |
贰分 |
贰分伍厘 |
东:江杏年 西:江凤祥 南:江应喜 北:未 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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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位置
座落 |
种类 |
栋间数 |
原地基单位数 |
地基四至 |
地基长宽尺度 |
附属物 |
备考 |
江家台 |
瓦屋 |
半栋一间 |
叁分柒厘 |
东:江海年 西:江凤山 南:路 北:河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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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 禾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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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这份53年前的产权证书的全部内容原封不动地展示出来。细心的读者一定发现了一些奥妙。
在53年前,湖北省天门县第九区徐马乡(镇)江家台村居民江莫儿、江永执、吴虾贵一家三口就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可耕地、非耕地(段、丘)五亩四分二厘零毫,以及房屋半栋壹间,地基(段、丘)零亩三分七厘零毫。不仅如此,还明确规定,这些财产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可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明显是一种倒退。
卖这张《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给我的大叔告诉我,他家就是农村的,现在的土地制度搞得乱七八糟,还不如1953年的土地制度,现在,农民利益缺乏保障,农民无可奈何。原来的土地制度多好,为什么要改呢?真搞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