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的立法本意是“继续征收养路费”吗?


    《江苏常州律师起诉养路费违法征收案终审败诉》称:备受关注的常州律师较真养路费违法征收案日前终审,法院判决公路管理部门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合乎法律,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以判决的方式回答了公众“养路费征收是否违法”的疑问。常州市中院在本月6日终审判决时认为,不管是缴纳养路费还是纳税,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国家交纳公路养护费用,这是相关公路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同时,在燃油税未开征的情况下,国务院发文继续征收养路费,符合《公路法》立法本意,“不违反法律,符合我国目前征收公路养护费用的实际情况”。

    修改后的《公路法》的立法本意,是“继续征收养路费”吗?只要稍有法律常识,都可以作出正确的回答。真是让人难以置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