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何以成交通肇事规则?


“奔驰车二次碾压小童的事件”——“三岁的小外孙化名叫做新新(音译)在玩,在玩的过程中,被一辆奔驰车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倒了,之后有两个人下车商量了一下,然后又倒车压回去了”他们找到的原因——“是不是存在这样一个潜规则?就是长期以来存在着由于我们国家的交通法规定,04年5月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里面提到的当发生车祸的时候,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人要负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的费用,但是如果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下,肇事人要负责赔偿金、生活费等等,很多人算了一下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20万就可以解决了,但是一旦撞成重伤主要还是撞残,那么他将今后在若干年内将不断地给被害人赔偿加起来的数目非常大。”

    我觉得,这是咱们的交通法规出了问题。上面讲的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经济上算账,“撞伤不如撞死”省钱。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撞死人不偿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像上面那样“两个人下车商量了一下,然后又倒车压回去”,就是杀人,必须偿命。如果是这样,就没有“撞伤不如撞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