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的大斗与小斗


工商银行的大斗与小斗

 

新语

 

“斗”(读“陡”)是我国过去实用过的一种容量单位,1斗是10升。以一斗为容积量做成的器具也称为“斗”,是过去常见的衡量粮食的器具。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改用公制,粮食也改按重量来衡量,所以“斗”的概念和器具现在几乎已经消失了。我对“斗”的印象来自于小的时候接受的忆苦思甜教育。记得当时影响最大的忆苦思甜教育就是“泥塑――收租院”。收租院揭露的是解放前四川省大邑县大恶霸地主刘文彩残酷剥削农民的故事。记得其中有一段描述就是,刘文彩在收租子的时候使用的是大号的“斗”,而在借给农民粮食的时候用的是小号的“斗”,即所谓的“大斗进,小斗出。”每当看到这里时,我都会对刘文彩的“黑心”,及其的愤慨。于是,也对“斗”有了很深的印象。

 

最近,在报纸上看到报道:北京的 储户段先生发现自己在工商银行的通知存款,银行在计息时美哟角拾年大月里的31日,导致自己的应得利息被少算了100多元钱,于是将工商银行告上了法庭。

 

据说,人民银行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就规定计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因此,工商银行认为他们不计“31日”的利息是合理的。我也曾经在金融机构工作过。我认为:从年利率来看,按360天计算是为了计算时的方便――不至于出现无限的小数,但在具体计算利息时,则应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合理的利息计算公式应该是:年利率÷360×实际天数×本金。我相信很多银行都是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利息的。当然,工商银行有《储蓄管理条例》作挡箭牌,估 计段先生想打赢这场官司不是件易事。

 

如果,工商银行仅仅是按照每年360天来计算利息的话,我想大家是不会提出太多非议的。因为这毕竟也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然而,工商银行在对储蓄客户采用按每年360天计息的同时,却是按实际天数向它的贷款客户收取利息。也就是说,对支出利息的存款,工商银行按一年360天来计算;而对收取利息的贷款,工商银行按一年365天计算。看来,工商银行也秉承了刘文彩“大斗进,小斗出”的衣钵,并发展为“大年进,小年出”的管理理念。当然,工商银行不是恶霸地主刘文彩。在某些人眼里看来,这种“大年进,小年出”的计息方法是“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

 

我粗略地计算了一下,即使按最低的活期储蓄利率0.72%(年息)计算,工商银行2万亿的存款余额,每年少计算5天的利息支出,就为工商银行节省了2亿元的利息支出。工商银行真是生财有道啊。

 

从媒体的报道上来看,对 于段先生的官司,工商银行并不担心。因为,原来也有储户为此与工商银行打过官司的先例,法院最终驳回了储户的诉求。而且工商银行更有《储蓄管理条例》做后盾。但是,作为一家银行,如果仅仅满足于法律纠纷上的胜诉,而置银行的信用于不顾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

 

 

(写于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