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2003年,淄川区法院成立量刑规范化课题小组,每人负责几个罪名,搜集资料,把审判过的1300余起刑事案件进行对比,2004年1月制定了《细则》第一稿,可以计算11类案件的量刑数值。2个月后,淄博当地一家电脑公司开发出相应软件,“量刑软件”第一次出现。2004年10月,《细则》第二稿出台,适用罪名扩大到100个,2005年《细则》第三稿制定完毕,其中不仅参考了淄川区法院审理的2050个案件,还包括了全国的5000个案件。今年3月,淄川区法院与北京一软件公司共同开发的“量刑软件”第二个版本面世。新增了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解释的《细则》第四稿将在9月印刷,有8万字。
报道中还演示了电脑量刑的全过程:案例: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以上事实经庭审查明后,进入量刑环节。
2、启动软件,选择了故意伤害罪,输入“致一人轻伤”,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输入“十级伤残”,出现“增加刑期3个月”,据此确定“基准刑”为9个月徒刑。
3、选择“在传讯前自首”和“主动全部赔偿”“浮动刑”情节,电脑显示各“减基准刑20%”,减去的“基准刑”为3.6个月。
4、“基准刑”减掉“浮动刑”,得出“量化刑”为5.4个月,根据量刑细则规定的四舍五入原则,最后得出此案“量化刑”:5个月拘役。
5、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还有余地,考虑到被告用刀伤人,性质较恶劣,最终裁判“宣告刑”为6个月拘役。
看完报道后,我觉得这种电脑量刑具有突出的优点,一是它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动司法公正。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实际上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没有什么约束,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导致同样案情的案件,这个法院和那个法院,同一个法院的这个法官和那个法官的量刑差别极大。而电脑量刑的实行,可以将这一现象大大改观,因为电脑没有人的七情六欲,所谓“无欲则刚”,可以免受世俗的诱惑和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能带来规范化量刑的一场革命。二是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据报道,量刑程序是“量刑软件”的主要内容,此外软件还附带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查询等功能。淄川区法院袁涛说,以往回忆类似案件量刑情况就需要一下午,现在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查询,而且计算刑期也在电脑上完成,提高了效率,“以前量刑一般需要一周,现在只用几分钟”。由此可见,它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来说意义也是重大的。法彦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能提高审判效率,对于公平正义而言也是有益的。
当然,质疑电脑量刑的报道也不少。其实,我觉得对山东的此举,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因为,人工智能其实已经运用在了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诚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需要指出的是,电脑量刑并不是“电脑审判”,严格说来,电脑量刑其实也是人脑量刑,毕竟电脑量刑的结果,仍然是人将司法实践中量刑经验加以总结,然后将这些经验输入量刑软件,如果软件里没有某个情节,这时仍需要法官来量刑。由此可见,电脑量刑的实质,就是利用电脑这个计算工具,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计算刑期。这样,只要事先输入程序的人脑量刑经验总结具有合理性,电脑出来的结果同样具有合理性。所以,电脑量刑并不能为“司法公正”带来真正的福音,最终决定司法公正的仍然在人脑,电脑量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我认为,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对于中国司法而言就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