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议案,已提请2005年8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正两条: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和强化税收征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
一、基本情况
据报道,在8月23日上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作了说明。他说,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老百姓所说的“起征点”)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同时明确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金人庆介绍,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已有10多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25个中央部委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的意见,形成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金人庆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问题作了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去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金人庆还就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和强化税收征管作了说明。他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征管。金人庆说明,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个人所得低于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仍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不会有征管漏洞。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
二、议论情况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媒体纷纷报道热议情况:
起征点的不同解读
个税起征点从800元上调到1500元,上调幅度将近100%,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仍然是上调幅度不够大的声音。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先生分析说,考虑到物价的变化,计入通货膨胀率后,今天的1500元实际上就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可以说没有实质性变化。这意味着个税的纳税主体还将是工薪阶层,个税的税源结构不会改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位研究人员告诉我们,人们逐渐感受到税收压力实际上是分配方式变革带来的后果。
改革开放前的低收入时代,人们在工资条上看不到明显的扣除,是因为国家在一次分配时有很大的发言权,可以直接规定国民收入哪些用于消费,哪些用于积累;经营主体多元之后,国家调节收入的手段主要放在税收等二次分配环节上。
这位专家认为,选择恰当个税起征点,必须在保证财政税源和保护纳税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确定1500元的起征点,是经过对全国范围内劳动工资水平的分析得出的平衡点。
也有专家认为,个税起征点上的争论反映的是税收观念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作用是调节收入水平,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还是保障财政来源,这两种观念的分野决定了对起征点的判断。
关照哪个阶层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修改直指两头,“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和“高收入者”,这也是矛盾最集中的两点。而对于之前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此次修改并没有全面体现。
一般而言,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高、低收入之间,同时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这次个税改革在很多方面强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
比如在确定累进税率方面,中等收入阶段税率累进过于急促。工薪阶层最集中的2000到5000元收入阶段,个税税率从1.25%急剧升高到8%;相反,对于调节高收入最有“杀伤力”的综合征收,范围并没有扩大。
在不同收入的公众中,大家对改革的要求也不同。“低收入者希望提高起征点,中等收入者强调改革税率结构,而最高收入者希望改革最高边际税率,认为45%的税率太高了。”胡先生说。
“一方面能够保证低收入的纳税人不影响他的基本生活支出;另一方面,不至于过多地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考虑这种平衡提出了1500元的议案。”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孙先生介绍。
如果说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充分体现了国家让利、低收入者受益的话,对于“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大家更关注的是,这一条是否可行。
早在2002年,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浙江就提出高收入者个税改个人申报,而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不过据浙江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个税仍然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
现行个税法也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实行普遍申报在中国是不可行的,完全靠自觉,肯定大量不报,要查起来成本很高。要求部分高收入者申报,只能要求支出单位严格执行代扣代缴。”胡先生认为。
而中国的现实是还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有很多收入根本没有单位会代扣代缴。另外高收入者如何界定争议更大。
孙先生说,“比如说现在规定月薪两万是高收入者,但我就发薪发到19999元,那就不是高收入者,就不用申报了吧?所以人为规定是不是达到你原来预想的目的,人们都有很多对策。”
难解贫富分化
中国近10多年来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很多人希望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变贫富分化的问题。
但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源于更深层的问题,清华大学社会系教授孙立平指出:在整个国民收人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
在孙先生看来,必须建立一套利益均衡的机制。虽然有这套机制,穷人也变不成富人,弱势群体也变不成强势群体,但它可以避免使利益格局过分失衡。
而个人所得税只能是这套“利益均衡机制”的一部分。正如孙刚所讲:“这次起征点的调整,我个人认为,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应该说也还是有限的,调节贫富差距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个税改革的不同解读 个税第一作用究竟是什么
个税的第一作用是调节收入水平,还是保障财政来源,这两种观念的分野决定了对起征点的判断。
“工资条上所失去的部分是最令人紧张的,所以我从不迟到,努力完成工作定额;所以我非常关心个人所得税改革。”8月24日清晨7时许,在开往国贸的城铁上,张小姐拿着刚买的一沓报纸,按头版上的导读标题指示,翻到有个税改革内容的那一版认真读了起来。
张小姐26岁,在北京国贸中心一家公司上班。像她这个年纪的中国工薪族,第一次拿工资的时候就知道每月工资条上扣去的几百块钱叫做“个人所得税”。
三因素促个税改革
公务员路强1980年参加工作,尽管《所得税法》是在那年9月颁布,但他却是在15年后的1995年才知道要交“个人所得税”。1995年的工资改革使路强的月工资首次突破800元的个税起征点。
时至今日,在中国大多数城镇地区,月薪800元已经从值得羡慕变成值得同情。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前两个季度,中国劳动者平均劳动报酬达到8040元,平均月薪为1340元。800元起征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成为工薪一族的“人头税”。
以税收规模论,个人所得税只占中国财政收入诸税种的第五位,以纳税人数而言,它无疑是第一大税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与普通公民关系最密切的税种的消息甫出,顿时成为舆论焦点。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8月23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800元起征标准制定以来,中国人的收入来源结构、消费支出结构和社会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1993年,就业者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
此外,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的人均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已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向这部分个人收入征税,将影响居民消费能力。金人庆表示,草案提高起征标准,意在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金人庆在就修正草案做说明时提到的第三个因素是,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不严,导致税收流失,真实个人所得与税负水平脱节。当前政府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中,65%来自工薪阶层,与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源结构有差别。鉴于此,新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在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个税法修正:不能对短期缩小贫富差距抱过高希望
不是什么人纳税的问题。只要是在基本生活线上,每一个公民都应纳税,富人逃税是税务人员的事,其实每一个都在想少纳税。全国统一纳税基点有利于减小东西部差距,不能只听东部人群的声音。
个税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的关注,提高征收标准,有利于改善大部分公民的收入水平,当然可能对其他一部分人产生影响,但是我们要考虑全局,支持中央的政策!
尝试新调控手段
在谈到推动此次个税改革的动力时,很多专家注意到,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向人大做草案说明时提到通过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额度来刺激消费。
通过减税刺激经济是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办法。以往,中国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惯常做法是政府主导增加投资。这次通过减税刺激消费的思路是宏观调控方面出现的一个新变化,有望改善中国经济长期存在的消费不足这个薄弱环节。
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先生则认为,个税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意味着“减税”将成为本届政府的经济思路。
他说,温总理提到本届政府的任务时,强调“政府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可以推测公共财政这一块的管理会加强,财政也将进一步增加。
丁先生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减少的税基,可以通过加强对高收入者所得税的征管来弥补,工薪之外的收入纳入税收登记范围,将补偿低收入者免交的所得税。税基减少将使税务部门将精力集中在高收入者所得税的征管上,有助于所得税税源结构的改善。
丁先生认为,中国政府推动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调整税源结构,而非整体上“减税”。他预测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征收消费税、遗产税等其他税种的税法都将逐步制定。通过税收调整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个税改革历程
1980年9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将提高到1500元。
三、笔者观点
这次税法的修改草案,并不是我应财政部之邀,参加修改的那个草案——比较全面的修改草案。只是抓住了其中最需要尽快修改的两个问题。个人所得税的修改,随着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展开,已成为人们谈论的热点。各媒体纷纷报道,各种声音都有。大家都参与讨论,当然是好事。为有利于讨论沿着正确方向进行,笔者想谈点意见,提供一些外国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首先,概念应明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各媒体有不同的说法。有的叫“起征点”, 有的叫“免征额”。法定用语叫“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用语。也可以叫“扣除费用”,简称“扣除额”。 “扣除额”也只能指中国个人所得税。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包括的内容比我国多得多。我国只指“费用”,并且只是“生计费用”。由于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实行年综合所得征收的国家,“扣除额” 包括的内容就不只是“生计费用”,看看后面提供的资料,就很清楚了。为什么叫“免征额”也不行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十种可以免税,这部分才可以叫“免征额”。 “起征点”就更不准确了。举例说明:如果800元是“起征点”,所得是1000元,税率是10%,1000元达到800元“起征点”,要对这1000元征税:1000元×10%=100元。如果800元是“扣除额”,就不是对这1000元征税,而已是对1000元扣除800元的余额征税:(1000元-800元)×10%=20元。100元与20元相比,差大了。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如果我们现在把“扣除额”叫成“起征点”;到探讨增值税“起征点”问题时,怎么称呼?“假作真时真亦假”!
其次,讨论任何问题都应该抓住其本质,抓住事物的主要方面。有时讨论起来走题了,这还有法讨论吗?你说东,我其实说得是西。上已述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是“生计费用”,而不是别的什么。这就决定我们要讨论的“1500元扣除”,是要依据“生计费用”来展开。而不是依据别的什么来展开。如果说为了培养纳税意识,全民纳税最好——一点也不扣除。这恐怕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当今世界上也没有这么做的。既然是扣除“生计费用”,那就应该探讨我国的一般“生计费用”是多少——“扣除额”也就出来了。当然,这需要科学地测算。
第三、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管的制度的确是需要的,也确实符合国情。并且还可以弥补一下财政收入下降的情况。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大都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征税。所以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也是抓主要矛盾的要求。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就抓住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头。这是从理论上讲。实际高收入是多少,应进行测算。测算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东西部经济发达程度相差悬殊,一刀切是不行的。
第四、全国一刀切的扣除办法的确有些问题。说一刀切的扣除办法的确有些问题,是因为扣除的是“生计费用”——东西部地区差距很大,怎么能一刀切呢?在西部住房价格等都相对较低,1500也许就够了,但在东部却明显不够。我觉得可以确定一个幅度标准,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外国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情况。外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与我国有很大不同。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多实行年综合所得纳税。扣除额也不同于我国,他们扣除的不仅仅是“生计费用”,但都有“生计费用”扣除。可见,外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所有的应税来源中相加得出他们的所得,减去一定数量可允许的对他们自己、他们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赡养人口的扣除和豁免,然后将余下部分乘以税率,最后减去任何能采用的税收抵免就是应缴额。
日本工薪所得有工薪所得扣除。也就是说,工薪收入中减去工薪所得扣除的余额,才是实际的应税所得。工薪所得扣除基于以下两种考虑:一是通过概算扣除来替代工薪所得者的工作所需必要费用;二是工薪所得最易掌握,且大多数工薪劳动者收入水平低,因而通过扣除来调整他们的负担。目前的工薪所得扣除大约相当于工薪收入的1/3左右。
工薪所得扣除:
工薪收入额 扣除率
180万日元以下 40%(最低65万日元)
180-360万日元部分 30%
360-660万日元部分 20%
660-1000万日元部分 10%
1000万日元以上部分 5%
韩国工资薪金的扣除:年收入最高为9000000元(日工资为每天50000元)的,计算方法如下:
薪金数 扣除额
不大于5000000元 全额
大于5000000元 5000000元+超过5000000元部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