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这次婚检政策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公共政策目前所面临的若干问题:
第一,工具理性的统一与价值理性的模糊。作为一项医学产品,婚检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降低妊娠的各种疾病和传染病。作为一项公共事务,婚检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生活质量和有效繁衍的可持续。因此,在是否需要婚检的问题上,科学所具有的工具理性令任何人不敢怀疑。然而,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价值理性上,是强制还是自愿呢?从严格意义论,结婚确实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是有限政府退出大包大揽的私人领域逐渐走向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私人领域的事情更多地由私人承担责任是政府边界明晰的理性选择,公私不分的结果只能是扰乱公共价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不能忽视强制性婚检所出现的操作草率、收费混乱甚至交钱就盖章的现象。某些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医疗机构把婚检当作“唐僧肉”从而利益“合谋”和垄断,形成了许多“假婚检、真收费”的尴尬。可见,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是杜绝假公济私和减少婚检寻租的有利途径,也是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建构的政策反映。
第二,后强制时代公众的政策非适应性。卫生部门统计显示,青年自愿进行婚检的人数正在慢慢下降,这种情况充分反映了婚检政策由强制性走向自愿性的阶段过程中公众所表现出来的严重不适应性,也表明由旧政策走向新政策的变迁过程中的“政策断裂”。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强制性婚检政策的取消并不是取消了婚检。婚检赋予了婚姻登记者一次机会,用以充分了解婚姻对象的身体状况,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人们不应随意放弃个人的“健康知情权”。同时,婚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也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因此,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降低婚检费用或者免去婚检费用是婚检制度福利化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克服当前婚检政策非适应性、强调婚检由强制走向自愿最后到自觉的有效路径。
第三,利益集团的利益本位与理性诉求。婚检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婚检是否强制问题上,不同利益方作出了不同的强烈诉求。医院和卫生部门普遍反对强制婚检的取消,并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民政部门则强调并重申是否婚检全凭当事人自愿。专家和法律界人士也分成了不同“派别”,卷入了这场短时间难以平息的争辩中。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操作性细节上出现分歧,并将分歧的诉求公开化,这在以往是很少见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为先导,社会开始分化,出现利益的多元格局。利益集团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寻求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自然而然的。但是,如何协调利益集团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并分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仍然是当下中国公共政策转轨的关键。
第四,公共政策与法律的逻辑冲突。《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又是更高位阶的法律。黑龙江的《条例》规定强制婚检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实行自愿婚检相抵触。《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又与《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目前,公共政策制定和立法通常是采取部门立法形式,而不是彻底的人大立法,例如,《婚姻法》是民政部主导立法的,《母婴保健法》是由卫生部主导立法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由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立法的。遵循立法法的规定,若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则属无效。如果各个立法主体为了实现自己认为的法律、法规内容实质的合理性,不顾及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会有损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我国存在已久的“立法违法”现象。
通过婚检政策的争论,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正在步入科学化与民主化轨道,公共政策转轨的进程正在不断加速和迈向成熟!但是,政策争论应该更多的出现在制定之前,而不是政策制定之后,这就是我们中国的公共政策为什么脆弱的原因所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需要政策争论,尤其是充分的政策争论!一种有序的公共治理有赖于合理的、民主的公共政策安排!
2005-08-18草于岳麓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