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问题的终极出路


   山西是中国煤矿第一大省,这一被称之为煤海之都的城市,近年来却连连爆出煤矿安全事故,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煤矿业主的利益熏心,置兄弟们的性命而不顾,而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煤矿出事了,政府坚决取缔,然而取缔后不但冲击了矿主的利益,更是断绝了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绝对取缔是很少的,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只是闭一只眼睁一只眼,出现了政府、矿主与当地群众合谋应对上级的各种安全法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了当地政府的最优路径。

   人命关天,我们再不能漠视那些无辜的生命,安全问题成了中小煤矿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国家的不断施压下,当地政府正在寻找一条最终出路,即产权改革,要想解决问题就得首先找出问题的根源,煤矿安全问题根源在于其产权不清晰,无法形成责任与利益对挂的机制,国家规定煤矿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协议转让,以前的产权形式是采矿权归集体所有,由集体承包给矿主,矿主再转包给别的矿主,这种产权制度下,矿主为了在承包期获得最大的利益就会出现急利、近利以及恶意开采的行为,只要不在自己的承包期发生事故就万事大吉的侥幸心理助使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隐患长期的存在。

   既然问题的根源是产权不清晰,那么解决安全问题的出路就是明晰产权,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一次协议转让给矿主,使矿主拥有产权,这样不旦要把安全包袱甩给了个人,也解决了急利、近利的问题,由于安全的责任明确,矿主会大力加强安全建设,有条不紊的组织生产,且对以前不易开采的矿源也舍不得浪费了,2004年古城临汾开始试点,效果显著,后又在吕梁试点,今年打算在大同、阳泉开展,明年上半年在全省铺开,2007年在全国推广,中小煤矿企业安全问题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然而我们必须正视以下几个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政府定价问题,由于是协议转让而非市场拍卖,因此价格难免会偏高或偏低,在改革实践中大多数根据政府测算,然后报价,再由矿主认定缴款,价格太高矿主不愿意缴款,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者购买者,通常都是政府会降价销售,改革嘛“政府就要付出点改革成本”!当然现在的情况下搞拍卖是不现实的,但引进合理的购买者会是价格趋于合理,第二个问题就是一次性性转让后政府将无权分享煤碳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我们知道随着国际能源市场的紧缺,煤炭价格上涨是必然的趋势,如果把这个升值预期加到协议转让价格里,矿主就会因为价格太高而放弃购买,可行的方法是可以分期缴款,如每5年交一次,按当时的市价和动用的储量缴款,再配以财税政策调节,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必须有足够严厉的惩治制度以确保矿主的安全意识,因为产权改革虽然划清了责任的归属,但并不保证矿主一定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因为在买方的劳动力市场上,一定会又愿意承担巨大风险的劳动供给,矿主同样可以生产,如果有了严厉的惩治制度,矿主的风险成本加大,必然会使其加强安全建设,合理组织生产,中小煤矿的安全问题才会最终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