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投资“天空”不再是梦
近日,民航总局下发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将从2005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中提到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之外,各种投资主体都将被允许进入民航领域。这是国内交通运输行业继铁路之后又一次向非公有制经济大幅放开。
据了解,新《规定》历经近3年反复修改。今年初《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后,该《规定》又据此进行了研究和修改。今后,各种投资主体均可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航相关项目。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规定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便是对投资民航业的公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公民个人,无论投资对象是民航业内的国有、集体还是私营,在享有权利方面都将一视同仁。
不过,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仍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当前,确定国内三大航空企业,即国航、东航和南航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以上海为基地的上海航空公司、中国货运航空公司并不在其列;同时,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包括上海虹桥、浦东两大机场,以及温州、宁波等9个主要城市机场也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总局方面表示,这一“国有名单”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在民航鼓励多元投资的同时,主管部门也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做出了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如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航空公司,也限制航空公司投资民用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