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立法要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http://news.tom.com 2005年08月23日来源于海南新闻网的消息:“今天上午,在讨论《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讨论稿)时,副省长陈成提出,立法必须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陈成指出,立法的质量还有待提高。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现在的法规大多由部门起草,部门想方设法在法规中体现自己的利益。我们可否来一个创新,将来的立法不由部门起草,而直接由省人大牵头,由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组成的中介立法机构起草法律文本,从而避免部门利益的法制化。陈成还提出要建立一个立法的评估制度,对立法效益进行评估,在立法前,对法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笔者认为,陈成真说到点子上了。废除部门起草法律,由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组成的中介立法机构起草法律文本,确实是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根本,也是真正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决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我国彻底与人治决裂,实行法治。实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实行法治又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恰恰这点上,我们的差距还比较大。根本问题之一就是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利益干扰立法。
    其实,废除部门起草法律,并不是“一个创新”。从我国的宪法规定来看,人大是唯一的立法机关。真正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是应该从头到尾全部负责的。当然包括法律的起草。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就是这么做的。如美国税法的制订。众议院起草有关联邦税法的收入议案。此后,收入议案的大部分工作由众议院方式方法委员会负责。议案一经众议院通过,则被移交参议院,由参议院政务委员会向参议院提出意见。参众两议院的不同意见由联合协商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经常雇佣院外活动集团的成员对税法进行评论,以影响税法的制订。如果议案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且总统签字,则正式生效并称之为收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