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


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

姜明峰


据报道,有不少“公关人士”曾在京都游说两会代表,想望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不管结果怎么样和影响如何,但这已表明中国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有麻烦诉诸法律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同时也表明,中国这么多年的法制建设已收到了成效,法制观念已普及到法制系统以外的团体和个人上。毫无疑问,中国现代文明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而这里,我所要谈的不是法制建设,而是法治建设。过去,有很多问题在诉诸法律时找不到法律依据,往往是“好人做了坏事,坏人做了好事”,情与理,理与法得到和谐的统一。每每遇上这种头痛的问题时,法律界人士和批评家们都会喊“法制不健全”。如果说从数量上来看,中国的法律、法规现在多得可上吉尼斯大全了。尽管如此,有很多问题还是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这么些年来我们一直在搞法律建设,看到各种每体报道某年某季度,我国立法立规多少多少的法制成果室,我们感到有些快感,心里有些问题该有“依据”了。然而遇到实际问题,我们又会发现,该案例找不到法律依据。

所以又不得不搞法律建设。如果一直是这样下去,到猴年马月,我们法律建设何时才能搞好?何时才算搞好?/回眸后史,在建国初期,仅仅四十条法律就把社会治理得浸染有序。对比现在,不知道究竟是情况复杂了,还是我们的人复杂了,或是两者皆复杂了。就拿“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来说,我看也并不是真的没有法律?个人财产是人身权的一个延伸,而宪法已明文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难道法律还应该非常非常具体的说凳子房子车子都受到什么样什么样的保护?如果是那样,那所有的外呢体都找不到“法律依据”了,在这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存在一个疑问:什么叫个人财产?非法所的、挪用集体的、公共所有而个人所使用的等等?如果把这一条写入宪法,将会给难度本来就很大的执法制造又一重障碍。依我看来,法制建设不仅仅是“制”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的“制”并没有去“治”,或者是没有治“好”,而不是“制”不好。“制”的落脚点在于“治”,只“制“而不“治”,结果是“制”与“治”都搞不好,到头来又找“制”的问题。“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礼。”仅仅把眼睛盯在立法上,而不搞好执法与司法,有法也等于无法,还不如浪费那么多人才、物力、财力去“制法”。所以现在是应该是“法治”的时代了,把现有的法律都派上用场,使“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法律发挥了其规范与惩戒作用,“法制”也才能履行其真正的职能。“法治”关键在行动,司法和执法使法律的本质得以体现。而在现实生活这,法律的本质却得不到体现,该执法的不执法,该司法的不司法,立法人员在忙着“法制”的时候,“法治”人员都在躺在法律的文本外面睡大觉,不作为;甚至司法的执法、执法的司法起来。这样的情况,报纸经常性地报道,这里不需要举例。中国的人文有着“仁”与“义”的烙印,在法制中也可以找到痕迹,比如宽惩戒的比例不完全相称,使法律的威严不足,法律如同法规,使惩戒对象的行为不能完全被正,或者只是在规范或者接近规范。二犯、履犯、顶风作案的行为比较多。古希腊人波塞多尼奥说:“法律是来自天上的声音,它应该是命令而不是讨论”,而“人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所以法律本身就是情与理的统一。那么在“法治”过程中就应该严格执行,不能容忍性司法与执法,而在实际上,很多行为大家都知道“是违法行为”,可大家却一直在做着这“违法行为”。有谁把《义务教育》等法律又拿去“治”违法的人呢?能接受很多国外卫星电视目的卫星电视接受设备在农村肆意安装,小型印刷厂(私人作坊式,印不法的印刷品)乱建等等,这些都是有害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东西,司法、执法机关却都不严加管理……甚至“法制”和“法治”人士本身都在干着违法的事情,“法治”怎么能搞得好呢?那么“法制又有何意义呢?“法治”不仅仅要搞好普法,让大家都知道法,而更重要的是大家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执法,从根本上抛却“人治”与“治”不好的思想和行为。这样,才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建设也才有实际意义。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是从摆脱野蛮那时开始的,也就是有了契约,承认人有生命权的平等,保护某些人的某些权利与权益,迫使某些人履行某些义务,惩戒某些人的“违约”行为,规范群体秩序与运转法则。而如果大家只在订契约上大下工夫,契约只是一张空文,那人类仍旧可以“野蛮”,何谈文明?法律就同耕田用的犁,有犁不耕田,有犁不能耕田,有犁耕不好田,恐怕造了一大堆犁都放在那里生锈,而田却一块块地被荒着。所以,我们应全心全意地用好现有的犁,把田耕出来,有了更好的犁,我们再精耕细作。现在应是我们大家搞好“法治”建设的时候了。时不我待,行动起来吧!

 

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