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支出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公共支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合理界定公共支出的范围,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划分,第一层面是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从满足公共需要出发,合理划分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的范围;第二层面是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角度,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出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一、当前公共支出划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两个层面上的支出划分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界定还很模糊,有些该由政府承担的未纳入公共支出范围,而有些应该由市场承担的私人支出却被政府纳入了公共支出范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还不很科学,支出责任还没有细化,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互相推委,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未按照满足公共需要的原则严格界定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财政存在“缺位”与“越位”。.有些公共需要政府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方面,政府过去支出明显不足,而有些混合产品,可以由财政与市场共同承担的,政府却背负太多,如高等教育。
2.未根据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不同、政府职能的变化相应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相比过去发生巨大转换,在改革中,有些政府职能已逐步弱化,相应财政应逐步退出这部分领域,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仍居高不下,而有些事业单位已逐步走向市场,收入规模相当可观,但财政供应的经费并未相应减少,反而仍不断增加。
同时,在另一方面,政府的职能范围又有所扩大,过去政府没有承担而现在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支出,财政并未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范围偏窄和缺位互存。
3.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过分涉足某些领域,尤其是经营性、赢利性经济领域,从而引发了市场扭曲的存在,有限的财力并未真正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而只是搞形象工程,政绩建设。目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宜过多涉入经济领域,而应将重心放在为维护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上,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稳定经济发展上。相应的,应逐步调整基本建设经济支出,政府应逐步退出赢利性、经营性领域,而主要放在公共基础设施上。
4.中央地方之间事权划分并非合理,有些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支出却背负在地方财政上,如教育支出中的初等教育支出,几乎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有些交叉支出责任未细化,从而存在互相扯皮。
5.政府用于公共财政支出分配向富裕地区和城市人口倾斜,未能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是贫富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过大,二是各地区人均主要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差异较大。如医疗卫生公共支出,城市“市场化不足”和农村“市场化过重”两种现象并存,80%的医疗资源投向了城市。
6.公共支出范围界定没有完全形成法律固定下来。在西方许多国家,哪些支出由中央财政承担,而那些支出由地方政府承担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及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而我国这种约束机制并不完善,随意性支出现象严重。
二、科学界定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的范围
(一)规范政府职能范围
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规范。只有政府的职能得以规范化了,作为政府活动的成本的财政支出规模,才可重新找到一个清晰的界定标准。按照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从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出发 ,目前 在我国政府职能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要对全体公民提供有利益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即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国防、交通、基础教育、基础科技,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产品,为经济发展提供 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和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这是现代国家都负担的经济职责,也是现代国家政府最基本的经济职责。因为它仅是为经济运行提供外部条件,在市场机制作用不及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政府从事公共投资,指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的战略性科研性项目和基础研究,以及其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直接投资,这类投资一般会带来正面的外部经济效应,降低整个社会成本。缺乏这类投资,或者投资不足就会增加厂商和个人的经济成本,从而抬高整个社会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厂商都想“免费搭车”,我们不能指望私人会对公共设施运行投资。
第三,服务、保障、监督功能。这是政府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减弱市场机制调节的负效用而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经济立法和执法监督、经济预测、信息服务及咨询指导、市场知识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保证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这是现代 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的功能。
第四,间接调控。指政府针对市场机制调节产生的消极作用,运用税收、公债、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社会总供求的平衡,调节供求结构的利益关系。这是当代市场经济国家针对单一市场机制调节已经出现失效甚至危机的现实而扩展的经济职能,也是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急待强化的职能。
第五,宏观经济的规范、指导和直接调控功能。这是指国家的政府部门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对国民经济较长时期的发展作出规范,包括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规划国民经济重点部门的发展目标,规划主要政策框架。
第六, 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对国有资产进行改组、改造,有效地组织国有资产宏观经营。
第七, 促进收入再分配的公平。通过税收杠杆,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行为等进行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二)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与调整的原则和标准
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与调整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以政府职能范围为依据。公共支出通常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职能,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货币支付和投资。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决定了财政应涉及领域的宽窄,同时,政府职能范围的调整,决定了财政公共支出的范围也应相应进行调整。
2.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界定公共支出范围的基本依据。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除保证执行国家职能部分需要外,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内容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不同发展阶段,公共支出的范围有所不同,应根据社会公共需要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共支出范围。此外。社会公共需要的不同层次,决定了公共支出范围大小,即哪些公共需要应完全由政府承担,而哪些公共需要应由公共支出和私人支出共同承担,其各自角色又是如何,以及哪部分需要应完全由私人支出承担,政府财政不得涉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和统治阶级的需要区别开来,它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时的共同需要,是每个社会成员可以无差别地共同享用的需要,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受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享用。
3.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界定公共支出的核心问题。公共支出分配要体现公平,同时由于资源有限,应将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尤其是在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共同存在的领域,要以效率为标准合理划分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各自承担的份额,可以交由市场的支出应该交给市场去办。此外还可以吸纳社会组织、民间协会,志愿团体一类非赢利组织加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者行列,它们在发达国家起了相当作用,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发展。
(三)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今后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范围应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及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的领域或事物,而将不属于这个范围领域或事物逐步推向市场,使企业和私人去兴办或由市场机制去调节。为此,政府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应逐步取消,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的经营性和竞争性的领域,转移到满足公共需要上来。经济建设的投资主体应由政府转向企业,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涉及国际民生的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公共需要的层次性,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并不都具有公共需要的性质,对于提供纯公共需要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图书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财政应保障其经费供给;对于提供介于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的准公共需要的事业单位,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医疗保健等,应该由政府财政和享受服务的消费者共同承担支出;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财政应与其逐步脱离经济关系,使其逐步走向市场。要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制度进行改革,对一些承担政府特殊责任的国有企业产生的亏损,仍应由财政给予补贴,但对于属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其亏损补贴应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逐步予以取消。
根据以上分析,今后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支出,包括: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如国防安全、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外交事务等方面的需要;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非竞争性基础产品投资的需要;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支柱产业及风险产品投资需要等。
第二类是矫正市场偏差的支出,主要是体现国家政策方面的支出,为减少经济被动以保证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调节地区、产业和个人利益的支出,实现国家政策增加的支出等。
(四)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共存领域内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
涉及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共存的领域,是界定和调整公共支出范围的难点所在,应严格按照满足社会需要为依据,根据公共需要的不同层次,合理界定与调整这些领域公共支出的范围。
1、教育科研支出。政府对教育的支出,主要应用于初等教育、义务教育,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职业教育、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逐步提高私人成本和私人投资比重,以便预期的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所以,从教育的消费方式来看,义务教育的资金筹集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非义务教育应采用以市场提供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筹集方式。从教育的生产方式来看,公立学校和私人学校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从科学研究的消费方式来看,基础科学研究应由财政资金来支持,对于应用科学研究,政府的主要责任不是为他提供资金,而是用法律形式保障成果生产者的权益,并对专利加以保护。从科学研究的生产方式来看,政府参与科学研究的生产是必要的,但是研究的生产方式应不拘一格,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科学和高风险的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医疗卫生支出。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都属于公共物品,由政府全部包下来,但也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都属于私人物品,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实际上,这一领域是有众多的物品和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既有纯公共物品,也有纯私人物品,还有相当多的混合物品。所以我们必须谨慎合理划分这一领域中不同物品和服务的属性,合理界定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在这一领域的范围。
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支出主要用于公共卫生、防疫、预防等,而对为贫困人口进行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低收费,对为非贫困人口服务则按等于或高于成本收费,动员地方资金和社区力量扩大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取消政府对私人保健、高成本医院医疗服务补贴,以便抑制对由政府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过度高消费。从医疗卫生生产方式来看,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并存,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是合理的选择。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愈来愈多的人口所需医疗服务,趋向于从公共部门转向私人部门。应鼓励私人和外资对城市私人保健和医疗服务进行投资,并规范和有效监督医疗卫生市场。
3、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商品经济越发达,他就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和就业制度紧密相连的,过去财政支出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明确列出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当低。社会保障支出明显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范围偏窄和缺位并存。
因此财政在社会保障领域职能范围的调整,应该以填补保障内容缺位和扩大覆盖面为目标。政府财政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加大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由于目前财政困难,企业和个人还应该在社会保障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企业应该挑大头。总之应通过多方融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三、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公共支出职责
中央和地方公共支出范围的划分是分级财政管理的体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政府间财政收入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水平和效率、以及地区间财政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宏观经济稳定,还关系到公共支出管理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政府间公共支出划分合理、公平,将有助于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而能更好的管理公共支出,提高公共支出的效果。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职责划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
1.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职责划分的基础是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即财政职能的划分。事权划分的依据是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和集权与分权关系。一般而言,中央与地方支出职责的划分,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但在具体事项上则不一定完全一致,如国防费属中央支出,但某些由地方执行的战备费也可能列入地方支出。但在事权划分明确的前提下,仍要求对中央与地方的职责细化,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交叉支出、跨地区性支出、具有外溢性支出,力求边界清晰,避免混淆不清、相互干扰、互相扯皮。
2.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的原则。划分中央支出与地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1)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支出。政府提供的服务,按其受益范围划分支出责任,凡是全国居民受益,则支出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凡是地方居民受益,则支出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2)行动原则。政府提供的服务,按其活动涉及范围划分支出责任。凡政府公共服务的的实施必须统一规划,则其支出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凡政府公共服务的的实施必须因地制宜,则其支出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3)效率原则,哪级政府处理行政效率更高,则其支出归属哪级政府,如中央政府处理行政效率高,则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支出,若地方政府处理行政效率高,则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1、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1)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由此产生的支出由中央政府承担;
(2)调节收入分配及由此产生的支出;
(3)提供全国性受益的公共产品,主要指国防、外交、中央国家机关、基础科研、基础教育、公共卫生防疫等支出;
(4)提供具有较大外溢性的混合公共产品;
(5)全国性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投资。
2、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1)提供地方性受益的公共产品;
(2)制定本地区发展战略,经济政策,并承担相应的支出;
(3)地方性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投资;
(4)调节属于地方权限的收入分配。
3、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职责和公共支出交叉领域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既涉及全国又涉及地方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一些旅游景点,既供当地人们游玩,又供全国各地人民游玩,则当地政府与中央政府都有责任保护。此外,一些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气象观测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具体项目中应确定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支出数量或比例。教育、医疗卫生其受益范围涉及全国和地方,也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应界定清晰并最终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哪些支出范围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哪些支出范围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哪些支出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各自分担的支出责任,都应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不得随意更改。
此外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还应体现公平,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略有区别对待,如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人口多的省份,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领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参考书目:
陈工,《公共支出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蒋洪、朱萍,《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胡鞍钢,《政府与市场》
一、当前公共支出划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两个层面上的支出划分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界定还很模糊,有些该由政府承担的未纳入公共支出范围,而有些应该由市场承担的私人支出却被政府纳入了公共支出范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还不很科学,支出责任还没有细化,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互相推委,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未按照满足公共需要的原则严格界定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财政存在“缺位”与“越位”。.有些公共需要政府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方面,政府过去支出明显不足,而有些混合产品,可以由财政与市场共同承担的,政府却背负太多,如高等教育。
2.未根据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不同、政府职能的变化相应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相比过去发生巨大转换,在改革中,有些政府职能已逐步弱化,相应财政应逐步退出这部分领域,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仍居高不下,而有些事业单位已逐步走向市场,收入规模相当可观,但财政供应的经费并未相应减少,反而仍不断增加。
同时,在另一方面,政府的职能范围又有所扩大,过去政府没有承担而现在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支出,财政并未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范围偏窄和缺位互存。
3.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过分涉足某些领域,尤其是经营性、赢利性经济领域,从而引发了市场扭曲的存在,有限的财力并未真正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而只是搞形象工程,政绩建设。目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宜过多涉入经济领域,而应将重心放在为维护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上,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稳定经济发展上。相应的,应逐步调整基本建设经济支出,政府应逐步退出赢利性、经营性领域,而主要放在公共基础设施上。
4.中央地方之间事权划分并非合理,有些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支出却背负在地方财政上,如教育支出中的初等教育支出,几乎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有些交叉支出责任未细化,从而存在互相扯皮。
5.政府用于公共财政支出分配向富裕地区和城市人口倾斜,未能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是贫富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过大,二是各地区人均主要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差异较大。如医疗卫生公共支出,城市“市场化不足”和农村“市场化过重”两种现象并存,80%的医疗资源投向了城市。
6.公共支出范围界定没有完全形成法律固定下来。在西方许多国家,哪些支出由中央财政承担,而那些支出由地方政府承担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及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而我国这种约束机制并不完善,随意性支出现象严重。
二、科学界定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的范围
(一)规范政府职能范围
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规范。只有政府的职能得以规范化了,作为政府活动的成本的财政支出规模,才可重新找到一个清晰的界定标准。按照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从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出发 ,目前 在我国政府职能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要对全体公民提供有利益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即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国防、交通、基础教育、基础科技,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产品,为经济发展提供 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和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这是现代国家都负担的经济职责,也是现代国家政府最基本的经济职责。因为它仅是为经济运行提供外部条件,在市场机制作用不及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政府从事公共投资,指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的战略性科研性项目和基础研究,以及其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直接投资,这类投资一般会带来正面的外部经济效应,降低整个社会成本。缺乏这类投资,或者投资不足就会增加厂商和个人的经济成本,从而抬高整个社会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厂商都想“免费搭车”,我们不能指望私人会对公共设施运行投资。
第三,服务、保障、监督功能。这是政府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减弱市场机制调节的负效用而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经济立法和执法监督、经济预测、信息服务及咨询指导、市场知识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保证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这是现代 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的功能。
第四,间接调控。指政府针对市场机制调节产生的消极作用,运用税收、公债、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社会总供求的平衡,调节供求结构的利益关系。这是当代市场经济国家针对单一市场机制调节已经出现失效甚至危机的现实而扩展的经济职能,也是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急待强化的职能。
第五,宏观经济的规范、指导和直接调控功能。这是指国家的政府部门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对国民经济较长时期的发展作出规范,包括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规划国民经济重点部门的发展目标,规划主要政策框架。
第六, 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对国有资产进行改组、改造,有效地组织国有资产宏观经营。
第七, 促进收入再分配的公平。通过税收杠杆,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行为等进行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二)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与调整的原则和标准
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与调整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以政府职能范围为依据。公共支出通常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职能,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货币支付和投资。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决定了财政应涉及领域的宽窄,同时,政府职能范围的调整,决定了财政公共支出的范围也应相应进行调整。
2.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界定公共支出范围的基本依据。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除保证执行国家职能部分需要外,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内容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不同发展阶段,公共支出的范围有所不同,应根据社会公共需要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共支出范围。此外。社会公共需要的不同层次,决定了公共支出范围大小,即哪些公共需要应完全由政府承担,而哪些公共需要应由公共支出和私人支出共同承担,其各自角色又是如何,以及哪部分需要应完全由私人支出承担,政府财政不得涉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和统治阶级的需要区别开来,它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时的共同需要,是每个社会成员可以无差别地共同享用的需要,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受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享用。
3.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界定公共支出的核心问题。公共支出分配要体现公平,同时由于资源有限,应将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尤其是在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共同存在的领域,要以效率为标准合理划分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各自承担的份额,可以交由市场的支出应该交给市场去办。此外还可以吸纳社会组织、民间协会,志愿团体一类非赢利组织加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者行列,它们在发达国家起了相当作用,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发展。
(三)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今后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范围应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及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的领域或事物,而将不属于这个范围领域或事物逐步推向市场,使企业和私人去兴办或由市场机制去调节。为此,政府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应逐步取消,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的经营性和竞争性的领域,转移到满足公共需要上来。经济建设的投资主体应由政府转向企业,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涉及国际民生的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公共需要的层次性,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并不都具有公共需要的性质,对于提供纯公共需要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图书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财政应保障其经费供给;对于提供介于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的准公共需要的事业单位,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医疗保健等,应该由政府财政和享受服务的消费者共同承担支出;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财政应与其逐步脱离经济关系,使其逐步走向市场。要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制度进行改革,对一些承担政府特殊责任的国有企业产生的亏损,仍应由财政给予补贴,但对于属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其亏损补贴应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逐步予以取消。
根据以上分析,今后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支出,包括: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如国防安全、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外交事务等方面的需要;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非竞争性基础产品投资的需要;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支柱产业及风险产品投资需要等。
第二类是矫正市场偏差的支出,主要是体现国家政策方面的支出,为减少经济被动以保证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调节地区、产业和个人利益的支出,实现国家政策增加的支出等。
(四)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共存领域内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
涉及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共存的领域,是界定和调整公共支出范围的难点所在,应严格按照满足社会需要为依据,根据公共需要的不同层次,合理界定与调整这些领域公共支出的范围。
1、教育科研支出。政府对教育的支出,主要应用于初等教育、义务教育,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职业教育、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逐步提高私人成本和私人投资比重,以便预期的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所以,从教育的消费方式来看,义务教育的资金筹集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非义务教育应采用以市场提供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筹集方式。从教育的生产方式来看,公立学校和私人学校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从科学研究的消费方式来看,基础科学研究应由财政资金来支持,对于应用科学研究,政府的主要责任不是为他提供资金,而是用法律形式保障成果生产者的权益,并对专利加以保护。从科学研究的生产方式来看,政府参与科学研究的生产是必要的,但是研究的生产方式应不拘一格,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科学和高风险的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医疗卫生支出。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都属于公共物品,由政府全部包下来,但也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都属于私人物品,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实际上,这一领域是有众多的物品和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既有纯公共物品,也有纯私人物品,还有相当多的混合物品。所以我们必须谨慎合理划分这一领域中不同物品和服务的属性,合理界定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在这一领域的范围。
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支出主要用于公共卫生、防疫、预防等,而对为贫困人口进行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低收费,对为非贫困人口服务则按等于或高于成本收费,动员地方资金和社区力量扩大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取消政府对私人保健、高成本医院医疗服务补贴,以便抑制对由政府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过度高消费。从医疗卫生生产方式来看,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并存,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是合理的选择。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愈来愈多的人口所需医疗服务,趋向于从公共部门转向私人部门。应鼓励私人和外资对城市私人保健和医疗服务进行投资,并规范和有效监督医疗卫生市场。
3、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商品经济越发达,他就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和就业制度紧密相连的,过去财政支出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明确列出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当低。社会保障支出明显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范围偏窄和缺位并存。
因此财政在社会保障领域职能范围的调整,应该以填补保障内容缺位和扩大覆盖面为目标。政府财政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加大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由于目前财政困难,企业和个人还应该在社会保障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企业应该挑大头。总之应通过多方融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三、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公共支出职责
中央和地方公共支出范围的划分是分级财政管理的体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政府间财政收入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水平和效率、以及地区间财政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宏观经济稳定,还关系到公共支出管理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政府间公共支出划分合理、公平,将有助于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而能更好的管理公共支出,提高公共支出的效果。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职责划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
1.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职责划分的基础是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即财政职能的划分。事权划分的依据是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和集权与分权关系。一般而言,中央与地方支出职责的划分,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但在具体事项上则不一定完全一致,如国防费属中央支出,但某些由地方执行的战备费也可能列入地方支出。但在事权划分明确的前提下,仍要求对中央与地方的职责细化,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交叉支出、跨地区性支出、具有外溢性支出,力求边界清晰,避免混淆不清、相互干扰、互相扯皮。
2.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的原则。划分中央支出与地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1)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支出。政府提供的服务,按其受益范围划分支出责任,凡是全国居民受益,则支出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凡是地方居民受益,则支出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2)行动原则。政府提供的服务,按其活动涉及范围划分支出责任。凡政府公共服务的的实施必须统一规划,则其支出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凡政府公共服务的的实施必须因地制宜,则其支出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3)效率原则,哪级政府处理行政效率更高,则其支出归属哪级政府,如中央政府处理行政效率高,则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支出,若地方政府处理行政效率高,则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1、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1)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由此产生的支出由中央政府承担;
(2)调节收入分配及由此产生的支出;
(3)提供全国性受益的公共产品,主要指国防、外交、中央国家机关、基础科研、基础教育、公共卫生防疫等支出;
(4)提供具有较大外溢性的混合公共产品;
(5)全国性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投资。
2、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和支出责任
(1)提供地方性受益的公共产品;
(2)制定本地区发展战略,经济政策,并承担相应的支出;
(3)地方性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投资;
(4)调节属于地方权限的收入分配。
3、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职责和公共支出交叉领域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既涉及全国又涉及地方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一些旅游景点,既供当地人们游玩,又供全国各地人民游玩,则当地政府与中央政府都有责任保护。此外,一些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气象观测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具体项目中应确定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支出数量或比例。教育、医疗卫生其受益范围涉及全国和地方,也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应界定清晰并最终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哪些支出范围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哪些支出范围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哪些支出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各自分担的支出责任,都应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不得随意更改。
此外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还应体现公平,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略有区别对待,如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人口多的省份,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领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参考书目:
陈工,《公共支出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蒋洪、朱萍,《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胡鞍钢,《政府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