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2005年将执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将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进程中,在中央银行9年来首次加息后,货币政策会出现哪些动向?这对于分析未来中国的经济走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策效果评估与2005年政策走势
2004年12月3—5日,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对一年来的宏观经济调控进行了总结。认为一年多来中央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是及时的、正确的、有效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抓住了主要矛盾,抓准了关键环节,抑制经济运行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大的起落,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部分行业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经济结构进一步趋于改善。同时,中央银行2004年第三季度的货币政策报告也认为,通过宏观调控,银行信贷增幅平缓回落,贷款结构得到优化,既有效把住了信贷总闸门,又切实防范了银行风险,保持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在2005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2005年我国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我国货币供应量增长将保持在15%左右。稳健的货币政策既要支持经济平衡发展,又要注意防止通货膨胀和预防系统性风险。同时,将不失时机地推进金融改革,解决阻碍金融业发展和影响金融稳定的体制机制问题。而2005年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是,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预期增长均为15%,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5万亿元。
虽然中央银行提出的货币政策措施都是围绕着结构调整与优化,并没有直接提出调整利率水平的措施,但可以肯定,为了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防止投资反弹,中央银行将密切关注各类价格指数的走势,并根据需要适度调整利率水平。
利率信贷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以调控总量为目标的利率政策和以完善结构为目标的信贷政策之间的协调问题。一般来讲,在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发展完善,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力较强,因此,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更多地依托货币政策,通过调动利率来实行。但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必须采取特殊的管理手段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这种特有的做法就是宏观调控政策。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经济体,发展速度很快,经济总量扩张迅速,对资源的需求强烈;其次,这个发展中的经济体还是一个转轨经济体,也是一个不断开放的经济体,经济结构和体制都面临着激烈变化。因此,市场不规范,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这两大特征决定了政府管理有着与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调控不同的特点,我们既要通过利率政策来控制经济总量扩张过快超越资源约束而带来的风险,又要通过结构性的信贷政策来完善我们的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不仅如此,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还要综合运用包括政治、法律、行政等各种更为广泛的手段。因此,如何将以总量为目标的利率政策与以结构为目标的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合理搭配,配合其他的宏观调控措施,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将是未来货币信贷政策制定中要解决的问题。
银企关系“松动”情况下的政策效力问题。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每次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几乎都是从市场的神经中枢——银行开始,如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宏观调控。而在中央银行、银监会多次调控措施未达到理想效果之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也相继推出有关调控措施,包括一些行政性的措施,如此,宏观调控才得以见成效。
种种情况表明,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由于微观经济机制方面的某些改变,已经对宏观经济政策开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以往,在我国这个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手段的经济体中,卡住了银行就基本上卡住了企业的咽喉。而现在,如果我们重新审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即“银企”关系,就会发现,银企关系已经远非改革开放初期那么单纯。在1978年中国经济改革之前,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更多地是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单位及由此而产生的银行对企业的替代政府管理功能的单向联系。但是,随着我国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推进,银行与企业间单纯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发展成为几乎难以割开的经济链条,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型的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体现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的利益交换关系。而塑造新时期的银企关系已经成了各家银行的发展战略。通过仔细的分析还可以看出,在塑造市场化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上,从以前的“好企业求银行”到现在的“银行求好企业” 的转变,反映的已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其中体现的是银企之间市场化的价值取向。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许并不如想象中的“牢固”。银行和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都应该受到《公司法》的约束。银行和企业间完全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对等关系,所以应该在银行和企业间划出清晰的利益边界,均要以利润最大化为各自经营目标,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规范和市场调节。银行与企业间已经发展成一种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关系的基础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契约。贷款合同、抵押文件、存单等契约性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任何超越行为边界的侵权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银行与企业的交易也在变为一种双向选择的竞争过程。
货币信贷政策如果不考虑这些变化,那么将对市场个体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扭曲。比如,在货币政策部分失效以后,一些行政手段的出台导致商业银行的行为出现了“非商业化”,如银行对一些企业的停止贷款和提前追贷。按照贷款协议,商业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实际就是银企双方签订的长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只要授信额度准许,企业可以随时使用贷款,银行单方面停贷,便有违约之嫌。同时,在银行定贷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继续项目,已经开始不计成本地筹资了。
因此,考虑到银企关系的改变之后,在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时,为了维护货币信贷政策的威信和效力,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市场规则来重新构造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以确立银行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建立真正的信用契约关系。
调控对象多元化条件下的政策执行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从单纯的国有经济向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过渡,各种经济主体对同一政策的反应是不一致的,货币信贷政策也要考虑到调控对象的这种变化。本次信贷收缩,国有商业银行还是相对比较“听话”的,但是股份制银行和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反而看到了市场的机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自然偏向了可以提供资金支持的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企业、政府多方的博弈中,中小银行目前看来是胜利者,既扩大了客户范围,巩固了客户关系又取得了相应的收益。
政策效果评估与2005年政策走势
2004年12月3—5日,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对一年来的宏观经济调控进行了总结。认为一年多来中央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是及时的、正确的、有效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抓住了主要矛盾,抓准了关键环节,抑制经济运行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大的起落,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部分行业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经济结构进一步趋于改善。同时,中央银行2004年第三季度的货币政策报告也认为,通过宏观调控,银行信贷增幅平缓回落,贷款结构得到优化,既有效把住了信贷总闸门,又切实防范了银行风险,保持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在2005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2005年我国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我国货币供应量增长将保持在15%左右。稳健的货币政策既要支持经济平衡发展,又要注意防止通货膨胀和预防系统性风险。同时,将不失时机地推进金融改革,解决阻碍金融业发展和影响金融稳定的体制机制问题。而2005年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是,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预期增长均为15%,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5万亿元。
虽然中央银行提出的货币政策措施都是围绕着结构调整与优化,并没有直接提出调整利率水平的措施,但可以肯定,为了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防止投资反弹,中央银行将密切关注各类价格指数的走势,并根据需要适度调整利率水平。
利率信贷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以调控总量为目标的利率政策和以完善结构为目标的信贷政策之间的协调问题。一般来讲,在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发展完善,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力较强,因此,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更多地依托货币政策,通过调动利率来实行。但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必须采取特殊的管理手段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这种特有的做法就是宏观调控政策。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经济体,发展速度很快,经济总量扩张迅速,对资源的需求强烈;其次,这个发展中的经济体还是一个转轨经济体,也是一个不断开放的经济体,经济结构和体制都面临着激烈变化。因此,市场不规范,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这两大特征决定了政府管理有着与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调控不同的特点,我们既要通过利率政策来控制经济总量扩张过快超越资源约束而带来的风险,又要通过结构性的信贷政策来完善我们的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不仅如此,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还要综合运用包括政治、法律、行政等各种更为广泛的手段。因此,如何将以总量为目标的利率政策与以结构为目标的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合理搭配,配合其他的宏观调控措施,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将是未来货币信贷政策制定中要解决的问题。
银企关系“松动”情况下的政策效力问题。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每次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几乎都是从市场的神经中枢——银行开始,如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宏观调控。而在中央银行、银监会多次调控措施未达到理想效果之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也相继推出有关调控措施,包括一些行政性的措施,如此,宏观调控才得以见成效。
种种情况表明,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由于微观经济机制方面的某些改变,已经对宏观经济政策开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以往,在我国这个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手段的经济体中,卡住了银行就基本上卡住了企业的咽喉。而现在,如果我们重新审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即“银企”关系,就会发现,银企关系已经远非改革开放初期那么单纯。在1978年中国经济改革之前,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更多地是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单位及由此而产生的银行对企业的替代政府管理功能的单向联系。但是,随着我国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推进,银行与企业间单纯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发展成为几乎难以割开的经济链条,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型的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体现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的利益交换关系。而塑造新时期的银企关系已经成了各家银行的发展战略。通过仔细的分析还可以看出,在塑造市场化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上,从以前的“好企业求银行”到现在的“银行求好企业” 的转变,反映的已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其中体现的是银企之间市场化的价值取向。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许并不如想象中的“牢固”。银行和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都应该受到《公司法》的约束。银行和企业间完全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对等关系,所以应该在银行和企业间划出清晰的利益边界,均要以利润最大化为各自经营目标,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规范和市场调节。银行与企业间已经发展成一种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关系的基础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契约。贷款合同、抵押文件、存单等契约性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任何超越行为边界的侵权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银行与企业的交易也在变为一种双向选择的竞争过程。
货币信贷政策如果不考虑这些变化,那么将对市场个体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扭曲。比如,在货币政策部分失效以后,一些行政手段的出台导致商业银行的行为出现了“非商业化”,如银行对一些企业的停止贷款和提前追贷。按照贷款协议,商业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实际就是银企双方签订的长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只要授信额度准许,企业可以随时使用贷款,银行单方面停贷,便有违约之嫌。同时,在银行定贷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继续项目,已经开始不计成本地筹资了。
因此,考虑到银企关系的改变之后,在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时,为了维护货币信贷政策的威信和效力,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市场规则来重新构造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以确立银行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建立真正的信用契约关系。
调控对象多元化条件下的政策执行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从单纯的国有经济向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过渡,各种经济主体对同一政策的反应是不一致的,货币信贷政策也要考虑到调控对象的这种变化。本次信贷收缩,国有商业银行还是相对比较“听话”的,但是股份制银行和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反而看到了市场的机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自然偏向了可以提供资金支持的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企业、政府多方的博弈中,中小银行目前看来是胜利者,既扩大了客户范围,巩固了客户关系又取得了相应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