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参与了一个网上论坛丁香园的调查,医生走穴是否有市场,卫生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颇感兴趣,本文试图就医生走穴事件作一个经济学的简单分析,并给出一个结论。
医生走穴设计的利益体(经济组织)有医院Ha,医院Hb,医生Da,医生Db,患者S。
在一次走穴事件中,S在Ha中接受Da的治疗,Db以个人身份,接受Ha/Da/S的要求给S进行治疗,这时Hb是不知情的。
S是走穴的受益者,他是最终需求,这个需求不要求我们做什么对错判断。但他也有一个付出成本高低的问题了。 Ha作为利益体他在提供两种服务,一个是Da的诊断,手术等知识服务,一个是药品、病床等非知识服务。
在走穴中,由于Da的能力所限或学科不同的问题,这个服务Ha不能提供,必须有Db来提供,那么S的支付对象肯定要包括Db了,这时问题产生了,Ha中,非Da提供的服务其收益由于医院内部的脑体倒挂、以药养医的问题实际占了便宜,Db如果处在Da的身份上的服务收益很大一部分就由Ha拿走了。所以Ha是非常乐意请Db这种身份的来,Ha是走穴的受益者。 Da由于能力所限不能提供服务,他也没有什么损失,如果介绍Db过来,他还能得到介绍费,所以Da也是受益者。 Db付出了劳动,收获了回报,它也是收益者。 而Hb没有参与到服务,没有回报,但是由于我们中国国情的限制,以药养医,脑体倒挂的问题,在加上一般角度理解的类似职务发明的角度,Hb认为Db的服务是Hb投入成本培养的需要回报,那么Hb就是受害者了。他有理由禁止Db走穴。
这是一次走穴的简单分析,由于Db肯定是一次性行为,他的价格一定是市场价,否则他不会来的,Ha不存在对Db的投入问题,所以在中国存在以药养医,脑物倒挂的制度环境下,Db的收益一定高于Db在Hb中治疗同样病人的收入。所以理性的Db一定要多创造机会走穴了。该自己得的马上就兑现了。那么走穴也就屡禁不止了。 而S的付出就要比没有走穴的多了(这里假定Ha与Hb提供的非医生服务的价格相等)。所以S的理性消费就是直接选择Hb了,一般我们也就认为Hb一定是大的综合医院了(大手术要去知名医院)。如果Ha与Hb的价格不等,S就会比较到底那些总的价格最低了以做出理性消费(生孩子的就可以选择社区医院了)。
从这个简单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些问题的答案。
1、以药养医为什么不对。(资源配置错误,人力资源流失)
2、患者为什么喜欢到大医院。(性价比高)
3、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为什么不能绝对公平,而是要采取社区医疗,专科治疗与综合医院相结合的模式。(资源合理配置要有分工,市场要细分)
4、大医院的其他服务为什么也贵。(深圳北大医院收空调费,而其他医院不收。他要为他的名气收取更多的费用。如果每个服务的费用政府规定死了,他就只有多立名目来收费了)
5、政府为什么不能垄断定价。(资源丧失了调节的空间)
走穴的关键问题在于Hb是否真的有损失了。除了以药养医的那部分我国制度的问题的损失。是否真的存在类似职务发明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医生的定价问题了。类似的问题,如飞行员的辞职问题。球员的转会问题,艺人的换经济人或公司的问题。学校教授、退休或退役的官员和企业家的外出讲学问题,以及更广泛的兼职问题。 卫生部作为医生利益的代言人,他们就应该要鼓励走穴,作为医院的代言人就要禁止。作为整个患者的利益应该不鼓励不禁止。如果作为国家的利益就要鼓励了,走穴意味着资源的合理调配,有用的资源会自动寻找更能发挥效益的地方了,开放搞活可是我们的国策。
如果详细分析,实际上应该包括保险业进来,但不会改变一个基本的事实,医生走穴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其博弈的空间是存在的,卫生部单纯一纸禁令,没有什么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