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所有權誰屬﹖
今天聽證會雙方的激辯焦點主要集中在:1、普通公司和個人是否具有資格和權力出售月球等外太空的土地;2、李捷及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投機倒把」而違法。 對於第一個焦點,李捷援引1984年僅對5個國家生效的《月球協定》第十一章第三條規定說:「月球的表面、表面下層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其中的自然資源,均不應成為任何國家、政府間或非政府國際組織、國家組織或非政府實體以及任何自然人的財產。」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有探月能力的國家均沒有加入該協定,因此此協定對中國沒有約束力。截至2005年8月,世界上180個國家和地區的347萬人擁有了月球土地。 此外,李捷還認為,中國政府對月球土地所有權沒有司法裁判權。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10月25日加入了聯合國,1983年加入了《外層空間條約》,該條約第2章明確規定,任何國家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者依其他方式將包括月球在內的外層星體據為己有,中國對月球沒有主權,自然也就沒有司法裁判權,中國的法律自然就無法延伸到月球。因此月球土地所有權歸屬不在中國政府的管轄範圍之內,針對月球所有權主張,包括聯合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均無權說「是」或者「不是」。 他指責說,如果說國家工商行政機關有權裁定月球土地所有權歸屬,那就意味著中國政府變相地把月球據為己有,因此就違法了中國政府已經簽署的《外層空間條約》。 對於爭辯的第二個焦點,李捷以及他的客戶代表曲先生堅持認為,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也沒有給經濟秩序帶來干擾,所以根本不存在投機倒把的界定。 聽證會從上午九點開始,進行了約兩個小時,經過當事雙方主體陳述、理由補充、再度陳述、互相發問等幾個程序,約到十一點時結束。當場並未就相關事件進行最終裁定。 北京工商局朝陽分局首席聽證人會後表示,按照有關程序,還要進行一次報批會議,對案件進行討論,之後才會確定處罰決定是否確立。從時間上來看,短則一周,長則一月,即會有分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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