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应由开发商买单吗?
我虽没有直接从哪个开发商那里买过一套新的商品房,但多年的职业使我一直比较关注房地产行业的有关动态,也和一些开发商打过交道。最近在各种报纸上看到由于一些新盘在销售不久就出现了大跌,有些业主就借故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甚至提出集体退房的现象。既然商品房买卖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正常的交易,不存在强买强卖的问题,那么申请退房的业主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就不多说了,但问题是开发商必须回购(或称买单)吗?
在我国,无须多说,只要成功开发一个楼盘,开发商的利润是大大的(更多的人将其说成是“暴利”),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都应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经济学的教科书上就是这样说的,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房时,精心策划设计,加强成本管理,加大宣传推销,实现最大的收益回报也是很正常的,只要合法,就是无可非议的,大家看到商品房开发赚大钱就不要眼红了。那些虚假的宣传或者设置陷阱的销售当然需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商品房的定价也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制定的,不可能完全是开发商一厢情愿的。开发商推出新盘时,根据楼盘的投资成本、地理环境、设计定位等等以及当时的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来制定自己的销售价格。有需求(不能是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还是投资需求),业主们才去买,而且买房并不象在菜市场买萝卜白菜,业主们应该是有自己的思考和抉择的,既然是自愿行为,为何在价格下跌时要开发商买单呢?试问,如果你是在证券市场购买了股票债券或其他产品,赔了赚了都是不是得算在自己的头上,谁来为你买单,你去找谁买单?我建议开发商应该理直气壮地说:“No.”
另外,说一点题外话,请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通,以后只要有不良记录的人,可能会到处碰壁的呦!最近我就接到了很多要求修改个人信用记录的电话。烦啊!
(个人观点,若有不妥,请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