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本报记者

“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引入,不仅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在数量和种类上的激增,更重要的是这些新产生的民间组织在性质上大大不同于改革开放前所存在的‘社会团体’。上世纪80年代后民间组织的民间性、自主性、组织性、志愿性和合法性都得到了很大的增强。”1214日,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在“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项目成果发布会上作总报告时指出,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八大人民团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及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等各种草根组织,我国的各类民间组织总数已达800万以上。该项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国国际技术交流中心与中共中央编译局、国家民政部合作完成。报告认为,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民间组织发展具有某种过渡性

 

    报告认为,我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绝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它们本身还处在变化发展过程之中,无论是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例如,一方面,按照最新的政府规定,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民间组织的挂靠机关主导着它们的重要活动。又如,一方面,一些民间组织基本上受政府的主导和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志愿性和非政府性;另一方面,另一些民间组织则完全是公民自发组建的,甚至根本没有向政府部门登记,也不接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同时,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在基层的农村和街道,影响最大、威信最高的民间组织是村委会、居委会和某些社区组织如老年协会等,传统上影响很大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现在的影响和作用正在弱化。在中央和省市层面上,行业协会、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对说来影响正在日益增大。

 

有待进一步科学定位和分类

 

    报告指出,与上述特征相适应,我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对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既是对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而现行法规在这方面的缺陷极为明显。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对民间组织的定位模糊不清。根据有关规定,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是,前者是会员制的互益型组织,后者是非会员制的公益型组织。这样的分析显然是模糊的,因为社会团体既有互益性的,也有公益性的。还有归属于社会团体名下的许多行业协会,并非是公民自愿组成的,而是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需要而设立的。此外,像基层的公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也是非政府组织,但在有关界定中并未得到反映。其二,对民间组织的规定常常自相矛盾。按照有关界定,工会、青年团和妇联都是社会团体,但《公务员法》却明确规定,工、青、妇机关干部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是公民的自愿组织,不应具备政府机关的科层性,其领导成员也不应具有行政级别。但党和政府的政策同时规定,不少社会团体及其领导完全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如中国科学技术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其三,直接对民间组织的分类带来了困难。根据现行的管理法规,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这种分类既不能穷尽现存的各类民间组织,三类民间组织之间又交叉重叠,难以分清。

 

政府官员需要端正对民间组织的态度

 

    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判断和态度,直接关系到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法规。报告认为,由于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和判断发生偏差,因此在部分党政干部中间,对民间组织存在着四种不友好或不恰当的态度。一是轻视和漠视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无足轻重,成不了气候;二是对民间组织不信任,认为民间组织不是正式机构,不可靠;三是害怕民间组织,认为其一旦变得强大,就会脱离政府的监管,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就会下降;四是敌视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总是跟政府不合作,甚至跟政府唱对台戏,跟政府捣乱,要坚决予以遏制。俞可平指出,要认真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为民间组织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首先需要政府官员端正对民间组织的态度。有远见的党政干部应当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原出处:中国改革报  2005-12-19 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