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中国(下)


       (转载声明:本文具有借鉴参考意义,但不代表本人观点和立场。)

     一百多年前,英国人通过鸦片战争迫使中国向其开放市场,以掠夺中国的资源和财富,但也引发了中国人民的反抗,加速了清王朝的覆灭。难道说,现在发达国家没有向中国发动鸦片战争却通过投资达到类似目的?
  代价如此沉重,收益如此可怜,前景如此危险,可是为什么偏偏还有人视而不见,振振有辞地声称要加大对外资的开放力度,不惜继续为外国人“打二十年工”,而不想想如何减少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危害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认识上有误区。以为越开放,经济就会发展得越好。发达国家不断地向我国宣传自由经济的好处,使得我国不少“精英”误以为只要让经济自由化,中国经济就能飞速发展,百病全消。前外经贸部的副部长、WTO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的观点极具代表性,他就是认为应为外国人再“打二十年工”的人。他曾在公开场合说过,中国有无自主品牌不重要,能让世界上大的汽车制造商都在中国落户,就是中国汽车产业的胜利。天晓得当年WTO谈判他是怎么样跟老外谈的,想想都很怕,难怪有人说加入WTO只是中国人吞下外国人的一杯苦酒。发达国家在向外国宣扬自由经济的同时,往往在不断增加自己的贸易壁垒,他们在经济政策上采用“双重标准”,他们的经济自由化只是对我们的要求而已。近期中海油收购优先科失败,就是美国政府和国会人为设置障碍造成的,并非经济原因。如果相信只要经济自由就可能让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就未免太天真可笑了。
  另一方面是个人利益的驱动。主要是地方官员吸引了外商直接投资,会提高GDP增长率,政绩显著,易于得到提升。如果把国有资产卖给外资了,则不但GDP会增长,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手头钱多了,花起来当然比较爽了。至于以后有什么问题,往往不关他事了,因为这时他极可能已升迁或调任或退休了。而那些为外资提供各种配套服务的新一代买办以及依附于国际资本的一部分"经济学家",他们从这个过程当中获得了相当大的经济利益,自然要鼓吹引进外资如何如何的好,而不愿提及其对中国经济的长期损害了。
  现在,我们有一个对外资政策进行全方位、大刀阔斧地改革的极佳时机,由于人民币汇率机制刚刚调整,外资出于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将持续大量地涌入中国,这个时候改革不会引起外资大规模撤走,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国经济带来的震荡。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尽可能减少外资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服务。


  一、建立健全反垄断机制,杜绝垄断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反垄断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6条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7条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第23条和第30条对法律责任做了简略的规定。此外还有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该条例禁止电信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该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封锁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制。上述这些法规缺乏系统性,且可操作性极差,很不完善,对反垄断所能起的作用很有限。如今外资已对中国很多行业都构成垄断,我们没有时间再等,反垄断法必须尽快出台,即使出台时不够完善,也总比没有的好。反垄断法中应该设定例外条款,国家必须控制的战略性行业不属反垄断范畴,暂时没有办法只能让外资垄断的如微机CPU可列入例外情形,反垄断部门必须根据形势发展定期检讨例外项目。至于垄断的标准,我们应对内外资采用“双重标准”。即外资只要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均视为垄断;而对内资则仅以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为垄断的标准。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垄断,促进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又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还可以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可能产生的垄断,同时能更大限度地限制外资垄断。在机构设置上,可设置专门的、高度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该机构应当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而且执法工作人员必须非常专业。该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并购经济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一经发现危害经济安全的跨国投资和并购,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要求其定期报告投资情况。如反垄断主管机关认为有问题, 可令其减少投资,转让股份,排除垄断的可能性;如果所有在华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行动一致人在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统一指挥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我国利益的, 应把它们当作一个实体来看待。此外,该反垄断机构一旦接到任何企业反垄断的投诉必须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并对外详细地公布处理结果和理由。


  二、设立国家安全监督委员会,直接隶属国务院,以监督所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经济活动。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对于认定某外企的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要求其转让股份,部分或全部退出市场。甚至我们可以国家安全为由逼迫跨国公司提供或转让某种技术以换取进入中国市场的入场券。以国家安全为由来限制外资并购和外企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弥补反垄断法的不足。


  三、适度保护国内企业,给外资“准国民待遇”,而非“超国民待遇”。一方面,外资能进入的领域民营企业必须也能以同样或更低的条件进入,不能老把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却放开对外资的市场准入;“两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合一,不能再让国内企业承受比外资高得多的税负。这类帮外国企业来收拾中国企业的事不能再做了,我们如果要鼓励自由竞争,就不应当加重国内企业的负担,让国内企业和外资的竞争直接输在起跑线上。另一方面,要保护和扶持国内企业,在某些方面要优先照顾国内企业的利益,经营业绩好的原则上不能卖给外国投资者,如果要卖的话也应该优先卖给国内企业。政府采购也应优先国内企业。严禁地方政府非理性地鼓励外资并购和采购外企的产品,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予严肃处理,不得姑息。


  四、坚决限制和处置不按规定转让先进技术的外企。我们必须严格限制不愿将先进技术转让给中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对于向中方转让先进技术的外企可给予一些税务优惠。对由于中方代表的失职行为导致未得到先进技术的,应追究其渎职罪。同时,对成立合资企业时有意向转让先进技术的,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详尽地描述要转让的技术、转让的时间、违约的处罚措施等等。如果外方投资者未按合同转让技术,则应按相关法规和合同予以严肃处理。


  五、发展自己的技术。自强不息是一个国家能成为强国的保证。中国要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强大必须有自己的高新技术,并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首先,要大力宣传拥有自主高新技术的重要性,让全民都明白拥有自主高新技术的重要性。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均要加大对发展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技术,比如对发展高新技术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税务优惠;其次,倾一国之力重点发展核心技术。以国家的力量,成立专门的研究院,除了国家出钱之外,可以自愿的前提下让相关企业也出一部分资金,研究成果主要参照出资比例给企业使用或进一步研究开发;第三,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国际上的经验表明,由于高新技术的高风险性,一般的投资者不愿对其投资,高新技术创业者很难从传统融资渠道得到发展资金。只有风险投资才能填补高新技术创业者的资金缺口,同时帮创业者制定发展策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把高技术真正发展起来,将高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