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001年12月11日,我们终于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开始履行Trips协议的义务,同时我们一定不能忘记“履行” Trips协议的权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几年,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诉讼(以及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开始大量增加,许多企业感到了压力,抱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但是王选一类发明家和名牌企业,则一直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存在较大差距。[1]出现两种不同的声音,其逻辑是代表了不同的利益。Trips协议作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地位是超高的,是其他国际条约难以相比的,我们要正确面对Trips协议在我国的地位,在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时,也要注意平衡社会利益和其他利益。法律的生命在于妥协,Trips协议作为国际条约也是利益妥协的结果。我们要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有关例外条款为我国的利益服务,我们在和Trips协议的义务全面接轨的同时,也要和Trips协议所赋予的权利接轨,要充分利用转化的方式来适用Trips协议,从而在转化中维护我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