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从目前来看,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中,黑龙江、吉林全部免征农业税;其余11个省(包括河南、河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山东、辽宁、江苏、四川、内蒙古),农业税税率统一降低三个百分点。对于取消农业税,社会各界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有人指出来,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明文规定农民有纳税义务,因此,免征农业税违反了该条例,应该修改法律以后才能免征农业税,否则就会有“人治”之嫌。这位热心人的言下之意就是免征农业税就是给农民免除纳税义务的特权,农民从此不用再承担各种纳税的义务。果真是这样吗?笔者认为,免征农业税并不是给农民特权,也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零赋税”或者“零义务” 。
首先,免征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免除农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用现代税收制度替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把目前的对土地征税改为对进入市场的农业商品计税。免征农业税以后,基层干部从原来忙于收费催款中腾出身来,可以集中精力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重点转为为农村公共建设服务。同时,改革后,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使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充分行使,进一步推进了村民主自治建设。国家税务局曾对此做过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步骤:首先,尽快把农业特产税改为农业税,为农业结构调整消除气度障碍。其次是逐步减征农业税,对农业商品增收增值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用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来替代,完成农业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第二,减免农业税主要是实现城乡公平税负,也就是说,免征农业税是给农民和城市工商业者相同的纳税义务。农民所承受的税负比城市工商业者的更繁重。有人做过调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其他统筹收费后,农民的负担水平为8.4%。如果考虑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则换算后的农产品商品的流转税税负高达21%。对于城镇工商业者,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不应该缴纳流转税。如果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月基本扣除额800元,折合成一年就是9600元。照此标准,农民也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作为消费者已经为国家税收做出了应有贡献,其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中的外购式消费占到农民纯收入的一半以上,并且他们还要承担其他税负,如消费税。这种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极不公平。因此,免征农业税是还农民以公平纳税的义务。
第三、免征农业税是破除对农民的不平等待遇,为中国今后在城乡推行的一体化税制扫清了障碍,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一般是针对商品流转额,或者是针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或其他性质的净收益。我国现行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颁布的。该税制既不是针对农业生产净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是多少、效益好或坏,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交税。而且,农业税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计算农业税基数没有扣除生产成本,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也必须交税,农民的自食口粮也包括在内,对农民明显不公。从 实质上说,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是一种类似“地租”的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再加上因而在税收制度上,。
从上面的分析看出,从今年起,逐步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税,并不是给农民特权,也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零赋税”或者“零义务”, 而是实现农业生产环节“零税负”,并不意味着免除其所有的纳税义务,实现农民与城市工商业者纳税义务上的公平待遇。
免征农业税≠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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