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郎咸平事件”看领导监督体制的不足
前不久,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指斥格林科尔、TCL、海尔等大陆“明星”企业在“国退民进”的时代潮流中将国有资产“乾坤大挪移”,进而呼吁停止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引发了一场关于“MBO”和“民营化”的大讨论,焦点则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既然我们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那么我们的国企改革是无法避免也是必须进行的,我个人认为讨论的重点不在于该不该改革的问题,而在于如何改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要解决国企改革的领导过程中程序混乱与缺失的问题。
市场经济意味着政企分开,政府不应该干预微观经济,而应该致力于宏观调控。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当要全国人民来对企业进行管理显然是不现实也无可行性,也无法对国有企业的经理进行监督,因此只能委托政府及其官员来监督国企经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现在的国有企业无论改制与否,都仍然是行政框架下内生出来的经济主体,政企不可能分开。政府既然受全国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国有企业,他就必然干涉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懂经营的干涉必然会把企业搞糟,但如果政府不干涉,就像“主人”不管事一样,解决这个悖论的唯一办法,就是将多数国企的“主人”由国家换成社会公众或者私人,即国有企业民营化。世界上诸多经济学家对转型经济所做的研究都证明了,国有企业民营化是一个成多败少的选择。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要不要民营化,而是我们需要怎样的民营化。我相信社会公众真正感到愤怒的,就是在民营化过程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原因其实是一个国企改革的领导过程中程序混乱与缺失的问题,很多国有资产在没有经过合理估价和公开拍卖的情形下,被个人或集团鲸吞了,缺乏相关法律的限制,一些钻营分子利用程序的漏洞合法地盘剥了国有资产。这也反映了我国的领导体制在监督的方面存在着一些缺失和盲点,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体系,也不是否定我国这些年来领导体制改革的成果,而是说现有的领导监督制约制度存在有明显的“盲区”,或者存在着它不能企及的特权领域。
我国政府在过去20多年改革开发的过程当中进行了5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领导监督制约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事实是,对基层和中层的领导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对高层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举个简单的例子,省纪委是监督本省官员的,但省纪委隶属于省委领导之下,省纪委如何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省委书记?我们对高层的监督往往强调“自律”,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制度”,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人的自律、自觉的作用,而是说,在制度与人的自律之间,我们更应该注重制度,因为制度更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我们对一些特殊的群体,如省委书记,大型国企经营者,把对他们信任和他们的自律提到了不适当的高度,形成了制度缺陷,就可能为腐败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留下了空间。
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提出,就人的本质而言,每个人实际上都有自利性的倾向,也就是所谓的“理性经济人”。 其含义是说,一个人在为社会提供某种角色或服务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多数人来说,通常是在理性支配下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如果这些人拥有了公共权力的话,少数意志薄弱者就可能运用手中的权力来实现不正当的自身利益。我们必须正是这样的事实,在领导监督体制中重视对高官和大型国企领导者的监督,并且在监督中要更为注重制度。
制度的具体化就是建立完善而严密的办事程序,腐败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前提在于有程序的漏洞可以去钻,堵住了程序的漏洞就等于堵住了腐败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漏洞,完善而严密的办事程序必须把每一个环节量化,每一个环节都要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步骤,而不是模糊化,模糊就意味着不透明,这是我们在领导监督制度中必须要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