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云同志于11月1日, 在《经济学家网》上发表了《关于中小企业社会集资的实证分析与政策建议》一文。文中说:“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集资从未完全消失过,更谈不上绝迹过。只不过在人民银行等有关目标的严禁和打击下,90年代末有了较大的收敛而已。近几年来。社会集资又在全国大地广泛发生,企业之多,金额之巨,实乃破天荒。以浙江某市为例,据抽样调查统计,社会集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小水电、钢铁等行业,8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发生过社会集资,60%以上的中小企业依靠社会集资生存和发展;在宏观政策调控的2004年,依赖于社会集资生存和发展的中小企业几近100%。……社会集资利率高低不等,大多为税后年息的⒕4%∽24%。”
为什么社会集资屡劝不听,屡禁不止,竟敢置“坐牢”之风险而不顾?只因为资金乃生产要素的催化剂、粘合剂,没有资金,生产就难以为继。有时宏观调控开始了,银行贷款无法解决,但有一批合同还没有完成,就会想一切办法也要把资金搞来;有时仓库内还有一批半成品,也得继续配套生产。缺少资金,贷款又没有,只好求救于集资。这不是听不听政府的话的问题。至于社会集资算不算犯法,也有不同看法。这里,我们不妨举个例子。 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的“孙大午尘埃落定”一文中说:49岁的孙大午白手起家,创建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身家过亿。该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解决了1500人的就业问题。每年要给周围邻村村民发出600多万元工资,造福一方百姓。而孙大午却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逮捕,公司顷刻陷入困境。对孙大午寄予厚望的《大午学校》,今年招生遭重伤,小学一年级只招进6名新生,集团也有500多名员工离开了。虽然该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为群众办了好事,但孙大年仍被判3年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也因此被处以罚金30万元。在庭审中,孙大午两次失声痛哭,众多的旁听者也泪水涟涟。徐水县政府出于稳定及维护《大午集团》的正常经营秩序需要,以借款形式通过财政下拨了700万元给公司还款。针对此事,经济学家茅干轼 评论说:“过去制定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如违反了这样的法,未必是一件坏事。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公众的这番舆论与当地政府的态度将法律置于尴尬境地!法律是什么?实施法律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
存款是一个专业术语,有特定的概念。它指企业、机关或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它信用机构保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存款与贷款是对立的统一体,存款是相应贷款而存在,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俗称银行信用,属间接金融,但不是泛指社会上的一切信用活动形式。社会信用形式有银行信用(间接金融)、民间借贷(直接金融)和引入外资。孙大午 采用的是民间惯用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作者认为:他借来的钱用于发展经济,繁荣农村教育;出资人将钱借给孙大午(非存入)是一种投资行为,属直接金融。我们原来判断民间借贷正当与否,标准有二:一是利率;二是用途,并没有关于数量与区域限制的规定。孙大午与出资人两者都是独立法人(自然人),发生的是自主的、互利的、明白的关系,应该说是合法的行为。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采访时问孙大午,“这个钱为什么没向银行借?”孙大午回答“银行贷不出来,贷款很困难。基本上县银行在下边放款处于停顿状态,或很少放贷。所以转向民间借贷。”这说明孙大午借贷没有犯罪动机。其行为的结果也证明这种民间借贷,既互惠互利,又利国利民,既弥补了现在金融体制的缺陷,又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是好事,好事怎么算犯法?至于说是干扰金融秩序,更有危言耸听之嫌。民间借贷乃直接金融,它启用的是流通中的货币,又没有创造货币的能力,其借贷往来,一元就是一元,无非是购买力的转移。至于与银行的关系,犹如顾客与商店的关系,不能说出借人不把钱存入银行而借给别人,把“死钱”变成“活钱”,用于发展生产就扰乱了金融秩序。这是公民自己权益范围内的事,怎能与犯罪扯在一起?把正常的民间借贷硬套上一顶“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不仅有失公正,且有偷换概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之嫌。
事物往往有正负两方面,社会集资也不能例外,当然有利也有弊。关键问题是企业的正常资金该不该解决。至于如何扬“利”避“害”,应该是政府的事,应该是金融体制要解决的事。我们没有风险投资银行,起码没有适合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银行;没有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司,国外还有一个以应收账款为抵押、通过贴现的融资性机构,我们没有;小企业又不能发行股票,小企业缺资金时又能怎么办? 90年代整治社会集资不能不说不严,颁发了专项整治法规,撤销了许多非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机构,查处了一大批从事社会集资的人和事情,其结果是压下又浮起来了!这说明什问题?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面对近100%的中小企业都参与社会集资,面对政府的“三不”态度(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我们又能说些什么?“法”是什么?“立法”又为了什么?法不应该仅是保护部门利益的工具。我们现在的金融体制的确过于集中。我们不仅有一个规模庞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城市信用社经过整编,国家参股,又变成了准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始终没有走出官办的模式。它们仍然严格按国有银行的规则运行的金融机构。可是中国是中小企业的王国,可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实在太少。所以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当宏观调控实行时,首当其冲的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如果现在的金融体制过分集中的状况不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难以解决。但如果中小企业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社会集资,久而久之会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产生一种隔阂、失望情绪。又因为这部分资金利率都比较高,在集资过程中慢慢会形成利益共同体,游离于金融体制以外,常把它说成体外循环。宏观调控时无论你用直接控制贷款规模办法,或用经济手段调节,都难以如愿。过去宏观调控时为什么“一控(制)就死,一放(松)就乱”?问题也出在我们的体制过于集中,政策又非常统一,且大多用的是行政手段,难以避免因“同步震荡”而引起的过度反应,而使经济遭到过度损失。
还有一个社会资金流向问题。在近年的宏观调控中,社会资金流向问题已浮出了水面。因为这几年,生产发展很快,群众富起来了,社会闲散资金多起来了。90年代初,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整顿,社会集资遭到严厉打击,从社会集资抽出来的资金,往银行、股市流;银行储蓄猛增,股市暴涨。但金融体制依旧,而银行因不良资产大幅上升,安全意识大大增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加快,加深。一方面将机构往城市集中,贷款投向从小企业向大企业转移,贷款用途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倾斜,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和农村贷款急剧减少,这与这时候经济发展的走向可以说是背道而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资金缺、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从而为社会集资留出了空间,这时候股市情况又不好,社会集资就大显身手。有人说社会集资有很大的盲目性,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要说社会资金有什么性,那就是“趋利性”。这几年银行储蓄实行的是低利率,现在已变成负利率,股市经过整顿后一直在低价位徘徊,股民为此伤透了脑筋。因此社会资金就大量往房地产、社会集资方向流。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是市场化的使然。当然这方面也有风险,但不少人认为比起难以捉摸的股市要“好”得多。作者认为,社会集资的规模不能太大,但也不能没有,也不可能没有。关键是要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资金出路问题。企业需要的资金是一个定数。因为不论是现在或将来,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或因为当时银行没有,无力贷;或银行虽然有,但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这种情况是很多的。我们让社会集资存在就是给企业留条资金出路。这对企业对社会都有好处。而调节社会集资规模只有走金融体制改革,认真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社会集资自然减少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低,企业自然往金融企业靠拢,社会集资减少,社会集资利率也跟着下来了。经济决定金融。既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就要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规模的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大金融机构是必可少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少而且不能弱。大金融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了,金融就稳定,宏观调控能力强。稳定国家金融秩序靠国有商业银行。但小金融企业不能少。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就靠小金融企业的贷款支持。
小金融企业是可以办好的 ⑴规模不一定很大,可以考虑将资本金与存贷款规模挂钩,以控制存贷款规模; ⑵给以政策优惠。可实行低税率,高利率、高利差、高风险准备金率,以提高其风险化解能力。小企业风险大,贷款的风险也大,存贷款的利差也应该大一些。以高利润对高风险。要改革不良贷款核销制度。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贷款核销的资金来源是按银行上年全部贷款余额的1% 计提呆账准备金。小企业贷款风险大,如果现在的政策规定足额计提,也只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小金融企业活不起来,贷款也不敢放。如果按国际通行标准,即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正常贷款按1%,关注贷款按2%,次级类贷款按20%,可疑贷款按50%,损失类贷款按100%的办法计提,甚至再放宽一点,以增加这些小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这就需要新的政策。 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⑷建立小金融企业法; ⑸逐步建立各种风险担保机构。与此同时建立相应的社会集资管理办法,或社会集资法,以规范社会集资行为。只要集资用途合法,手段完备,信息透明,确有还款来源,双方自愿,集资者又承诺不从事金融业务的,应该允许合法存在,依法监督、管理。这样,我们的融资体系是:金融机构 + 股市 + 社会集资。(20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