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保单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近日,据杭州《城市快报》报道,车主张某开车倒车时撞倒了先自己下车的弟弟,并使张弟受伤住院治疗。此前张某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所以案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理陪,然而保险公司以被撞人是驾驶者亲属为由,拒绝理赔。
  据保险公司专业人士介绍,张某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而且,此类免责条款都是保单合同中注明了的,有法律效力。
  依常人看保险公司的拒赔似乎是有理有据的,那就是保单及保单中的免遭条款,可是在笔者看来这其中总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那就是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这一正当权利如何体现,难道就因为“我是他弟弟就不赔了”?张某弟弟作为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不是有意无意地被剥夺了呢?
笔者的意见是,只要没有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显示车主行为是主观故意,就应该理陪。同时,笔者对于保险公司所讲的免责条款持不同意见,怀疑其合法性!理由如下:
  1、免遭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保单条款,未能依风险事故中的具体案件、保险责任(标的)来制定保单条款并进而理赔,反而以事故中被伤害人与驾驶者的血缘关系而确实理陪范围,显然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及法律基础。同时,条款中单方面并最大化地臆测了车主与家属的合谋可能,并以血缘关系这一条为保险公司规避全部风险责任,从一开始就置车主家属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一点显失公平与公正。
     2、第三方责任险保障的是车主的风险责任,理赔对象是被伤害一方,这一理陪关系的基础是建立在公民人身权利的不受侵害上,被伤害一方的权利是为宪法及相关法律所保护的,这一点适合所有公民。保单为契约合同关系,适民法原理,其中制定的相关条款明显违反宪法等上位法、普通法,按法学原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内容相抵,下位法的相关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故此,保险公司依保单条款拒绝理赔于理于法皆无道理,“霸王条款”有失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