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陈有为

陈有为 广州市注册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机构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14号新毅大厦四楼。

番禺陈有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的疑惑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令我感到非常疑惑。看来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关于《要严格限定司法解释权》的提案确实反映了社会的诉求。司法解释取代立法之嫌及所存在的问题备受人们的质疑。先看看以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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