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组织机构
(新法关于组织机构的表述改变了旧法的表达顺序,笔者认为先明确组织再规定其运作规范,较旧法来说更合理)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将旧法2项职权合并,表述更简洁,但新增“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限制,与新法第18条2、3款一样差劲,难道职工有权选举董事吗?);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