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石野回应陈守邦”呈疯癫状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石野在回应陈守邦的文中第三点”是这样写的“希望下次出庭时,陈守邦律师不要躲躲闪闪,不要让手下的陈胜生律师或其他律师来代理,一个名律师不要做缩头乌黑,而要勇敢地做原告,要勇敢面对天下新闻媒体,更要勇敢面对天下网友们。”
原告这个概念在民事方面,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条件,或其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犯、发生争议,法院应当及时让这种不符合条件的原告退出诉讼。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我认为,一直自称“政法记者”的石“作家”,居然要颠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居然让全国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再怎么偏心眼,也不能痴迷到如此疯癫程度!一个人如果追求名利到如此程度很容易迷失自己的正常判断。俗话说,当事者迷,旁观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