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建立保荐人和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保荐人与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故意串通的欺诈行为单靠目前《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够的,还要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保荐人和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应该建立督导期更长的信息跟踪监督制度。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发行人证明其股票的投资价值的方法,还是解决一级市场发行价格过高的根本手段。在保荐制度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