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人物智慧赏析(管仲篇之九)


 执政者以身作则是有效施政的前提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这是管仲在《管子》法法篇里的第一段话。意思是:不以法推行法度,则国事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则政令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起草政令不慎重;慎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还不信实;信实而不能贯彻,是因为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管柬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

管仲这段话以步步深入的形式推理,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问题最终还是归结于领导者本身。因为其他做得再好,领导者不遵守、不实行,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领导者以身做则,给下边的人们树立了榜样,领导者本身也就具有了规范和引领作用。就是说,连领导不做的事情,你别人怎么能做呢?领导都做的事情,你别人凭什么不做呢?比如在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领导从不公款吃喝,你别人谁敢拿公款去消费,领导上班都乘坐公交车,你别人谁敢用公车接送呢?国家法律和政令也是如此,上边的奉公守法,下边就没有敢违法乱纪,上边以身做则,下边自然就令行禁止。从上往下,一级看一级,百姓看干部。上边和下边的情形不同,遇到的事情可能不同,但道理是一样的。我们不能说百姓偷点水电,难道上边领导也偷水电吗?当然不是,领导不一定去偷水电,但都是沾公家或他人便宜,性质是一样的。反过来,贪官受贿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老百姓是不会这样做的,有的人还会说要那么多钱干什么?够花够用就得了呗。这不能说明贪官比偷水电的百姓有多么贪婪,而是因为每个人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有的人身处高位,手握重权,行贿者众,躲都躲不开,何况有的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沾光的思想,那受贿便成了一种习惯。这和有的百姓千方百计沾公家或他人光是完全一样的。他们都有一个沾光的思想和心态,所不同的只是数量有大有小而已。由此可见,任何政令不通或法令不行都可以从上边找到原因。这里说的领导不是具体的哪一级,而是相对于下级的上一级领导,是一般干部相对于普通百姓,科级相对于一般干部,县处级相对于科级,厅局级相对于县处级,省部级相对于厅局级,国家级相对于省部级等等。而不是普通百姓相对于省部级,因为他们之间很少有交集。因此,要实现令行禁止、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从源头上治理,否则,最终往往是流于形式,刮一阵风,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为第一个破坏规则的,可能就是规则制定者,那规则就自然会失去应有的约束力。

当然,我们不是说领导以身做则就万事大吉了,没有健全的法律、完善的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也是不行的,因为许多事情确实是存在“山高皇帝远”或“鞭长莫及”的问题。因此,自古以来,无论皇帝多么公正廉明,仍会有作奸犯科的百姓。因为每个人的修养不同,有的人常常心存侥幸,自以为别人看不到,神不知、鬼不觉,偶尔做回违法乱纪之事,不至于被发现。久而久之,习以为常,就会大意起来,最终难逃制裁的结果。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要有法可依,二是执法必严。管仲认为治理国家不以法推行法度、实行法治,凡事就无常数、没规矩;有法而不严格依法执行,就容易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两句充分体现出了管仲的法治思想。就是说国家大事小情都应该有个章法,不能任意而为,今天想这么办就这么办,明天想那么办就那么办,一天一个做法,一回一个标准,国家肯定会越来越混乱。虽然有的国家没有那么面面俱到的法律条文,但他们往往把第一次判例作为参照,而不是毫无参照地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比如,儿子借了父亲的钱是否应该按约偿还的问题,没有法律可依,但曾经的对这类纠纷做出了应当偿还的判决,这个判决便成了没有法律条文的法律,以后对待这类问题就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这也等于有法可依。当然,这样判决如果有失公允,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误导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而立法纠正和规范这种判决应该另当别论。管仲担心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判例依据的随意而为,这样的国度永无宁日。同时,有了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不能时严时宽。否则,执法的标准或尺度就会随意起来,这和没有法律的随意大同小异,最终等于没有法律。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偏离了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宽严相济”的政策虽然也强调严格以法办事,但无形之中成倍放大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本就赋予了司法人员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宽严相济”,无形之中给司法人员提供了营私舞弊的空间和机会,也使司法人员常常陷于选择和判断的困惑和苦恼。因此,应当把“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在具体的法律之中,什么情况下应该从宽,什么情况下应该从严,都从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增强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司法人员的工作。我们现在的法律条文中从宽或从严基本都是体现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方针,虽然这样早已被批评为与法治精神相悖,但实际上还是广泛体现在司法工作中。由此可见,管仲的这个思想对于今天来说仍很重要,因为这是法治的灵魂和原则,也是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