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相对应的应该是法治思想的进步和法治进程的加快,因为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应该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事实证明了法律仅仅成为了一种工具,而没有成为一种人们发自内心的约束,而仅仅是一种外部的强制约束。新闻上报道的老人倒地后没人敢扶的事件屡屡发生,以及最近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更是拷问着社会的道德,拷问着法律的功能。中国在舶来西方法律的时候却忽视了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优秀法律传统的继承,在道德和法律二者的关系上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致使发生了种种不该发生的悲剧。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却有值得我们学习和继承的精华,“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便是平衡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手段,对于当前的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引礼入法 道德 法律 冲突
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现象,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礼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本质特征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做了良好的协调,突出表现《论语·为政》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体现了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当前我国提倡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然而现实中却收效不大,种种的社会现象都体现出国人在法律和道德中的选择过程中,往往不看重道德的约束作用,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无情,而法律仅仅成为了一种统治的工具,这种现象无疑将不利于我国的法治理念的进步和法治的建设。究竟该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必将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不幸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从中国古代中的礼与 法的关系探讨对当今法治进程中的启示。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建立在人本主义哲学、农耕经济、君主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轴心,以宗法伦理为内核,以“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为特性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2]。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的理论, 为汉武帝采纳, 至此, 儒家思想登上了中国政治历史的舞台。儒家思想登上中国政治的历史舞台也标志着礼与法得到了良好的结合,并且这种做法一直贯穿与中国封建法制的始终。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 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为后盾的、由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 规范,是氏族原始民主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礼成为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标准。
(一)引礼入法的过程。引礼入法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3]。
首先,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他们崇尚礼治与明德慎刑的为政之道。他们重视礼治、德治、人治,因此必然轻视法治,他们认为“为政之道”,“有治人,无治法”。后来发展为“外儒内法”,以儒家学说作为外饰,这是因为儒家的理论符合中国的传统的国情,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利于统治。以法家学说为内涵,有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可以收到急功近利之效。
其次,引礼入法的途径。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逐渐深化的。从以儒家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起,到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第一,总结秦亡的教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第二,通过参与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礼的精神。
(二)具体来说,礼与法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礼法结合,形成互补,缺一不可。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一便反映了礼和法的关系,有以前的单纯的主张“以礼之国”和“以法治国”转变为“礼法结合”。并且贯穿与整个封建社会,成为古代封建法律的本质特征。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2、注重礼的教化作用,法律相对来讲出去一种从属的地位[4]。古人所言的法或律一般专指刑罚而礼的内容丰富得多。礼多指人情、人伦、道德及善良风俗。实施礼的手段也比法更为缓和, 它主要依靠耐心细致的教化, 以理而不是以力服人。孔子将法与礼所能达到的不同社会治理效果作了比较:“导之以政,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由此看来, 以礼服人的王道显然优与以法治人的王道。
3、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礼治中所言的人情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由人情派生出来的中国传统的人伦道德,忠、孝、节、义。孔子认为依附与礼治的法律只有维护忠、孝、节、义才具有惩恶扬善的功效。当人情、道德与法律冲突时,永恒的是人情、道德,它们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是法律。
综上所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儒学通过一系列改变,使有关伦理与法律密切结合,从而使儒家伦理不断渗透进国家立法和司法之中,导致中国古代礼法界限不清晰[5]。
二、当前法治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及其现实
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整治文明的范畴,在政治建设部分加以论述,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文化建设中加以论述。
(一)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一方面变现为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6]。
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也就为不断地形成和发展道德提供了客观政治、物质思想文化基础。
2、社会主义法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道德改造旧社会、改造人都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物质力量。法律的公布和实施,有力地传播和实施了社会主义道德,同时表达了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否定性评价。
3、社会主义法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华人坏事作斗争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是在吸收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进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
2、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在功能上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足。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离不开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如在人的思想意识领域、在一般的社会生活领域,道德实践发挥着弥补法律的重要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必然的,它受多方面影响,有时社会也发展的同时,道德亦随之发展,但法律却相对滞后,容易产生冲突。再者,一国移植他国法律,造成现在法与原来的社会道德相冲突,但归根到底,我认为法律与道德之所以会冲突,就是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他们固然有一致的一面,但他们的价值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如果是一一对应的,那么法律与道德就会没有区别,法典会变成道德法典,社会没有强制力的约束,陷入混乱。 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
最近网络上讨论最热的没过于“小悦悦”案件了,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
从法律上讲,这十八个人并没有救小悦悦的法定义务,然而正是这种不作为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小悦悦的死亡,如果他们处于道德上的考虑,对生命多一份尊重,少一份猜疑,事情或许就会发生一定的转机。此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国人在经济日益腾飞的过程中却丢失了一些美好的传统,多的是个人意识,如果经济的发展要以这种牺牲为代价的话,这个代价已经很沉重了,经济的发展根本目的在于造福国人,如果造成这种后果的话,不禁替我们的民族感到悲哀和心痛。
类似的事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诸如救人反被诬陷的事情是不胜枚举,“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司法判决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救人者反而被要求赔十多万元,这种判决的出现使那些倾向于救人的人在救人的时候多了很多顾虑,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的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在解决此类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这值得法实务界深刻的思考。
当然,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不仅表现在这案件上,更多得表现为“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义务而道德上要求了的,公民不会去主动的作为,取而代之的是种种的不作为。
三、对现代法治思想的启示
“引礼入法,立法结合”的做法值得当前我国法治过程中进行借鉴,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种种事实都说明了道德与法律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分离,而且这种分离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会使法治的脚步更加艰难,并且不利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步进步。总的来说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坚持一下原则:1,道德的建设应与法律的建设同步进行,在立法改革中考虑道德因素,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法律不偏离道德主流。2,在移植法律过程中,注意与本民族国情相结合。再次加强法制宣传使民众的思维从道德层面升至法律层面。因此,怎样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
具体到当前道德和法律分离的情形,应该重视道德的作用,具体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立法中的道德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 道德同样不可缺少。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道义来维系, 正所谓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只有体现这些道的法律制度才可能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并取得效率的最大化[8]。另外, 把道德理念引入法律也可补充法律制定的不足,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律对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所有行为和关系类型不可能完全了解和预见, 也不可能成为调整一切关系和行为的规范的总和。因此,就需要立法的时候考虑道德的因素。
第二, 司法中的道德理念。司法救济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对整个社会法治思想的导向和人们的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司法裁判对于保障公民权利, 维护国家秩序, 提高社会道德风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旨在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法官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 丰富的裁判经验和熟悉法律规范等专业素质外, 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执行。在以上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中,如果法官能够坚持正义,也从道德的角度判决就不会向社会发出一种不好的导 向。
第三, 守法中的道德理念。法治的最终结果要落实到公民的法律意识上,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治才能进步。 然而我国许多公民缺乏守法意识,而着手法意识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没能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有许多事实说明, 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要加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就要加强道德宣传, 培养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家庭美德意识, 借助道德内在的良知去指导人们的行为, 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华,李利.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2)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社会转型[M]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8
[4]付琳. 礼-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J].时代经贸:2007,5(88)
[5]林琳.从儒学的角度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J].消费导论:2009(12)
[6]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7]http://baike.baidu.com/view/4682882.htm
[8]杨寄荣.引礼入法的现代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