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何去何从?


 当前房价高已被社会普遍关注,社会成员中相当一部分成员有需求确根本没有能力,即使一些社会的中等阶层(所谓白领和中产阶级),为解决住房问题也承受非常大压力,因此改革国家住房分配制度和房地产管理已迫不容缓。虽然政府已出台一些针对性政策和法规,但成效并不明显。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或许是一个比较有效和完美途径:

  改革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改革后住房公积金向全体国民发放,无论在职与否、无论职位、无论男女、无论老幼、无论城乡、无论民族和党籍,只要是本国合法公民,都应列为发放对象;
  改革住房公积金发放来源:改革后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国家对境内各类房产征收的物业税,如征收的物业税按国家和地方进行比率分税,则公积金发放也应按国民和地方按比率进行发放(此设计主要是针对目前地方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同时各地房产市场发展不一致。);
   住房公积金发放原则应国家住房补贴全国范围内所有发放对象都一致,同一地区内所有地区房贴发放对象发放数额都一致,最大体现公平、公正,同时也简化计算方法,提高发放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住房公积金发放基数设定:发放数额应由发放者(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发放来源物业税收入,以尽量做到收支平衡,不增加社会成员总体负担(收的多,发的少),也不影响目前的财政收支(发的多,收的少),此外应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制定一个物业税收取和房贴发放的平衡点,以鼓励国民从少占资源(土地)中获益,从而引导我们社会向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
  改革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在支付房租时应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房屋出租合同以及出租人该合同的完税凭证,这样可以有效加强私房出租管理,同时对租房人来说也减少可支配收入用于租房,或者说增加收入用于住房改善;
  完善商品房出租管理,增加低收入和困难人群住房补助来源: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房屋出租收入应缴纳5%税,由于缺少监管手段,这部分税收收入处于完全失控状态,通过住房公积金的租金支付管理,承租人就有动力主动监督和要求出租者缴纳该项税金,对于国家来说这项税收就不会流失。多收的税收收入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仍可以用于国家对国民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建议这部分税收由地方政府征收和支配,这样可以更好地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对弱势人群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