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充当经营主体,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4]。然而一些地方千方百计把农民与土地分裂开来,改变农民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提出所谓“农业生产工厂化”、“农民工人化”的主张,不仅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也使农业变成了资本牟利的手段。
工商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工商资本承包土地、经营农业存在三个风险:第一,减少复种指数。如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水稻种植从双季稻变为单季稻,从而减少了粮食产量。第二,掠夺地力。工商资本经营农业与农户相比具有短期性行为,难以保证土地的永续利用。它所关心的是土地能不能在最短时期内创造出更多利润,很难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大都采取掠夺式经营。作为具有生命体特征的土地,如果得不到持续性的精心保护和合理利用,就会大大降低土地的生命周期。第三,破坏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还有维护生态平衡、维系传统文化、保障就业以及教化人性等公益性功能。而农业的这些功能只有与农民结合为一个整体才能得以呈现,任何一个功能的缺失都影响其它功能的发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工商资本往往将采取一切手段追逐农产品的高产出,而难以顾及到农业的其它功能,结果致使农业多功能丧失,最终会导致农业的生产功能退化,影响粮食生产。此外,工商资本割裂了农民与生产对象紧密的利益关系,被雇佣的农民失去了生产的责任感,管种不管收的心态加剧了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脆弱性。
农民主体地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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