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的普遍形式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特点所决定的,农业劳动的季节性、综合性、高度的灵活性和经验性,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无私性、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相吻合[1]。只要农业生产特点不变,家庭经营的适应性就不会变化。因此,家庭经营成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度设计的基础。
但是,一些人夸大了家庭经营制度的弊端,提出了诸如“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等说法,甚至对农户经营农业的适应性提出了质疑。如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难以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从而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2]。不少的地方政府也借此为由,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出台了种种措施,最普遍的做法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征农民土地进行所谓“规模化”生产。如吉林省前郭县强迫辖区农民将承包的1500公顷基本农田流转出去,用于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引起村民强烈不满。当地干部进村强行送钱,但村民拒收,以至村里出现“100块钱满地飞”的奇特景象。有些地方还强制农民搞“反租倒包”,承包者以所谓 “高效农业”的
农户经营制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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