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关于独立学院过户免除税费问题的建议
审查意见:
提案人: 张杰庭
主题词: 独立学院过户 税费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4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否则,便给与多种惩处。
时过一年,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全国尚有多所学校未完成资产过户工作。
原因如下:
独立学院的资产来源,存在多种形式,包括民营企业投入、国有企业投入、股份制企业投入、母体高校直接投入、以母体高校所办企业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投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据了解,全国独立学院中完全民营企业投入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投入与国有资产相关。如浙江省20所独立学院,全民单位的母体高校直接投入和以母体高校所办企业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投入的占绝大部分,同时还包括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如果全部登记为民办性质的独立学院资产,需要寻找相应的合作单位或个人,在实践中难度极大,处理不当,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过户涉及方方面面,属于国有资产转移,要通过国资委,要征得这些部门的同意,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土地使用证上的更名。不是高校不想过户,手续将会很复杂,并不是教育部门一个部门说了算的。
除了手续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过户费。按照《公司法》关于交易问题的规定,资产过户要收相当的过户费,这对投资方和高校方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一所独立学院往往要付出上千万。而事实上,、民办学校产权过户到底算不算交易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各地政府认识不一,有的定性为交易、有的定性为非交易。我们认为,这种在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下的过户行为,不属于民办学校自愿的交易行为。而且在过户过程当中,作为当事人一方,没有获利行为,所以不应缴纳交易税、交易所得税等。
这些问题政府如果不解决,最终资产过户会成为一个死题、难题,在实践中的成本颇高,严重影响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政策落实的积极性。
目前黑龙江等省已经探索出台了有关民办学校资产过户的免税政策,但大多数地方不置可否,给相关政策的落实带来了很多困难。希望教育部与相关部门积极吸收黑龙江等地的做法,商议后订出免税政策,以便各地方统一参照执行。
来 源: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中心
备 注: 提案人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提案人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