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是名声是越来越大了,这段时间,关于他的报道评论频频亮相,“曾锦春”大名出现的频率恐怕是刷新了不少记录。这就不能不诱发人们对他的了解关注。
正是所谓“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谁说曾锦春只是个贪官?只给曾锦春发一顶“贪官”帽子,我看简直就太小看了他的能耐了。
什么是贪官?查查有关的解释,是这样的,即贪财纳贿的官吏、贪赃枉法的官吏。所以,我个人的理解,所谓贪官,其实也就跟做贼似的,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力,暗地里将别人的或公家的钱财占为己有,他尽管也枉法,但做得往往很冠冕,具有极大的蒙骗性。所以,我们注意到,很多贪官其实是“很会做人”的,有的贪官,所谓的“人缘”还蛮好。
我们再看看曾锦春,他是这样的吗?不是说司法独立么?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内部其他人员干涉。曾锦春虽为市委纪检书记,却并未见他在法院担任(也不允许担任)任何什么职务,可是,他却可以随意拘禁法院院长副院长,可以令一个叫王文汉的原告在这同一案件中,一会儿获170万元的赔付,一会儿又变为70万元的赔付;一会儿胜诉,一会儿又变为败诉。由于金钱的作用,他可以将国家法律当作橡皮泥一样捏来捏去。曾锦春不是市委纪检书记吗?可是,他却做起了买卖。一块写有“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字样的铜牌价格高达40万元一块。一位叫李民主的非党员私营企业主舍不得出这40万元的天价,竟被以“双规”(“双规”只能用于党员干部)的名义拘禁了20天,后虽被强迫交了8万元“违纪费”,却依然遭受不依不挠的敲诈……
好了,关于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谁要是感兴趣的话,不妨到人民网上去看看这些报道:《郴州巨贪曾锦春曾10万元悬赏举报者人头》、《郴州恶性爆炸案牵出保护伞前纪委书记助纣为虐》、《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借双规敛财数千万终被双》、《湖南郴州第一贪护黑内幕:纵容手下抢枪抢人》等。据26日《新京报》报道说,他对被指控的收受企业主首清文给他710万元钱辩解说,不是收贿。我想说的是,那不仅是受贿,那更是抢夺,是凭着公权,以股份的名义肆意打劫;他也不仅仅是个贪官,请看,他巧取豪夺,绑票敲诈(他所谓“双规”跟绑票其实并无二异),纵容手下抢枪抢人,甚至出10万元对举报人劫杀……而这一切又都干得是十分地有脸有面,他较之旧社会上海摊上的地痞流氓、黑社会头子简直就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说了这么些,我一个普通人当然不是在这里给曾锦春定罪名,我以为,更值得人们深思警醒的是曾锦春作为一个市委纪检书记怎么就可以和能够这么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据报道,从1995年开始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他所进行的“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在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里怎么就一一都能够顺利实现?怎么就得不到一点制止和阻力?而且如果不是有人冒死把往上面把他告下来,他还不知要横行霸道到几时!我们的法制呢?我们的监督机制呢?
权力一旦失去相应的监督制衡,可怕呵!
正是所谓“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谁说曾锦春只是个贪官?只给曾锦春发一顶“贪官”帽子,我看简直就太小看了他的能耐了。
什么是贪官?查查有关的解释,是这样的,即贪财纳贿的官吏、贪赃枉法的官吏。所以,我个人的理解,所谓贪官,其实也就跟做贼似的,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力,暗地里将别人的或公家的钱财占为己有,他尽管也枉法,但做得往往很冠冕,具有极大的蒙骗性。所以,我们注意到,很多贪官其实是“很会做人”的,有的贪官,所谓的“人缘”还蛮好。
我们再看看曾锦春,他是这样的吗?不是说司法独立么?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内部其他人员干涉。曾锦春虽为市委纪检书记,却并未见他在法院担任(也不允许担任)任何什么职务,可是,他却可以随意拘禁法院院长副院长,可以令一个叫王文汉的原告在这同一案件中,一会儿获170万元的赔付,一会儿又变为70万元的赔付;一会儿胜诉,一会儿又变为败诉。由于金钱的作用,他可以将国家法律当作橡皮泥一样捏来捏去。曾锦春不是市委纪检书记吗?可是,他却做起了买卖。一块写有“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字样的铜牌价格高达40万元一块。一位叫李民主的非党员私营企业主舍不得出这40万元的天价,竟被以“双规”(“双规”只能用于党员干部)的名义拘禁了20天,后虽被强迫交了8万元“违纪费”,却依然遭受不依不挠的敲诈……
好了,关于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谁要是感兴趣的话,不妨到人民网上去看看这些报道:《郴州巨贪曾锦春曾10万元悬赏举报者人头》、《郴州恶性爆炸案牵出保护伞前纪委书记助纣为虐》、《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借双规敛财数千万终被双》、《湖南郴州第一贪护黑内幕:纵容手下抢枪抢人》等。据26日《新京报》报道说,他对被指控的收受企业主首清文给他710万元钱辩解说,不是收贿。我想说的是,那不仅是受贿,那更是抢夺,是凭着公权,以股份的名义肆意打劫;他也不仅仅是个贪官,请看,他巧取豪夺,绑票敲诈(他所谓“双规”跟绑票其实并无二异),纵容手下抢枪抢人,甚至出10万元对举报人劫杀……而这一切又都干得是十分地有脸有面,他较之旧社会上海摊上的地痞流氓、黑社会头子简直就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说了这么些,我一个普通人当然不是在这里给曾锦春定罪名,我以为,更值得人们深思警醒的是曾锦春作为一个市委纪检书记怎么就可以和能够这么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据报道,从1995年开始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他所进行的“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在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里怎么就一一都能够顺利实现?怎么就得不到一点制止和阻力?而且如果不是有人冒死把往上面把他告下来,他还不知要横行霸道到几时!我们的法制呢?我们的监督机制呢?
权力一旦失去相应的监督制衡,可怕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