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晖*
(渤海大学商学院 辽宁 锦州 121000)
摘要:CEPA是中国步入WTO时代朝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迈出的夯实的一步,它的名称选择体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但也带来法学研究上的误解。CEPA的法律性质向有争论,本文认为CEPA应当属于国内法,但对国内法的概念要针对CEPA的产生加以发展。CEPA缺乏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也被认为是其缺憾之一,本文认为CEPA下产生的争端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性,但建立一套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独立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对CEPA下走私犯罪的问题也需要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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