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如何看待我们的二审判决


侵权案件:如何看待我们的二审判决

——关于被告无故上诉,二审应加重被告的处罚

文 何承介律师

 

  近日来,网络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工作越来越多地引起网友的重视。前不久,某知名艺人以某整形医院侵犯其肖像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15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依法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就被告无故提起上诉的侵权案件,二审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重被告的处罚。

 

   纵观一审判决内容,普遍写明“关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可见,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本身就是自由裁量酌定的结果。

被告对此不服启动二审程序,上诉权应该依法得到保护。但是,我们也要遏制权利滥用的情况发生。首先,既然到了二审阶段,必然额外占用稀缺的司法资源;其次,被告主观上依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过错,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再次,一审既已查明案件事实,由于二审的延续,其损害后果必然扩大;最后,除了占用国家司法资源的无形资产外,诉讼维权费用等可以看得见的成本也在加大。单独就法理而言,私法领域也并没有“上诉不加刑”的成文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倘若查明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基本无差别,应在查明侵权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加重被告的处罚。

 

备注: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格权纠纷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其诉讼费用按照以下办法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财产类纠纷,则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由此可以得出,该案若按照人格权收费则一审交纳7500元,若按照财产类收费则一审交纳18300元。

   二审依据一审收取同等费用(实践中,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待案件终结时,裁判败诉方承担,或裁判各自的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