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人起诉住建部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黄建中 男 汉族
工作单位: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
E-mail:[email protected]
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受初字第2号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或者将本案由其上一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 2012年5月10日收到的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受初字第2号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徐汇区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
上诉人认为,上述裁定的做出时间远远超过7天的时限(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于2012年2月16日面呈,起诉状修改稿于2月23日面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符的,可以提起上诉),且裁定书的内容过于简单,只讲结论未讲理由(如果法院在裁定不予立案的时候都只讲结论,而不说明具体理由,则可以将所有的本应该立案的诉讼拒之门外)——只是简单地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并未具体说明为何不属于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畴或管辖,更未就原告起诉状中的“起诉理由、侵权行为认定依据、在徐汇区法院管辖立案”等内容,予以一一驳回。
上诉人认为,本案是有理有据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立案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应当立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1、由于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受初字第2号裁定书未具体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原告担心徐汇区法院可能是碍于被告身份的特殊性,或者对于本案的核心点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而未能受理本案(实际上,包括很多业内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内,因对本案的原委经过、原告诉讼请求等了解不够,或认知不清,都难免误解问题核心所在)。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起草“新国八条”过程中,参考了原告文章的有关建议形成了的第一、第六和第七条的有关内容,进而认为“新国八条”涉嫌剽窃,也没有主张对“新国八条”的著作权。而是认为,被告在完成“新国八条”起草工作之后的不当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故那些认为本案原告简单套用《著作权法》起诉被告,或以《著作权法》第五条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言行,都是对本案核心关键点在认知上存在偏差或误解所致。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核心理由是,被告在草拟“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公开发表的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有关建议,但却反复以“无先例”为由拒开有关证明(此举本质上是被告有关人员处于私利考虑,不愿意承认“参考”的事实),直接影响了原告评奖等,造成了对原告人身权(著作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其一,被告参考了原告文章,但却不愿意书面承认,已构成剽窃,涉嫌侵犯原告两篇文章的著作权——撰写学术论文时参考了别人文献,必须引注(即书面承认他人对本文的参考意义或贡献),否则就构成抄袭,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同样,政府部门拟定政策时参考了学者文献,也理当尊重知识产权,在参考别人文献的同时,必须承认他人对政策拟定所做的贡献。否则,就存在将他人研究成果或政策建议占为己有的问题,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其二,被告不愿意给原告出书面证明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论文的评奖结果,导致其未能获得应得的奖励和奖金,致财产损失,即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本案中,原告对其公开发表的两篇论文依法享有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都不得剽窃侵权(将文章原创的政策建议占为己有)。被告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可以参考原告文章,并采纳其政策建议,但必须承认“参考”的事实,承认原告对“新国八条”的贡献,被告及有关工作人员也绝不能借起草“新国八条”的“公益”之名,参考了原告的文章而不愿意承认——此举本质上是想将原告文章首先提出的原创性政策建议占为己有,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2011年1月27日,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解析“新国八条”时,将“首次明确房价调控目标,约谈问责范围明晰”等原告早在一个多月前就首次公开提出的政策建议,称作是“新国八条”的“首次明确”或创新(见本案起诉状附件资料:“权威人士解析“国八条”:首次明确调控目标”,新华社2011年1月27日电),实际上就涉嫌在公开场合将有关政策的原创权归功于被告(谎称被告起草的“新国八条”首次提出有关新政)。被告参考了原告文章,并采纳其政策建议而不愿意承认,是一种较明显的剽窃侵权行为。
被告侵权行为及其结果在原告参加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时已凸显无疑,且不仅限于此,原告今后在有关论文评奖、职称晋升、课题申报、学术水平及其影响力评价等方面,都会因拿不出其建议被采纳的“证明”而受影响。
因此,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2、第5和11款规定,被告剽窃了原告发表的政策建议,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以及作为“新国八条”有关条款主要贡献者的权利(类似于作者署名权,及应得奖励的权利),且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已造成实际损失(未能得奖等),依《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6款、第四十九条,法院应判被告终止侵权剽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而本案被告参考了原告的文章,采纳了其建议,而原告提出让被告出具“证明”的要求远远低于《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给予奖励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出具证明的诉求属于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要求,被告不愿出具,实际上是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并对原告应得奖励等权利造成了侵害——从国内已有的类似案例看,前几年,北京法院立案受理的多起高考试卷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中,尽管法院都判决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选用有关作者的作品(文章或漫画)不构成侵权,但法院建议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随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诺今后高考试卷引用文章将致谢权利人,而本案原告当初向被告索要的就是教育部公开承诺将给权利人的致谢或证明。因此,参考已有的跟本案非常类似的上述高考试卷案,本案也应立案受理 (上述案例资料可百度:《央视记者状告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一审败诉》;《教育部考试中心承诺:高考试卷引他人作品将致谢》: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7-12/29/content_7333055.htm
综上,本案明显是一个涉嫌民事侵权的案子,且侵权行为及其后果仍在影响原告权益,故当属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管辖可归徐汇区法院(详见起诉状关于管辖的五点依据),希望通过法院裁判,终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影响。
2、本案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请求通过法庭举证和答辩,确认被告在草拟“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其撰写的两篇文章,以终止被告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被告在草拟“新国八条”时到底有无参考原告撰写的两篇文章,目前悬而未决或存在分歧,而唯有法院立案后,通过法庭举证、辩论才能搞清楚有关问题。并且原告此前是在诉诸信访渠道等无效后,才寻求司法援助的,故本案涉及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能通过法庭举证、辩论才能判定事件的是非曲直被告在草拟“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撰写的两篇文章,原告愿意接受败诉的结果。而如果法院简单拒绝受理本案,则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终止,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得以保护,也会使法院行为的公正性存疑——本案已受到媒体较大关注,被称为“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百度“黄建中 状告 住建部”,可找到274万个相关结果)。本案已被官方权威网站“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编为典型案例,并有多家高校作为最新案例搬上了课堂或作为典型案例研究,现在媒体、民众和学术界对本案的结局都在拭目以待,所以法院是否立案及其结局的公正性等,都将成为知识产权界的一个“判例”,被媒体记录或写进书里。——如果通过法庭举证、辩论还是无法判定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有理有据的民事诉讼(详见起诉状及其附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著作权)和财产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应当立案受理。与此同时,本案是国内“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已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较大关注,属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建议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建中
二O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更新资料:原告状告被告侵权的主要依据(注:本资料中,认定被告侵权的依据,较2月23日提交的诉状有较大更新,请看此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