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假设的功利主义渊源


    按:此后的一段时期笔者将贴上自2009年来在《改革与战略》上发表的系列文章,其源于3年前与巫主编的一次偶然碰面及对话,他因非常赞同我的经济学认知而热邀为该杂志开设类似专栏的栏目。而笔者在过去的10年间积累了大量的系统文稿,但一直没有发表;于是,就选择了其中两本书稿给《改革与战略》,每期一篇文章逐渐发表出来。在一个杂志上集中发表主要就要两点考虑:一者,是应印一些同仁长期鼓动我将书稿付梓的呼吁,因为院校没有资助而无力出版,因而先以文章形式面世;二是,有助于同仁更全面地了解笔者10年来的探索,因为笔者的研究思维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如果一篇篇文章割裂开来并发表在不同刊物上往往会显得支离破碎了。这里黏贴主要是根据书稿顺序,但发表稍少有出入。

    本文发表于《改革与战略》2010年

     

6.经济人假设的功利主义渊源:内在逻辑关系

内容提要:尽管现代经济学的核心假设——经济人是一个追求个私利最大化的抽象个体,但这一概念却源于功利主义哲学;而且,功利主义的原初出发点是从社会角度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自利”仅仅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的手段。然而,随着“无形的手”的流行导致了功利主义的蜕化,结果,行为功利主义逐渐排斥了“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一目的而片面强调“自利”这一手段;最后,“自利”手段也蜕变为“目的”,从而导致了“自利人”也为“经济人”所代替。

 

一、前言

尽管现代经济学的核心假设——经济人是一个抽象的个体最大化者,但这一概念却源于功利主义哲学,是功利主义的内缩和形式主义的僵化,从而导致金钱理性勃兴的产物。当然,功利主义本质上只是一种检视社会制度和行为的标尺,而早期功利主义主要是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社会原则来进行衡量的。然而,基于“无形的手”的预定协调观却使西方经济学界相信,每个人采取冷淡的“自利”行为可以实现社会功利的目的,从而开始片面关注个体的经济自由以及更广的行动自由;结果,斯密等强调的包含伦理关系的“自利人”就逐渐蜕变“经济人”,并在价值中性的口号下,“经济人”抽象成为一种原子,成为一种理性行为的符号。与此同时,由于对集体公益的追求曾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思想的禁锢,因而古典自由主义者也开始抛弃这一社会目的而专注于“利己”的手段;特别是,随着新古典经济学将其研究对象从原先的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关于个人自利行为的经济人就成为经济学的核心假设。以本文就经济人的功利主义渊源以及转换的逻辑作一分析。

二、经济人潜含的“为他利己”内涵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崇尚的经济人是一个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的自利人,他仅仅关注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自身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但是,“经济人”概念本身却是起源于18世纪以后发展出来的功利主义,而早期功利主义观察问题的出发点是社会和集体,关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事实上,功利主义本身就是脱胎于西方文明的两大思想传统:希腊文化和希伯莱文化;尽管这两个文化强调的都是个体行为,但关心的却都不是个体利益。一方面,希腊人的思想即使是在最抽象的地方也总是围绕人类生活的具体问题而展开的,这些生活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希腊城邦观念上,而城邦是文明生活的唯一可能的形式;相应地,当时的经济学也主要凸显为政治经济学的内涵,主要关心的是经济和组织的效率,重视的是个人如何作出合理决策以及使人类幸福最大化的自我管制能力。另一方面,基督教伦理学对公益的强调则更进了一步,它不仅从人的现实行为中提出善恶原则,更是基于上帝的命令而提出人的义务观;因此,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它对善的要求也不是古希腊哲学家从个体行为出发强调的个体的善,而是整体的善。正因如此,我们说,功利主义本质上是把整个社会的普遍幸福视为根本性目的,把普遍幸福视为“达到其他许多不同目的的重要手段,因此任何东西如果不反过来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那么它就不具有占主导地位的价值”。[1]显然,尽管经济人源于功利主义,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却发生了蜕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转变呢?这种转变又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呢?

事实上,基督教兴起于社会动荡之时,从而对世俗世界采取否定的态度,只是当基督教皇帝出现以后,基督教才逐渐认可了人的世俗生活;但即使如此,在基督教文化中,“原罪”的存在也促使人类担心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着人们要避恶从善。例如,基督教教义就隐含了这样的命题:一个人的行为不是由于他追逐个人私利的企图而产生的,而是由他对周遭的人和事的爱和宽恕决定的;显然,在漫长的历史中,这成为西方社会的道德规范,也是西方道德哲学的根源。而且,即使在中世纪末期因世俗化风潮的兴起而产生了实用主义哲学,但这种实用主义哲学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当时的基督教道德哲学;例如,包尔生就认为,近现代人生观包含着许多基督教人生观的基本成分。[2]相应地,触发于资本主义的物质膨胀过程并由实用主义哲学转化而来的功利主义也深受传统道德哲学的影响,事实上,基督教思想在欧洲影响如此之深,以致无论是功利主义的最早先驱并成为斯密老师的哈奇森还是斯密本人都非常重视道德问题。正因如此,尽管自从斯密在经济学中将道德哲学和功利主义相结合来分析社会现象以后,经济理论就开始加速向功利主义方面发展;但是,受功利主义影响的早期古典经济学家们大都主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即使不是独立自主的经济选择的目的,也应该是其行为带来的必然结果。例如,斯密在提到人具有利己心,并把这种利己心视为构成社会自发合作秩序之万有引力的同时,也不忘告诫说,这种利己心是以一定的克己为前提的,这种克己往往表现对某种怜悯和同情之心;究其原因,斯密深受功利主义先驱哈其森的影响,以致功利主义也成了斯密道德哲学的基础。

显然,根据早期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好的行为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同样,最坏的行为是引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不幸的行为。”[3]这种功利主义传承到边沁时达到了颠峰,边沁强调: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带来的快乐大于痛苦,它就是善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的结果是完全的快乐,那就是至善的行为,这就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讲的;相应地,深受边沁功利主义熏陶的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穆勒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也认为,那些可以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与快乐的行为必定反映了上帝的意志。而且,即使发展到19世纪末,功利主义关乎整个社会福利的内涵也依然得到普遍的认可,西季威克称之为“普遍快乐主义”;在他看来,功利主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在特定的环境下,客观地正当的行为是将能产生最大整体幸福的行为,即把其幸福将受到影响的所有存在物都考虑进来的行为。”[4]正是在这种哲学观点的支配下,功利主义开始孕育了它的社会秩序原理: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5]在经济学领域中有一个重要的社会福利函数,就是加合性的社会福利函数:W=U1+U2;它基于这样两点:一是基于比率基准的效用的可计量性,二是在相同收入给予每个人相同效用的假设下,效用的人际具有可比较性;它实际上也就是来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因此,这种功利主义观念就经常被应用于立法工作:一个合乎道德的政治体制必然能够为其所有社会成员带来巨大的利益净值;一个政策如果能够产生利益净值,就是合理的政策,这种观点也预示了社会帕雷托有效境界。

因此,早期功利主义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福利,强调的是行为给所有人造成的结果;也即,功利主义体现了伦理普遍主义,而不能等同于仅考虑行为对本身后果的伦理利己主义。正因如此,原初的功利主义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社会性,遵循这种哲学的行为也具有明显的利他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快乐主义;譬如,E.D.米勒在《本原问题》中就将这种社会快乐主义概括为:快乐主义+仁慈原则,这种“仁慈”原则就是让最大多数的人获得快乐。事实上,受功利主义影响的古典经济学家所关注的根本上也不是个人利益;哈耶克就写到:“说亚当.斯密鼓吹私利至上是错误的:他的中心论点并没有谈及个人应当如何利用自己增加的产品;他十分赞成把增加的收入用于善行。他所关心的是,如何能够让人们为社会产品做出尽可能多的贡献;他认为这需要根据他们提供的服务在需要这眼中的价值向他们付费”。[6]也就是说,基于功利主义的这种哲学思维是将社会整体利益的视为个人和社会行为之根本目的,而对个体利益的追逐则成了达致这一目的的途径和手段;当时有影响的道德哲学家沙夫兹伯利就认为,对于人来说,没有什么幸福能比得上为他人幸福做出贡献所感到的幸福更伟大和更纯粹的了。正因如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源于功利主义的行为思想称为“为他利己”的:人之行为的根本目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利己行为仅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其实,正是基于这种功利主义的态度,罗尔斯确立了正义对于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原则,因为正义首先是使社会总量最大化;同时,基于边际效用递减的考虑,罗尔斯强调公平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而且,尽管基于启蒙运动以后西方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重视,罗尔斯赋予了自由原则以最优先的地位,但是,这是结合原功利主义内涵而考虑一种道德的个人主义;道德个人主义认为,一个社会政治安排之所以是善的,就在于它构成或产生了某种内在于人的善的东西,一种在人看来是善的东西,一种是人的善的东西。但不幸的是,在启蒙运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由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强调,道德个人主义逐渐演化为形而上学个人主义:一方面,它把单个行为者视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推动者,而个体行为并不是向社会的任何规则或力量的妥协;另一方面,它认为单个人作为行为主体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并不依赖于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他们之间所形成的依赖性则或多或少地具有某种偶然性。显然,罗尔斯在物质之幕和相互冷淡的还原论基础上所构建的正义秩序也依赖于这种个人主义,它把个体从具体的社会伦理关系中抽象出来;为此,内格尔就批评说,原初状态包含着“一种强烈的个人主义偏见,而且为互无利益关涉的和毫不嫉妒的动机假设所进一步强化”,“原初状态所预设的似乎恰恰不是一种中立的善理论,而是一种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观念,根据这一观念,对一个人来说最好的希望莫过于毫无妨碍地走自己的路,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7]特别是,随着西方社会制度的逐渐改良和完善,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相信,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可以实现人为的或自然的和谐一致;于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最终目的在西方社会开始变得越来越模糊,相反却日益偏好于对手段的选择和重视。特别是,在基于无形的手的市场主义支配下,西方社会认定引导私利和公益一致的根本动力就是个人对自由的追求;于是,“利己”手段得到片面的宣扬,并经过长期的演变,“利己”手段最后变成了行为的目的本身。

三、从功利主义到经济人的转换逻辑

上面的分析表明,经济人概念源于功利主义,早期功利主义的出发点是社会利益,但同时又认为自利行为可以在“无形的手”的指导下实现社会公益;于是,自斯密关注经济领域的物质动机以来,经济学就在自利原则下探究人的经济行为。同时,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自利人概念又逐渐发生了蜕变,人的行为也逐渐背离了原初功利主义的公式,而成为自由主义哲学的实践;这样,自利人概念就经济人概念所取代,现代主流经济学最终确立了经济人的分析范式,并进而将之推广到所有人类行为的研究。那么,功利主义是如何孕育出经济人这一假设的呢?这种转化的内在逻辑又如何?这里就此作一梳理。

首先,西方社会的主流观点将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视为和谐一致的。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基于自然和谐的基本观点,西方社会把人类社会也视为既定的及和谐的,或者是霍布斯时代理性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根据基督教善的含义,善是具有包容性的,因而在有利于个人的同时,也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正因如此,西方社会强调,每个人在追逐功利的同时,全社会的功利也随之增加;同时,个人利益也是不能受到损害的,因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组成的,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损害了个人利益也就损害了社会利益。事实上,这种观点一直为西方社会所宣扬。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德性的教育将使得作为个人的利益和那些在人类共同体中与此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的利益是同一的,个体追求其自己的利益决不会与他人的利益必然相冲突。[8]特别是,这种观点在古典经济学中得到了充分的宣扬。例如,自斯密开始,其“无形的手”原理就强调,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为往往使他能够比为了社会利益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认知,西奇威克在其《伦理学方法》一书中认为,边沁在把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当作“正确与错误的真正标准”的同时,也把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幸福视作“正当的和恰当的”;在西奇威克看来,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如此容易地和谐一致,似乎所有的人的利益就是每一个人的利益,以致与其说出于纯粹的博爱动机毋宁说出于其他动机能更令人满意地实现普遍幸福。[9]正因如此,边沁及其追随者逐渐将个人利益推到了至高无上的极端地位:惟有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利益,不能为了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个人自己的幸福。正是基于这种解读,功利主义本身发生了歧化:一者,注重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最终演变为“行为功利主义”,它主张道德行为只受制于一个原则——功利原则,行为的正当与否完全在于它是否能够带来更多的功利或导致更少的反功利;二者,在早期强调社会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则发展出了“规则功利主义”,它强调最高原则(功利原则)与个别的道德行为之间还需要有约定的道德和社会规则。

当然,在西方主流学者看来,“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10]而且,“功利”这一术语本身就是表达手段的属性,只是后来才被用于“指称手段为之服务的那些不同目的所具有的一种共同属性”,并“渐渐开始意指目的所具有的某种共同属性”,渗入了快乐等内涵。[11]正因如此,随着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社会制度的认同,功利被开始重新被视为一种手段;于是,边沁等赋予功利主义的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一内涵在边沁之后就开始剥落了,马歇尔以后的经济学则基本离开了边沁所开创的功利主义纲要,而变成了主要是思考利己主义的个人福利。特别是,随着商业社会的推进和扩展,获取功利的利己手段越来越得到强调,以致功利主义者往往将个人利益推到了至高无上的极端地位:惟有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利益,不能为了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个人自己的幸福。例如,孟德维尔极尽夸张之能事,认为人类所有的一切行动、一切美德都发端于利己心;而且,这种利己的本性是不变的,只有建立在这种自私的本性之上,人类社会的发展才能成为可能。显然,由孟德维尔始作俑,后经斯密“无形的手”理论的宣扬及后来者的错误理解,再加上后来流行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潮的渲染,西方社会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人们难以就目的达成一致,而只能就手段达成一致。事实上,这也是杨朱“拔一毫而利天下,不为也”的哲学基础,其本根特点是对个人的强调,而对目的的忽视;正是基于这种思维转变,就为经济人假设奠定了哲学基础。

其次,西方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手段比目的更容易形成共识。尽管功利主义强调公益,但是,公益的实现途径却不是毫无争议的;特别是,现实社会中,一些掌权者往往借公意之名来损害众益。例如,哈耶克就强调,“只有在实现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须的时候,才能允许对个人施以强制,此乃自由传统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共同利益或公益这两个术语直到今天仍是最难给出明确定义的概念,因此,由统治集团的利益所指向的几乎任何内容,都有可能被塞到这些观念当中。”[12]正是对这种现实的反应,并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到无辜的侵犯,西方社会逐渐产生了重手段而轻目的的倾向;同时,随着边际革命之后主流经济学逐渐将伦理内容撇开,对“自利”行为的强调就成了主旋律。关于这一点,我们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由于未来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而我们就无法从结果中来评价人的行为。哈耶克写道:“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循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为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13]并且,他还举例说,“一个准备动身外出履行的人随身带上一把小刀,显然不是为了某一特定且可见的用途而准备的,而只是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些准备而已,或者为了能够应付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而做的准备。”[14]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时期所产生的需求往往是不同的,因而人们就难以就目的达成一致。例如,韦伯指出,“我们常常并不能完全、明确地理解,某个人行为所实际依据的一些最终‘目的’或‘价值’。在特定情况下,我们虽然可以理解地把握它们,但同时,这些最终价值与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差距越大,我们就越难通过自己设身处地的领会,来感受地理解它们”。[15]同样,哈耶克也指出,“人们远远不能就‘社会正义’所要求的东西达成共识,而且任何试图根据被认为是正义所要求的东西来确定报酬的做法都会使市场失灵。……那些经常使用‘社会正义这个说法的人,就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这个说法的意思是什么。”[16]

当然,尽管“人们(也)不可能就大多数特定目的达成共识……但是,人们却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因他们不知道某些手段久经会服务于那些特定目的而就这些手段达成共识”;事实上,“在大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有可能保有和平和达成共识,实是因为个人不必就目的达成共识,而只须就那些有助益于各种各样的目的之实现且能够有助益于每个人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达成共识。”[17]而且,随着享乐主义的盛行以及孟德维尔等人对人内在的个体快乐取向的揭示,此时,西方社会对行为目的已经逐渐偏离原先强调的公共利益这一目的,而是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譬如,唐纳森就公开宣称,“‘公共利益’这个词很难懂,易于被当成遁词,最好在分析时把它整个删去。”[18]于是,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开始寻求手段上的共识,从而构建界定个人行为的规范;譬如,布伦南和布坎南就举例说,“道路规则在制定时并不以道路使用者的某种具体目的为准则。……道路规则的功能是,允许人们追求他们自己各自独立的行动路线。”[19]事实上,正是基于手段共识基础上的工具理性的逐步发育,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自发秩序;正如哈耶克所说,“人们之所以有可能将一种和平的秩序从那些能够就特定目的达成一致意见的小群体扩展至那些不可能就特定目的达成共识的大社会成员之中,就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一种只要求他们就手段而非目的达成共识的合作方法”。显然,正因为社会公众的具体需求是相异的,而对普遍利益又达不成共识,因而哈耶克强调,“我们决不能把公众的主观关注点引向特定且已知的需求,而必须将其指向那些维护自生自发制度所需要的条件”;[20]在这种情况下,主流经济学就逐渐偏重于关于手段的工具理性,正如福勒指出的,“经济学的首要关怀是手段-目标关系中的手段方面”。[21]

再次,西方社会的主流观点把“利己”视为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性手段。由于社会中每个人的需求和效用都存在不同,从而很难就社会目的达成一致,于是,学术界便转到对手段的认知上来;如哈耶克所说,“我们所关注的只是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有助益于普遍利益的个人行为规则,是应当旨在实现某些已知且特定的结果,还是只能够致力于创造一些有可能增进每个人追求自己目的的机会的条件。”[22]那么,具有共识性的手段是什么呢?在西方社会的认知观中,这就是基于自愿交换的市场机制和基于抽象规则的法律机制;只要以此为基础,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采取合乎逻辑的行动。事实上,尽管追逐私利首先是作为实现个体利益的手段,但是,经过孟德维尔以及亚当.斯密等对市场机制的“预定协调”能力的揭示以及对“无形的手”的广泛宣扬,追求私利逐渐被看成是能够自然而和谐地增进社会利益的根本途径。冯特原理指出,“开始作为达到Y的手段而被追求的X,常常出乎意料地促进了某个更高的目的Z;后来X就既可以作为达到Z的手段,也可以作为达到Y的手段而被追求”;[23]显然,尽管“利己”开始是作为追求个人利益的具体手段,但现在却逐渐地被视为是达到社会功利的基本手段。事实上,孟德斯鸠等西方主流学者都强调,每个人只是考虑如何实现自身利益,就可以促进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这种论断也逐渐推行到整个人类社会,特别是在主流经济学界形成了注重对私利追求的一致态度。

当然,西方社会之所以会把“利己”手段视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性工具,根本上还在于西方社会中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方式;根据这种思维,人类社会在原子主义个体的作用下能够达到和自然界一样的和谐状态。事实上,人们之所以会对基于抽象特征的社会秩序达成共识,也正是在于“这种共识所会产生的特定结果是无法预见的。正是(如此)……我们才能够假定它会平等地增进每个人的机会。……(从而)才使得人们有可能就那些作为实现多种目的之共同工具的规则达成共识”;而且,“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的大优长恰恰在于它纯粹是与手段相关的,所以它不仅使不同的个人不必就具体的目的达成共识,而且还有可能使大相径庭的个人目的达致协调。”[24]正因如此,随着西方社会对市场功能的开发和认识,交换机制越来越成为自斯密以后的主流经济学家所认同的并能够实现那些紧密相关目标的最好手段;经济学界也越来越相信,每个人对追逐自身利益手段的关注对社会利益间接产生的效果,要比直接关注社会利益这一目的所产生的效果更好。这样,“利己”行为就成为主流经济学推崇的根本性手段,也正是基于对“利己”手段这一点上形成了共识,西方社会逐渐将追逐私利视为人类的善,并逐步衍生出了具有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

最后,需要指出,与经济人相联系的自由主义也与功利主义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方面,自由主义的早先倡导者霍布斯、斯密、李嘉图以及穆勒等在一定程度都信奉功利主义原则,特别是,穆勒努力将其自由主义信念于他父亲和边沁灌输给他的规律主义原则贯穿起来;显然,这就涉及到如何调和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和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问题,在两者发生矛盾时何者优先的问题。在边沁看来,自由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而言才成为一种善,而当优良的政府或科学的行政管理成为达到幸福的更为有效之途径时,适当的立法和行政干预是可行的;同样,穆勒也把自由放任看作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安排,认为它要受到社会有用性的检验。事实上,穆勒提出了自由的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自己的利益而不损及他人,这个人的行为完全自由;二是如果一个人行为损及别人利益时,这个人及其行为应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惩罚。另一方面,功利主义的先驱们如哈其森、边沁也大都是自由主义者,如熊彼特所说的,“功利主义者从洛克和休谟类型的经验主义的传统中,就近取得了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实际上,在熊彼特看来,功利主义“从技术的意义说,它根本不是哲学,作为一种‘人生哲学’又是无比肤浅的,但它同与自由主义或商人心理可能有联系的那种唯物主义的唯理论的气味却是十分相似的。”[25]显然,尽管自由主义往往与个体权利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市场规律的要求;但是,正如米塞斯指出的,把自由主义视为仅仅代表社会上一部分人(财富的占有者、资本家和企业家)的利益是颠倒了事实,相反,“自由主义一贯注重全社会的福利,而从未为某一特殊阶层谋取利益。……从历史学的额角度看,自由主义是第一个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为了特殊阶层服务的一种政治倾向。”当然,正如米塞斯指出的,“与宣称追求同样目标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的是:自由主义不是通过其追求的目的,而是通过它选择的方法达到这一目的的”;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接受了“私恶即公益”的命题,从而强调了基于个人主义的逐利手段。[26]

当然,随着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强调,早先基于社会利益的善的观念被放到了次要的方面,从而自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演变为行为功利主义的鼓吹者。例如,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就强调,“社会由多元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预设任何特殊善观念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证明这些规导性原则之正当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促进善,相反,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古典经济学家往往对某些人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的现象表现出异常的警惕,并极力要求政府的行为也必须遵守一般性的抽象规则,而不能依据特殊命令对特定个人的行为进行干涉;究其原因在于,在自由主义看来,政府对私人领域的侵犯不仅会损害私人利益,而且也会损害更高利益,而得益的往往只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因此,自由主义者强调,“当某个体权利发生正义问题时,即使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这些权利”;[27]相应地,古典经济学以降的经济学家大都也主张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并对政府干预经济事务方式做了种种的规定。事实上,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重要的不在于追求什么目标,而是在于采取怎样的方法。如果这明明是人民的需要,那么,大概没有什么目标不可以被视为合情合理的;但是,这些作者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那些具体专门的命令和禁令从总的方面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而要加以排除。惟有间接地通过剥夺政府某些它可以单单借此就能达到某些目的的手段,才能够通过这个原则做到剥夺政府去追求这些目标的权力。”[28]

四、简短结语

尽管目前经济人所展示的特点与强调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更为相似,但追溯其起源,我们就会发现,经济人假设根本上源于行为功利主义哲学;而行为功利主义是对源于早期基督教道德的功利主义的异化认识,原初功利主义所强调的善是社会利益,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进社会利益。实际上,西方社会本身缺乏人本主义传统,自古希腊起就把城邦的利益看得高于个人的利益;例如,柏拉图就常常说,他的目标既不在于个人的幸福,也不在于国家中任何特定阶级的幸福,而在于整个国家的幸福。而基督教的兴起则进一步把这个国家利益转化为上帝(教会)利益,以上帝的名义可以对人进行任意剥夺;正因如此,西方社会不断地出现非常违反人道的事件,波普尔就指出“基督教会遵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极权主义,并在宗教裁判中发展到了顶峰。特别是宗教裁判理论,可以被描述为纯粹柏拉图式的。”[29]可见,尽管经济人在现在已经成为自私自利的符号,但其原初内涵却隐含了“为他利己”的行为机理:目的是为社会公益(他),而手段是追逐个人利益(即利己)。然而,正如阿尔波特的动机功能自律理论指出的,“开始作为达到Y的手段而被追求的X,后来可能成为目的”,斯蒂文森将之称为阿尔波特原理,并进一步强调,“赞成的习惯一旦形成,就会固定下来,而且比造成这种习惯的环境更持久。所以,当人们不论处于什么原因而习惯于追求某种东西时,他就会越来越倾向于把这些东西本身当作目的……最初被作为手段而喜欢的东西,会逐渐称为被作为目的而喜欢的东西”。[30]因此,随着对这一手段的强调越来越凸显,经济学中行为功利主义倾向也就逐渐排斥了早期基督哲学所强调的“为他”这一目的;结果,原先以“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功利主义内涵被抹杀了,人性最后也演变为以赤裸裸自利为内涵的经济人假设,并成为当前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