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合同签订时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约主体(当事人)法律风险提防

  在合约签署时,起首应当明确签约对方当事人是不是具备签约主体资历,这瓜葛到所签署的合约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是合约签署时最应当注意到的问题。同时,应当相识签约对方当事人须要的法律信息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环境。详见本博客《合约法律风险提防之合约签署前法律风险提防》。

  二、合约标的的法律风险提防

  一、合约标的的观点:合约标的是合约法律瓜葛的客体,是合约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约建立的须要前提,没有标的,合约不能建立。标的条款必需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通俗言之,合约标的就如生意合约中的商品,办事合约中的办事项目。

  2、合约标的应当清楚、准确,制止产生岐意。合约标的,瓜葛到合约能不能建立,每份合约都应当有合约的标的。企业在签署合约时,应当清楚、准确地表述合约标的。如生意合约中应当确定标的产物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产地等信息。

  三、合约数目及质量的法律风险提防

  合约签署时关于数目及质量应当约定清楚。

  一、数目相对好理解(对于数目不能确定的合约,可以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每批交货数目)。

  2、质量应当具体约定,保证合约签署后不会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质量约定上一是应当注意在厂家对质量的承诺,二是通过公司专业人员具体相识产物关于质量的要求,三是通过国家、行业等标准确定产物质量要求。

  三、一般合约中都会有验收据款,在验收据款中应当具体约定设备验收前提、方式及设备最终验收时间,此为合约条款中产生纠纷最多之处,应当服膺。

  四、合约价款及付款方式的法律风险提防

  价款约定上应当注意绝对是要有大写的价款,并且合约中价款大小写应当相符。

  付款方式约定应当注意,每期付款的份额、时间。同时对于发卖方应当尽量不要先发货后付款,对于采集购买方应当尽量不要先付款再发货,为均衡双方权利义务,可以采用按合约履行阶段,实行分期付款方式。

  五、合约履行刻日、地点、方式的法律风险提防

  一、履行刻日的约定应当思量到自身履行合约的能力,不然到期无法履行,公司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关于履行刻日的约定中不要出现履行刻日比和谈签署时间还要早这样的错误。

  2、履行地点应当尽量不要出现如买方指定地点、买方施工地沿线地点这样不确定的履行地点。

  三、履行方式一是应当注意合约约定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如是送货到门、还是卖方自提。二是应当注意别提早、推后履行。

  6、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作者多年的企业法律办究竟践经验,合约中违约责任约定的越简单,合约出现的风险可能性就越大,由于合约中各方都能够清楚地懂得自己履行合约的能力,当一方以为自己履行合约的能力不足时,一般只会赞成简单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外一方经济损失之类的条款。可是,此类条款在合约产生纠纷后根本就起不到作用,因此,在合约签署时应当约定明确、具体的违约条款,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外一方合约总价百分之多少的损失,或者每逾期一天支付合约总价百分之多少的违约金等。此种方式的好处,一是对合约双方都有严酷的约束力,可以增进合约双方更好地履行合约义务,二是在合约产生纠纷诉诸至法院时,可以省去证明损失等不须要的贫苦,减少诉讼成本。

  七、合约争议处理完成方法的法律风险提防

  争议的处理完成是有关合约出现纠纷后由何种机构、何地机构举行统领的问题。根据作者多年的企业法律办究竟践经验,时下我国岂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比力严重,作者建议对于标的较大、对方履约能力不能确定的合约,企业要懂得宁愿舍去一些权利也要换取争议处理完成地在己方所在地。

  出格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约中若选择仲裁机构应当是确定的、唯一的,不然将可能引起约定无效。

  8、合约单方解除前提的法律风险提防

  许多企业经理人、法务包括律师往往会忽视关于单方解除合约的约定。作者以为单方解除合约的约定非常有须要。一是可以促使对方顺利履行合约,二是可以在对方出现违约环境时,掌握合约的主动权,既可以单方解除合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解除合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

  九、合约约定不清时法律风险提防

  当合约有的条款约定不清,而双方又不能协商相符的环境下可以采用《合约法》第六10月1日、六12、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10月1日条合约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部实质意义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和谈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和谈的,按照合约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气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约内部实质意义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10月1日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约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约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订价或者政府引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钱币的,在接受钱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刻日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须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约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订价或者政府引导价的,在合约约定的交给刻日内政府价笔调整时,按照交给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给标的物的,遇价格上升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升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合约签署时法律风险随处可见,这就要求企业经理人、企业法务在起草、审核合约时应当慎之又慎。关于合约签署,作者以为大陆企业可以借鉴台资企业的合约签署管理模式----“立法从严,执法按照宽大的原则”,即在合约签署时仔细推敲每条合约条款,订立严酷违约责任条款合约,同时保证每份合约都必需交由法律专业人员审核才气最终签署,但在合约执行阶段,对合约相对方的违约环境采用按照宽大的原则处理原则。这类合约签署管理模式既可以促使对方顺利履行合约,也可以维护企业同合约相对方良好的合作瓜葛,同时,在合约出现纠纷时可以掌握诉讼主动权。可谓是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