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很多客户对于合同洽谈时的法律风险不以为然,认为只是谈合同,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意义,会有什么风险呢。其实不然。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在合同签订前的法律责任。有责任肯定有行为,合同洽谈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方恶意进行合同磋商的法律风险。现代经济社会的商业竞争尤为激烈,时间就是金钱,很多企业对此可能都有深刻的体会。于是一些竞争对手假借订立合同之机,给予更多优惠条件,进行多次洽谈,待商业时机一过,便突然放弃,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体现在一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者可能引进外资的企业,在与对方洽谈合同时,一不注意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二是对方可能要求提供一些诸如企业财务、人力资源、技术特点等商业秘密。三是不签订相关的保密条款。这很容易在双方不签订合同时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3、合同要约时的法律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一些招标、拍卖文书、招工广告等形式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工广告对劳动者的要求可以体现劳动者是否符合企业的要求、是否有隐瞒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以及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