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动产税制对百姓影响不大


  最近,社会各界对改革不动产税制(或开征物业税。下同)可能产生的影响高度关注。笔者认为,改革不动产税制对广大百姓影响不大。

  改革的方式是合并、规范而不是新增税种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虽然税种不多,征税范围小,收入少,但由于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对内征收房产税,对外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造成税制复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讲不清;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成本高。同时,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我国现阶段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实则不少,有14种之多,另外还有涉及房地产的收费多达80~150项,税费已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40%。只有规范税费征收,才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改革我国不动产税制,主要是合并税种,规范税费征收,把已开征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有关税费,调整合并为不动产税,这是合并税种,优化税制,而不是增加新的税种,提高税负。

  不动产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只不过在不同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有的称“不动产税”,有的称“财产税”,有的称“房地产税”,有的称为“物业税”。笔者主张我国改革后的税种称为“不动产税”,因为在我国作为征税对象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和土地,如果称为“财产税”,概念过于宽泛,财产不仅包括房屋和土地,还包括其他动产。而称为“物业税”,一是人们对物业的概念比较生疏,难以理解;二是物业的种类也比较多,房屋、土地只是物业的一部分,概念也不够准确。称为“房地产税”本来比较直观、通俗,也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但在我国其含义不准确。大家知道,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纳税人只有房产没有地产,因而不存在对地产征税。所以,改革后的税种称为“不动产税”比较合适。

  居民只有一套住房不宜征税

  虽然到目前为止,如何开征不动产税,有关部门还在调查和论证中,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有各种不同的见解,但改革的原则已经确定,这就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主要的改革措施是合并税种,降低税率,合理确定负担,适当扩大征税范围。笔者建议,把居民家庭超过一套的住房(对居民只有一套住房不征税)列入征税范围。同时,赞成政协委员提出的对开发商空置超过一定时间(比如三年)的土地和房屋征税的主张。这样,一方面使占有财产越多的人交税越多,而占有财产少的人,税负则下降,以平衡税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对闲置的土地和空置的房屋征税,可以抑制盲目开发,避免资源浪费;对居民超过一套的住房征税,可以提高房产占有者的成本,限制囤积住房的行为,打击“炒楼”,促使房屋所有者把剩余的房屋推上市场。这既减少“炒楼”需求,又增加房屋供给,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税率不宜过高,可规定0.5%~2%的幅度比例税率

  笔者认为,目前政府对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从理论上说,是政府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向开发商出售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土地所有权收入,也可以说是出租40年~70年土地的租金,其实质是一种地租,把土地出让金改为不动产税是不科学的。因为税是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收取的,如果把具有地租性质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税,这等于否定了国家(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混淆了财产权力与政治权力。有人认为,把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可以使房价大幅下降。其实,这只是一种数学上的推论,现实中房价的高低还取决于供求关系。开发商不交土地出让金,房价不一定会随之下降,更不一定按比例下降。另外,把土地出让金改为税由业主交纳,必然降低开发商的投资门槛,导致开发商争抢土地,造成土地开发失控和土地资源的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把现在对房屋、土地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政府对开发商凭借政治权力征收的费如绿化费、防洪费、人防设施费等合并为不动产税。同时,考虑到房屋总是和土地相联系,为方便征收,也可以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列入不动产税,一起在保有阶段向业主征收。而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合理的收费,仍由开发商、建筑商或其他纳税人交纳。不动产税的税率不宜过高,如以不动产原值或评估值减去2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现阶段全国可规定0.5%~2%的幅度比例税率,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条件成熟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